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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基于儒家立场和中国历史经验
2014年10月31日 07:00 来源:《社会》(沪)2014年3期第145~162页 作者:姚中秋 字号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和儒家理念,重新思考公共生活与公民概念。在西方,无论在历史中还是在理论中,公共生活的基本载体都是城邦,这是一个点状的政治共同体。不过,至少从尧舜开始,自觉的中国就呈现为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共同体,由此也决定了中国的公共生活形态和公民身份与西方不同:中国存在着多中心、多层级的公共生活单元;所有人在不同层级上参与公共生活,多少都具有公民性;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君子或者儒家士君子的公民身份是多层次和可扩展的,是真正的国家公民。这一中国经验提醒我们,应该超越基于西方经验形成的关于公共生活和公民的地方性概念和理论,发展更为普遍的共同体、公共生活和公民理论。

关键词:公民;公共生活;儒学;君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姚中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和儒家理念,重新思考公共生活与公民概念。在西方,无论在历史中还是在理论中,公共生活的基本载体都是城邦,这是一个点状的政治共同体。不过,至少从尧舜开始,自觉的中国就呈现为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共同体,由此也决定了中国的公共生活形态和公民身份与西方不同:中国存在着多中心、多层级的公共生活单元;所有人在不同层级上参与公共生活,多少都具有公民性;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君子或者儒家士君子的公民身份是多层次和可扩展的,是真正的国家公民。这一中国经验提醒我们,应该超越基于西方经验形成的关于公共生活和公民的地方性概念和理论,发展更为普遍的共同体、公共生活和公民理论。

  【关 键 词】公民;公共生活;儒学;君子

  儒家何为?儒家之学乃是君子养成之学。君子何为?君子是具有较高公共关怀、相对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之士。也即,君子就是公民。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发挥的主要作用正是以学塑造公民,这些儒家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创造和维系公共生活。本文将从儒家义理和儒家中国的历史角度,对此略作论述。本文还将指出,基于儒家义理和中国历史经验,可以更为准确地理解公民。

  一、现代中国人之公民焦虑

  现代中国学人最早接受“公民”概念是基于20世纪初救亡图存的压力。梁启超首发其端,作《新民说》,汲汲于“新民”,也即塑造具有“公德”的“国民”。

  欧洲现代史始于“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构建。此前的欧洲为封建制,农民属于各个领主。15、16世纪,欧洲的封建制瓦解,逐渐出现绝对王权制(absolutism),中间层次的贵族丧失治理权,国王成为相对确定的一块地域中唯一的政治权威,所有人都要服从他,此即“国民”。国民直接与国王产生关系,被卷入国家的公共生活(至少从理论上可以),这就是“国民国家”。国家的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共同的政治生活推动了国民之间的紧密联系,新型政治体因此具有较高凝聚力,全国性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大幅度提升。内部凝聚力提升的国民共同体强化了彼此间的区别意识,甚至产生敌对意识,驱动国家具有对外扩张倾向,此即民族主义。英语单词“nationalism”具有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等多种含义,如梁启超的《新民说》第二节下半部分论证说:

  自十六世纪以来约三百年前,欧洲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磅礴冲激而成。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此主义发达既极,驯至十九世纪之末近二三十年,乃更进而为民族帝国主义(National Imperialism)。(梁启超,1989:3-4)

  梁启超此处对Nationalism的描述,实际包括国民主义和民族主义两个意涵。中国是欧洲这一古今之变的受害者:具有强大资源动员能力的现代欧洲国家入侵使中国被迫进入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士大夫于是开始寻找西人强盛的秘密,梁启超洞悉国民—民族国家的事实,并按照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路提出对策:中国要救亡图存,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建立国民—民族国家。

  梁启超以为,国民—民族国家的主体是国民。所谓国民即国家之民,与部民相对:

  人群之初级也,有部民而无国民。由部民而进为国民,此文野所由分也。部民与国民之异安在?曰: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者,谓之部民。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天下未有无国民而可以成国者也。(梁启超,1989:16)

  在梁启超的语境中,国民就是公民,其根本特征在于“公德”。《新民说》第四节《就优胜劣败之理以证新民之结果而论及取法之所宜》比较了世界各主要族群,结论是:条顿人,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公德最为杰出:

  条顿人之优于他白人者何也?条顿人政治能力甚强,非他族所能及也。如彼希腊人及斯拉夫人,虽能立地方自治之制,而不能扩充之。其能力全集注于此最小之公共团体,而位于此团体之上者,有国家之机关;位于此团体之下者,有个人之权利,皆非彼等所能及也。以故其所生之结果,有三缺点:人民之权利不完,一也;团体与团体之间不相联属,二也;无防御外敌之力,三也。(梁启超,19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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