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学
走向东亚共同体:东亚社会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2014年10月06日 16:28 来源:《社会学评论》2013年第5期 作者:谢立中 字号

内容摘要:最近几年,东亚相关国家之间围绕着领土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冲突,如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日俄“北方四岛”之争和中越南沙群岛之争等等。这些领土之争,再加上朝鲜和韩国之间的分裂、对抗和统一问题等,都隐含着巨大的战争风险。尤其是今年内爆发的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中越南沙群岛之争以及南北韩之间的政治对抗都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尽管可能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战争对抗,但就小规模的战争对抗而言却经常显示出一种一触即发的态势。东亚各国的确正处于一种十字路口。我们必须要问:处于战争风险中的东亚各国下一步到底该往何处走?

关键词:东亚共同体;东亚社会;沟通行动;哈贝马斯;福柯;和平协商;战争

作者简介:

  一、问题:处于十字路口的东亚社会

  最近几年,东亚相关国家之间围绕着领土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冲突,如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日俄“北方四岛”之争和中越南沙群岛之争等等。这些领土之争,再加上朝鲜和韩国之间的分裂、对抗和统一问题等,都隐含着巨大的战争风险。尤其是今年内爆发的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中越南沙群岛之争以及南北韩之间的政治对抗都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尽管可能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战争对抗,但就小规模的战争对抗而言却经常显示出一种一触即发的态势。东亚各国的确正处于一种十字路口。我们必须要问:处于战争风险中的东亚各国下一步到底该往何处走?

  二、现有问题解决方式的局限

  面对上述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东亚各国可以选择用来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第二,通过战争等武力手段来加以解决;第三,通过调停或仲裁途径来加以解决;第四,通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种方式来解决。对于这几种解决方式的效果,我们可以简要地讨论如下。

  (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从理论上说,和平协商是现有国际关系体制下各国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最理想的一种问题解决方式。假如面对所有的矛盾和纠纷,我们都能够通过和平协商这种方式来加以解决,那是再好不过了。哈贝马斯(Jurgen Habemas)的“沟通行动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对以这种方式来解决人们(包括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人们)之间各种分歧与纠纷之合理性的理论论证。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方式尽管在不少情况下可能的确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非是一种永远有效或总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哈贝马斯提出的通过“沟通行动”来合理解决各种纠纷的看法,福柯(Michel Foucault)、利奥塔(Jean Francois Lyotard)等人曾从不同角度提出质疑。福柯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沟通行动”模式,是以他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沟通过程的所有潜在参与者都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理由或表示反对的权利,表达其好恶、情感和愿望的权利以及实施发布或拒绝命令、做出允许或禁止、做出或拒绝承诺等调节性话语行动的权利等)①的存在为前提,而这种“理想沟通情境”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权利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模式顶多也就是一种无法兑现的乌托邦理想。利奥塔则认为,由于语言游戏之间的异质性或“不可通约性”,即使存在哈贝马斯设想的那种“理想沟通情境”,人们通过沟通也未必能够达成共识。如果我们一定要得到一个共识的话,这种共识也只能是一种新的霸权。

  笔者不同意福柯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笔者不认为权力关系的不可摆脱性对沟通行动始终会构成一种障碍。正如福柯自己认识到的那样,权力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权力关系可能会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因而阻碍人们之间的合理沟通,但这并非意味着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永远都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人们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种权力关系,但却可以是一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面临的沟通情境就可能接近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因此,如果以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不符合现实为由来否定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模式,理由是不充足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会完全同意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相反,笔者认为,利奥塔对于“共识”难以形成的分析是非常富有启示的。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沟通行动”模式的实施至少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参与沟通的各方需要形成一种上文所说的“理想沟通情境”;二是参与沟通的各方必须遵守一些有效地进行理性沟通行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参与沟通的行动主体所选择的表达是可领会的、对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沟通的意向是真诚的、所遵循的社会规范是正确的等等。②然而,正是在第二个方面人们之间存在着难以消弭的分歧。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无论是表达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意向的真诚性,还是社会规范的正确性,都不具有一种不以人们的话语体系为转移的自然性质。相反,判断一个参与沟通过程的人在所有这些方面是否达到了所要求的标准,都是由人们所属的话语体系来决定,因而是随人们所属话语体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处于不同话语体系引导和约束之下的人们,会对表达的可领会性要求、陈述的真实性要求、意向的真诚性要求、社会规范的正确性要求做出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理解,因而也就会对沟通参与者表达的可领会性状况、陈述的真实性状况、意向的真诚性状况、社会规范的正确性状况做出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判断。换言之,即使对理性沟通的有效性要求本身而言,人们之间尚且难以形成共识,更何谈在一些更为具体的讨论主题上达成共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是要完全否认人们之间通过理性沟通来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只是除了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外,它还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参与沟通的人们必须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只有当参与沟通的人们既处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中,又处于同一个话语体系之中时,人们之间才有可能就哈贝马斯提出的达成有效沟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获得一致的理解,因而才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过程来就某个实质性主题达成共识。这也就意味着,原本不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中的人们,如果要想就某个话题通过沟通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就首先必须通过学习过程(相互学习对方的话语系统,或者共同学习一种新的话语体系等)来使双方能够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要想形成共识就是困难的,试图通过共识的形成来解决有关纠纷也就只是一种空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村村)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