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借鉴“话语”概念,将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定义为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话语,并从权威类型与秩序形态的维度,系统地分析这三种话语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政治话语;法律话语;道德话语;中国;实践;纠纷解决;法治建设;主义;秩序;话语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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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鉴“话语”概念,将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定义为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话语,并从权威类型与秩序形态的维度,系统地分析这三种话语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以“缠讼”与“涉诉信访”的实证研究为例,三种话语在纠纷解决的“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两种情境中表现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错位”,政治话语、道德话语往往会“逆袭”至法律话语之上进行定纷止争,从而导致了大量“非法治现象”的出现。“话语逆袭”,不仅是大众主义与精英主义两种对立的法治建设理念的产物,更是国家政权建设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不对等权力关系的表征。应该站在民族国家历史、文化、政治发展的角度理性审视这种现象,突破“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探寻“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之间的关系协同与权威配置,是探索“中国式法治”建设道路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话语逆袭、法治建设
作 者:石任昊,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师资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员。(上海 200042)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转型中国公立医院医患纠纷及其治理机制研究”(2016M591635)
什么是法律的“秩序”?它既包含了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则体系所制定的一整套结构性标准,又包括了这一结构性标准的实践运作形态,还隐藏着这些结构性标准与实践运作形态在现代国家生长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进程中的内在逻辑。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法律移植”,我国迅速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但“有法无治”却成为转型期的一个基本共识。事实上,中国社会已然呈现出“法”与“权威”的多元化,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多元化的法律意识和治理需求倒逼我们去反思当前“法治建设”的认识框架,审视其局限性。因此,本文借用“话语”这一概念来对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共存的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进行内涵界定,并从三种话语在“官方表达”与“日常实践”两种情境中表现出“关系错位”的角度分析法律体系在实践运行中的秩序形态,以期对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建设性判断。
一、纠纷解决的三种话语: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
从社会学视角出发,“话语” 表现为一种内含合法性声称系统的社会权力,无论是“话语的内化性习得”还是“话语的选择性使用”,都暗含了人们对某种文化形式和行动指令的权威认同。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出发,“话语”就表现为纠纷解决中的“法”。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的“话语”具体表现为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这三种类型。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纠纷解决中的“话语”进行界定也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时代意义上的梳理。
(一)道德话语
道德话语,即传统话语、日常话语。从思想渊源上看,道德话语是以儒家思想中的“礼”为中心建构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其核心在于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基本上对纠纷持贬抑态度。同时,基于“礼”而衍生出来的“仁”、“义”、“信”、“孝”等基本价值元素也被赋予了内在正当性,而“人情”更成为道德话语的重要原则,正所谓“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1]具体到意识形态,道德话语秉承了一种实质正义的模糊哲学。正是因为“情”、“理”、“法”之中都贯穿着儒家伦理影响下共通的精神和原理,当法理与人情不太协调时,法理需要向人情不断地妥协以适应整个社会。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与社会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融合。因此,道德话语之于纠纷解决被认为是一个“尚礼重情”、强调当事人同意的过程,利于当事人未来利益的最大化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构成了道德话语的合法性基础。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缔造的、为了一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目标的话语体系,其核心就是将纠纷及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理念当中。从时间关系上看,政治话语经历了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新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三个阶段,从内涵上看,政治话语受到官方意识形态、社会组织结构、政治形势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将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宣传革命理念、建立新政权的过程之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亦可视为政治话语的出现。在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单位制”的组织保障下增强了政治话语服务于新中国建设的意蕴,也可被视作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弘扬社会主义新道德的重要手段,“重调解”②也成为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延续。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再追求对社会的“总体性支配”转而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重心,在此背景下,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意涵是在“革命哲学”的本色下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社会功能”,满足社会主体的相对公平、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话语的合法性基础。
(三)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主要是以西方形式理性法为导向、以程序性正义为核心价值的话语体系。现代法律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 1)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 2)在法律共同体内,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 [2]在法律话语中,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之间的张力就表现在对法律的认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 program)来实现,即所谓的“程序正义”。这样,法律始终拒绝把程序的价值还原为社会固有的道德、国家的实质性权衡,也拒绝将实质正义置于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 [3]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话语实际上是凝练了一套始自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并在现代社会得以成熟的“法律之治”( rule of law)的规范统称。因此,法律话语的合法性基础是,确定一种理性建构的、可预期的制度框架,以实现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上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