内容摘要:这种情况是普遍性的,所以也体现在女性流动人口身上。
关键词:流动人口;女性;养老保险;设计;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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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社会学实验室主任 王嘉顺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经济的驱使下,大量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涌动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这在激发我国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对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人为核心,因此当人们讨论流动人口的永久迁移或城市居留意愿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安排,这是统筹设计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前提,也是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国民的全覆盖,但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女性流动人口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统筹解决。
女性流动人口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群体,它的内部构成复杂,她们有的来自城镇,有的来自乡村;她们受教育程度有高低之分、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长短不一;她们中有的人还未进入婚姻而有的人已经身为人母;她们来自各行各业,为了不同的目的离开家乡并投入到不同的领域中去。多样性的社会背景使得这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状况也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第一,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率较低。第二,不同户口性质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低于同类型的男性人口的参保比例。第三,不同流动原因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差异较大。由于分配录用、工作调动原因而流动的女性人口其参保的比例较高,而作为随迁家属而流动的女性人口的参保率较低。第四,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越长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特别是当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超过半年时,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有大幅增长。第五,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第六,未婚的比已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第七,在体制内就业的比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第八,签订劳动合同的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第九,在第二产业就业的比在一三产业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第十,从事不同职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差异较大。从事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职业的女性流动人口的参保率最高。上述十个特征是就女性流动人口的主要社会背景的分化来看其养老保险的参保差异,而社会背景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复杂的,从而导致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差异出现进一步的细化。例如,城乡二元分化依然是根本性的差别,在此基础上再来观察就业单位体制差异对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影响,就会发现非农业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口中在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其参保率也比较高,接近于其在体制内就业人员的参保水平。
养老保险虽然从制度设计上已经实现了人口的全覆盖,但是为什么还有大量的女性流动人口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呢?除了导致流动人口参保率低的普遍性原因之外,女性流动人口自身特有的原因也不能忽视。另一方面,这些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非结构性的。我们认为应该从制度、市场、文化和社会网络四个方面来加以分析。首先,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导致参加养老保险的意义减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颁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从制度上为解决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率低、保险转移困难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政策,在2012年又颁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特别为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对大量没有正式就业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来说,他们的选择不多,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只能选择“新农保”,而非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可以选择“城居保”。这样的安排看似各得其所,但是对于部分未来退休地不确定的流动人口来说,缺乏吸引力。那些没有正式就业单位的农业流动人口也有“进城”的愿望,而现行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只能允许其享有“新农保”的保险待遇,如果这部分人群一直处于非正式就业状态的话。而他们未来如果在城镇退休,却领着“新农保”的待遇,那么由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新农保”的待遇是否能够保障他们在城市的基本生活?这种情况是普遍性的,所以也体现在女性流动人口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