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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自主:国家主动建构下的“社会”
2017年06月02日 10:48 来源:《社会建设》 作者:陈国强 潘鸿雁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建构下的社会主体生存空间或机会不是均等的,行政化和专业化是获取生存的两条主要途径。社会主体既可以依附于国家获得生存,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获得生存,表现为政府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体的不同路径选择。二)社会组织的组织模式及生存状况根据对Y区五个社会组织概况的描述,为了便于观察比较,表一从组织性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及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以及生存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整理。受生存本能、国家在培育社会组织中资源的单方垄断以及组织价值追求等的多重驱使,社会组织更多是在生存与自主之间寻求平衡,它们试图通过失去一部分自主以换取生存空间,也试图保留一部分自主以追求自身价值,出现以“去政治的自主性”[43]获取生存等策略。

关键词:生存;市民社会;研究;国家与;政府;社会建设;形成;培育;民政局;账户

作者简介:

  摘要:根据“社会”的属性和特点,社会可以分为“存在”、“自主”和“制衡”三个层面。其中“存在”与“自主”是考察国家建构下的“社会”状况的核心内容。国家建构下的社会主体生存空间或机会不是均等的,行政化和专业化是获取生存的两条主要途径;国家对社会主体的控制也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形成各类主体与国家之间自主性程度不一的连续统;社会主体既可以依附于国家获得生存,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获得生存,表现为政府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体的不同路径选择。

  关键词:存在;自主;社会组织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至少从2005年前后,国家越来越密集地释放出各种关于‘社会’的信号:‘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小康社会’、‘社区发展’、‘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等,成为见诸于各种红头文件和大众媒体的概念”。[②]2007年,“社会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被正式提上议程,随后带来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涉及民生与社会保障、社区与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等多项内容。“社会”逐渐成为一个被党和政府有意建构的对象。然而,受对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出现并逐渐兴盛的“国家主义”批判的影响,学者对国家的主动建设行为进行了谨慎审视。在研究者看来,脱胎于全能主义[③]的中国社会,完全有可能在国家的建设行为中被“再国家化”[④]。因此,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对这种社会变化研究的主要视角。

  然而,在运用这一分析视角时,研究者存在两方面的理论预设: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已经形成,它具有西方意义上社会的一些潜在特性,即对国家与市场扩张的制衡;另一方面,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自主,其目的是释放社会潜在功能,实现政治民主化。[⑤]这构成了针对“社会”建设的两个向度——生产社会和保卫社会。[⑥]在这一意义上,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后者。沈原则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的首要问题恰恰是“社会生产”本身。然而,在国家对社会进行主动建构背景下,无论研究者试图确立何种分析路径,现实已经使社会生产与社会保卫问题不期而遇:国家是否将社会重新纳入自己的发展框架?同时,国家所主动建构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怎样的关系?本文正是试图透过政府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这一行为,从组织生态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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