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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前提或限制
2015年03月17日 16:41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期第142~148页 作者:谢立中 字号

内容摘要:哈贝马斯认为,在“理想沟通情境”下,如果人们能够遵循陈述真实、意向真诚、规范正确等基本要求,相互之间就能够达成共识。但分析表明,除了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外,共识的达成至少还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参与沟通的人们必须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只有当参与沟通的人们既处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中,又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时,人们之间才可能就各方的言语是否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达成有效沟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获得一致的判断,因而才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过程来就某个实质性主题达成共识。

关键词:哈贝马斯;有效沟通;共识;话语体系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谢立中,男,湖南隆回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认为,在“理想沟通情境”下,如果人们能够遵循陈述真实、意向真诚、规范正确等基本要求,相互之间就能够达成共识。但分析表明,除了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外,共识的达成至少还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参与沟通的人们必须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只有当参与沟通的人们既处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中,又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时,人们之间才可能就各方的言语是否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达成有效沟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获得一致的判断,因而才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过程来就某个实质性主题达成共识。

  【关 键 词】哈贝马斯;有效沟通;共识;话语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4)05-0142-07

  一、哈贝马斯的沟通有效性理论

  哈贝马斯希望通过共识的形成来实现社会的合理整合。人们通常认为,在讨论共识的形成过程时,哈贝马斯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一个被称为“理想沟通情境”,另一个被称为沟通有效性要求。

  所谓“理想沟通情境”,其内涵主要如下:

  (一)一种话语的所有潜在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任何意见或对任何意见表示反对,可以提出疑问或反驳质疑。

  (二)所有话语参与者都有同等权利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质疑、提供理由或表示反对,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制。

  (三)话语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表达式话语行为,即表达他们的好恶、情感和愿望。因为,只有个人陈述空间的相互契合以及行为关联中的情感互补,才能保证行为者和话语参与者面对自身采取真诚的态度,坦露自己的内心。

  (四)每一个话语参与者作为行为人都必须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调节性话语行为,即发出命令和拒绝命令,作出允许和禁止,作出承诺和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作出自我辩护。因为,只有行为期待的相互性才能排除某种片面要求的行为义务和规范判断,为平等的话语权利和这种权利的实际使用提供保证,解除现实强制,过渡到一个独立于经验和行动的话语交往领域。①

  而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一文中,哈贝马斯则将人们之间为有效实现沟通过程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表述如下:

  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就他试图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标的过程而言,他不可避免要承担起满足下列——确切地讲,正好是这些——有效性要求的义务。这些要求包括:1.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2.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3.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以及,4.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将上述四点展开就是: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之,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不但如此,一个交往行为要达到不受干扰地继续,只有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已得到验证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②

  由于可领会性(按照交往参与者公认的语法规则说话)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也可以将上述四个有效性要求简化为三个基本要求:第一,言说者对事实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第二,言说者对沟通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第三,言说者所表述的话语从行为规范角度看必须是正确的。

  在一次以达成相互理解为目标的交往行动中,上述三个有效性要求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只要其中有一个受到质疑,交往行动就会遭到困难。在《交往行动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举了一个例子来对此加以说明。

  哈贝马斯写道:“我们现在来假定:教授在课堂上向一位学生发出了要求:‘请您给我拿一杯水。’”如果这个学生不认为教授的这项要求是一种命令,而只是从沟通的立场出发完成的一个言语行为,那么,“这个学生原则上可以从三个角度对教授的请求加以拒绝。他可以对表达的规范正确性提出质疑:‘不,您不能把我当作是您的助手。’或者,他可以对表达的主观真诚性提出质疑:‘不,您实际上是想让我在其他学生面前出丑。’或者,他可以对现实条件加以质疑:‘不,最近的水管都很远,我根本无法在下课之前赶回来。’第一种情况质疑的是教授的行为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所具有的正确性;第二种情况质疑的是教师是否言出心声,因为他想达致的是一定的以言取效的效果;在第三种情况下,质疑的对象则是教授在一定的情境下必须设定其真实性的陈述。”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对上述例子的分析,适用于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三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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