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治理意味着主体对于权力在内的各种资源存在相互依赖。参与治理的各类组织需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建立彼此信任的合作关系。行业协会作为市场治理领域的专业组织,是影响行业及市场秩序的主要力量。学界目前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学科思维对行业协会性质及角色功能的认定,对行业协会行动机制研究有助于呈现现实治理语境中不同主体间关系变化的真实状态,这是未来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研究尚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治理;行业协会行动机制;多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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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治理意味着主体对于权力在内的各种资源存在相互依赖。参与治理的各类组织需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建立彼此信任的合作关系。行业协会作为市场治理领域的专业组织,是影响行业及市场秩序的主要力量。学界目前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学科思维对行业协会性质及角色功能的认定,对行业协会行动机制研究有助于呈现现实治理语境中不同主体间关系变化的真实状态,这是未来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研究尚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治理;行业协会行动机制;多元合作
作者简介:于显洋(1962—),男,黑龙江密山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社区治理、组织社会学研究;蔡斯敏(1985—),男,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组织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1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1971(2015)02-0050-0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各种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力量的出现,社会治理格局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治理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和危机时彼此之间是如何协调的?利益的差别和策略的考量对于治理主体决策的影响是怎样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路线图,并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重要桥梁,行业协会在参与市场治理过程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真实的关系状态是怎样的?这是一个更加接近组织活动实践层面的的思维角度。
一、理想治理模式下的多元主体关系
“治理”一词最初是与“统治”同源,表示统治、控制和操控,在后来的演化过程中逐渐相去甚远。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将其定义为一系列活动中的管理机制。治理活动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活动主体所实施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管理活动[1]1-2,主体多元化和非强制力量是治理概念中的本质特征。此外,罗茨(R.Rhodes)在其关于治理概念的六种不同定义中也提道: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合作与互动,同时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2]。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4在治理层面,所有参与者地位公平,不存在权力和层级的隶属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全球大量非政府组织、公益慈善团体、民间机构的兴起,社会力量蓬勃发展,形成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公民社会成为了国家权力、市场利益之外社会自组织系统,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之上的三分概念被广泛接受和探讨[3]。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带来的是传统政府治理格局的转变,政府已经成为治理体系中的一员。作为国家与社会重要的沟通媒介——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和社会之外的公共开放空间,其核心特质是“公共交往”[4]。公民个体、非政府组织、社区、协会等各种社会力量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交往的对话体系中。既然是公共开放的空间,公共领域可以接受各种不同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它可以形成独立于政府统治之外自我表达。同时,它还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实际上是通过交往沟通让不同的力量表达之间形成一种博弈协调的过程,最终让理性的治理方案浮出水面。
理想的治理理论强调社会治理的责任更多地赋予广大的社会第三部门,这也预示着国家与市场关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彼此之间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在现代社会多元治理体系中,以非政府组织等构成了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第三方治理逻辑。社会公共权力是治理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的命脉,而社会公共权力的核心特质是自治。由于权力责任关系的变化,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行动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力依赖。具体而言,社会公共领域问题的解决越发需要不同公共机构的共同参与,组织之间作为一个共同体在面对危机时必须相互依靠;同时为了达到目标,彼此之间必须交换资源、围绕目标进行谈判和协商。组织间交换的规则、资源分布及环境对于交换结果的影响不言而喻。
显然,治理状态下的主体关系既不同于传统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管理,也不是“政府治理、公众参与”的诱导式治理方式,而是合作式的治理模式,即多元治理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治理。合作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基于特定的互惠性目标”,并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因而被视为一种真正的“民主”治理[5]。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转型期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处理和应对社会风险时,要求边界开放的合作制组织出现。
中国当前仍处于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中主要参与主体及其关系的复杂性已经超越了传统国家计划或者市场调节的解决方式。而治理理论强调涉及集体行动的社会公共机构间存在权力相互依赖。这样的客观要求促使政府在面对具体领域治理问题与矛盾时需要不断地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特别是借助各种社会组织,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组织作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媒介,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中坚力量,具有公共性的功能,在政府的授权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6]。“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的。由此可见,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国家提供了有利的宏观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制度和规则的建立为不同主体运作提供了一套参照标准,但是在面对具体社会困境时,政府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又是如何实现角色分配,彼此之间利益考量与关系定位又是怎样做出的?治理过程中不同利益表达又是如何调适的?这些问题的提出都需要重新转换认识的思维。
二、学科—性质—功能:既有文献研究下的行业协会治理
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经济类中介组织,由于其鲜明的专业性、行业性属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不断蓬勃发展的社会背景下逐渐成为国家、社会及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和提升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地位的政策背景下,行业协会作为行业领域的主要连接和枢纽,覆盖了本行业主要的企业类型、尤其是广大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各种瓶颈式的困境需要借助行业协会枢纽型社会组织提供动力和帮助。行业协会由于自身的运作机制,在信息提供、协调行动、行业规制、信誉生成等领域实现优势最大化,这更加凸显了行业协会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的价值与地位。不可否认,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在取得会员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了对于市场秩序的合理调节。
行业协会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学界目前围绕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是按照学科研究视角下对于行业协会性质的界定的基础上去进一步探讨的。目前关于行业协会治理的主要研究集中在政治学和经济学,此外还有少量从历史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组织性质及其治理机制。为了突出学科视角的差异,研究者在理论工具、分析路径、研究结论等环节带有一定的选择倾向性。与此同时,学科间的内在联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影响,这造成了对于行业协会治理认识的模糊。
一些学者采用政治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研究视角和治理理论对包括商会、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类行业组织展开分析和探讨。这其中包括陈剩勇[7],陈剩勇、马斌[8],马斌、徐越倩[9],吕再明[10],郁建兴[11],等等,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现代化等相关理论,把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治理与推动政治民主化等命题结合起来分析行业协会在治理中的意义。
另一类研究则主要在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下认识行业协会的社会治理,代表性成果包括秦诗立、岑丞[12],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具体治理中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时,两种学科在承认既有制度环境对行业协会运作影响的基础上,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政治学视角下强调的是行业协会完成社会治理应当在政府引导和调控的节奏下进行。经济学视角则更加注重阐述协会组织机制运作的独特性与优越性。这种来自协会组织内部机制是参与者重复博弈的结果,它可以实现治理的优化。当然,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市场交易成本降低的优势也不能完全替代政府治理的。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处于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社会空间,对于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而言都是实现治理的手段,彼此之间相互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及企业在具体治理环节关系的定位,出现了不同学科站在自己学科视野和立场上说话的情况。
此外,对于行业协会性质及其与商会概念的区别也是影响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中功能及角色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力量作用的客观制度环境,以及政府现有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政策等因素,造成了目前学术界关于行业协会身份归属认识不清,也影响了我们对于现代市场治理环境中行业协会行动及其实际作为的认识。一般研究认为,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组建的行业协会其性质更接近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而企业自下而上自主组建的商会其性质更接近民间组织,当然还有关于商会是“半官半民”组织性质的表达[13]。与之相对应的商会组织,则应该利用其地区性、综合性特征成为政府与经济领域交往的纽带,形成与行业性治理组织不同的治理方式。这样更好地促使商会、行业协会在治理体系中嵌入政府—市场之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14]。显然,现实中行业组织形态表现的复杂性已经超越了学理层面对于组织身份的界定。现实层面的政府、市场及协会相互交织的复杂性,学界对于行业协会等相关概念体系及运作逻辑认识的偏差等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对行业协会参与市场治理认识不清的研究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