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在农业社会,支配—服从是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在工业社会,竞争—协作是主导性的行为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其可以想象的结果就是走向后工业社会。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合作正逐渐成为一种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关于合作,在学术界存在着误解,人们往往把工业社会中的协作也称为合作。其实,合作不同于协作,因而,建立在竞争—协作基础上的制度及其社会治理模式也将不再适应于后工业社会的要求。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基于工业社会的制度及其治理方式去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开展活动,导致了风险社会的到来和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后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去进行制度创新,以求为合作行为模式的确立开拓出一个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合作;行为模式;全球化;后工业化;合作治理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康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哲学与文化。
【内容提要】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在农业社会,支配—服从是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在工业社会,竞争—协作是主导性的行为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其可以想象的结果就是走向后工业社会。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合作正逐渐成为一种主导性的行为模式。关于合作,在学术界存在着误解,人们往往把工业社会中的协作也称为合作。其实,合作不同于协作,因而,建立在竞争—协作基础上的制度及其社会治理模式也将不再适应于后工业社会的要求。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基于工业社会的制度及其治理方式去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开展活动,导致了风险社会的到来和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后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去进行制度创新,以求为合作行为模式的确立开拓出一个广阔的空间。
【关 键 词】合作;行为模式;全球化;后工业化;合作治理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除了包含着竞争的行为,也包含着合作的行为。近代以来的社会使竞争的行为彰显了出来,特别是得到了达尔文基于自然史的论证,让人们更多地看到了社会生活中的竞争,而且整个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主要是出于规范竞争的目的,以至于人们很少关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另一种行为——合作。其实,合作是普遍存在于人的社会生活之中的,只要人们不是独自的而是与他人一道开展行动,其中就必然有着合作的问题,就会作出合作行为选择。对于社会治理而言,特别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如果仅仅关注人的竞争行为,总是出于如何规范和利用竞争行为的考虑,就会以竞争(竞选)的方式选择社会治理者,就会利用竞争去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就会通过竞争去实现社会生活各类资源的配置……至于人在群体中应当获得的道德生活以及其他决定着人的完整性的生活内容,则会受到忽视,甚至受到了压抑。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民主以及法律制度就是基于人的竞争行为而做出的设计和安排,因而,近代以来的全部社会治理也无非是出于有效和合理地利用人的竞争行为的目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呈现出了后工业化迹象,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社会风险度的迅速增长,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多地在网络平台上展开,人与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都显示出工业社会的制度、社会治理模式以及社会生活模式无法包容这些新的现象,也就是说,这些新的社会现象正在预告着人类社会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在这个正在迅速向我们走来的历史阶段中,我们看到的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性、流动性等新特征,特别是社会生活中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正在重塑人的行为模式,使工业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的竞争—协作行为模式失去合理性,进而,建立在这种竞争—协作行为模式之上的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合理性也正在丧失。我们认为,在人类社会新的历史阶段中,日益获得合理性的人的行为模式将是合作,它将取代竞争—协作行为模式在工业社会中的地位,并要求我们在合作的基础上去构想新的制度和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总的说来,人类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正如人类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否定和扬弃了农业社会的制度及其社会治理模式一样,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必将超越工业社会的制度及其社会治理模式。就此而言,当前中国知识界在是否引进西方既有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方面所发生的争论,都是极其肤浅和短视的。面对后工业化的现实,我们需要基于人类群体活动中的合作行为模式去进行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构想。所以,合作行为模式是我们的出发点,不仅是我们面向未来去作出各种各样的创新性构想的前提,也是我们认识和理解当下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新视角,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新思路。
一、生成中的合作行为模式
广义的合作概念可以用来指称人类群体活动的三种形态,即“互助”、“协作”和“合作”。互助是合作的低级形态,具有感性的特征,或者说,人类群体活动中的互助行为更多的是基于感性而不是理性设计作出的。协作是较为高级的合作形态,是可以加以设计和计算的,包含着明显的工具理性内容。狭义的合作则是指合作的高级形态,它包含着工具理性的内容而又实现了对工具理性的超越,可以看做是人类实践理性的现实表现,本文所论述的合作概念即以此为准。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人的群体活动中的互助行为很少发生,除了日常生活领域,在公共领域以及私人领域中,几乎看不到互助行为发生的空间。在这些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竞争—协作行为模式。但是,近代以来的各种理论都没有在“协作”与“合作”之间作出区分。这是由于它们关注对象的生产性特征所决定的。在生产过程中,群体性共同活动中的有效协调往往被译解为合作。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生产性特征的逐渐消退和服务性特征的日益增色,再用生产过程中的协作来理解服务活动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如果还不在协作与合作之间作出区分的话,也就会使理论丧失解释功能。可以想象,那种拥有服务特征的共同活动中的协调机制,与生产性共同活动中的协调机制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因为,生产性共同活动中的协调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的工艺流程、专业性分工的再组织等等因素决定的,也就是说,是受到外在的客观性因素制约的。服务性共同活动则不同,这些客观性的制约因素不再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近代以来的经济学家总是强调理性“经济人”在利益追求中通过理性的计算而选择合作的路径,即通过签订和遵守契约实现了合作。这实际上是对合作的误解,是把社会协作误读成了“合作”。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当理性“经济人”仅仅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开展互补性的活动时,那仅仅是协作,这种协作时时刻刻处于相互防范悔约的心理和行为之中。事实上,近代以来的社会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走上了这样一条道路:运用法律和组织把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而使他们构成群体,但法律和组织却无法使他们获得群体生活的总体性,法律和组织赋予他们的群体性反而表现为他们个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异化,即受到约束而丧失自由,也丧失了开展活动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比如,一个组织的规章制度明确,只能保证组织成员在组织的分工体系中被迫开展协作,至于那种出于自愿的合作,是根本不可能创制出来的。所以,基于理性“经济人”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反人性的,实际上,“经济人”这个提法本身就是对人的抽象,排斥了人的其他特性。其结果就是,不是基于完整的人去作出制度安排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使人遇到了异化的问题。当人的完整性丧失了,也就不可能在行为选择中体现出主动性、自觉性和能动性。如果说人需要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那么,首先就需要改变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社会治理模式,让制度以及社会治理模式成为人们自由自觉地行动的空间,而不是成为迫使人和驱使人行动的外在性机制。协作显然是一种被迫的行动,而合作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行动。
之所以近代以来的全部理论都不对协作和合作加以区分,那是因为这些理论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的。个人主义者要么是分不清合作与协作之间的差异,要么是有意识地把协作夸大为合作了。其实,合作与协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协作则是一种生产过程中的共事形态,更多地从属于个人利益追求的目的。合作在结果上必然导致合作各方的互惠互利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尽管合作并不将此作为目标。协作虽然在结果上并不必然能够确保协作各方获益,但开展协作的人,一般说来,应大致计算一下协作能否带来所期望的利益。所以,在个人主义文化语境下谈论的“合作”其实只是协作。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特别是在风险社会中,当人类的共同行动需要告别个人主义文化语境时,“合作”与“协作”的语义区别就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了。因为,个人主义眼中的共生世界是一个竞争性的共生世界,人们是在竞争的平面上共在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竞争,才催生了协作和彰显了协作的意义。在协作的过程中,人们相互把对方作为工具而加以利用,通过协作而壮大竞争的力量并在竞争中获胜。如果说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普遍存在着的互助行为是出于应对自然界威胁的需要,那么,工业社会中的协作无非是出于抵御竞争压力的要求,是要在竞争中取胜。
工业社会在道德上必然是失败的。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人们群体活动中的协作只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意义,是在工作场所中才会出现的行为模式,而不是人们的生活模式。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所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需要把人们之间的工具性协作行为提升为合作,让其深深地渗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转化成为一种生活模式。当人们之间的合作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时候,整个社会在道德上也必然是成功的,不仅人的行为变得道德化了,而且社会制度以及人的行为赖以发生的组织形式都将实现道德化。这个时候,当人们需要共同行动时,就不会把共事者作为自己利益实现的工具来对待,而是出于共同承担任务、朝着共同行动目标前进的目的而开展的合作行动。或者说,合作因为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而决定了合作本身就是目的。如果说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由于“市场的合作力量确实过弱,以至于无法确保人们采取可靠的符合道德的行为”①,那么,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虽然市场依然是个人以及奉行个人优先性原则的群体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基本平台,但是,市场之外的社会生活空间和范围都在迅速地扩大,需要共同行动而不是竞争的项目和任务都迅速地涌现了出来,以至于人们必须通过合作去发现和创造共生的机会和条件。
合作行为根源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人的社会性实际上也就是人的共生共在,人的共生共在才是人的本性,合作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为人的共生共在提供一种合作秩序。这种秩序不以强制性的外在统治和管理为前提,从根本上消除了人对人的依附和依赖,彻底抛弃了惩罚和威胁,因而也是一种自由的秩序。当然,合作中需要权威,而且这种权威也会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它与来自于集权的权威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此,可以以当前计量时间的方式来做比喻。使用钟表来计量时间是当前通行的做法,现代人之所以有着很强的时间观念,有赖于钟表的发明和广泛使用,这与农业社会中看太阳定时间相比,有着质和量的不同。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钟表既是独立的也是整个计时体系中的一部分,在每一个地区,都会有一个中央时间发布机构,这个机构发布的时间被称作为标准时间,因而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种权威会要求每一个具有时间观念的人接受,但却不是外在于人的强制性接受,而是出于本心的接受,是自愿的接受,并通过这种接受去安排自己的活动以及协调与他人间的活动。关于合作的权威,我们倾向于通过这一比喻来加以理解。
社会的封闭是合作的最大障碍。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如果是一个封闭的单元或系统,就不可能有着合作的动机和动力,只有开放的系统才会有合作的需要,才会去寻找并发现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开放性前提即使在以往每一个历史阶段的合作行为中也可以得到证明。比如,在历史上,一些有着共同信仰的宗教群体中会有着较为普遍的合作(互助)行为,那是因为,在这些群体中,有着较为开放的环境。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在上帝面前,每一个信徒的心灵都是高度开放的,通过上帝的中介,信徒之间有着较高的开放水平。正是这种开放,使信徒们相互信任和合作。同样,不同的宗教群体之间的关系则表现出非常封闭的特征,正是这种封闭而使他们之间相互猜忌、敌视和冲突。所以,没有开放就没有信任,也就没有合作。由此看来,共同的信仰在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曾带来了一定社会区域或群体中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还是低级形式的合作,属于非理性的合作。当人类进入较高的历史阶段,以共同信仰为前提的合作就失去了历史意义,这时,人们会在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之间发现共同的价值,并基于这种共同价值而开展合作。因为,在这个时候,共同信仰和共同文化已经不再是合作的必要前提了,而是包含于其中的那些基本价值,才是合作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
开放的社会也就是合作的社会。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进程中,社会变得越来越开放,而且这种开放是在一切层面、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的全方位开放,因而,也会在一切层面、一切领域、一切方面提出合作的要求。在工业社会的前进轨迹上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特征,那就是社会变得日益开放,起初是贸易的杠杆撬开了传统社会的封闭之门,其后是人口流动和自由市场的迅速扩张打破了政治体制的分隔。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开放度的迅速增强正在向我们展示一个全面开放的社会。如果说工业化用社会的开放取代了人的心灵开放,甚至使人的心灵封闭了起来,那么后工业化将会扫除一切阻滞人的心灵开放的因素,从而使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每一个层面都展示出开放性的特征。事实上,现在流行的微博、微信等,已经预示了人的心灵开放的可能性。从个人的角度看,“作为开放社会的成员,他享有根据自己的判断同他人合作、共同实施项目、再次放弃并重新再来的自由。这种自由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封闭社会的‘静止’和特有的社会结构已被超越,人际间基于社会出身、亲戚关系、性别和阶级之上的‘人性’纽带对合作不再重要,人们只从在何地方及何种环境能最佳实现自己的目标这一客观角度选择生活的地点和环境。个体的流动性和社会关系的动力是充分挖掘人类合作潜力的必要前提。彼此陌生及身处异地的人可以为了共同的计划并在拥有对彼此有益能力的前提下走到一起,共同合作。”②
全面的社会开放将意味着合作行为的普遍化,甚至一种合作行为模式得以塑造。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情况看,网络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开放社会的样板。我们知道,网络是一个匿名的社会空间,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会一时出现按照旧的社会生活样式取消网络匿名特性的做法,但是,网络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回归其匿名本性的,并将为社会的再造提供示范,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匿名社会。德国学者米歇尔·鲍曼认为:“只有进入了匿名的大型社会,人们在寻找合适的合作关系伙伴时才不会寻找那些只对特定人群遵循道德的人。人们将寻找那些普遍道德立场、其道德兼顾其行为涉及的所有人的利益、而非特定类型的群体利益的人。只有在这种根本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中,才会产生对普遍道德的需求,因为源自群体私利的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对群体成员自身来说也必定是冒险的。”③这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开放性的合作关系将成为人的一切行为选择的基础,使人的行为获得合作的属性。这样一来,合作也就成了人的一种基本的和主要的行为模式。在今天,我们对合作概念的探讨,对合作所做出的各种理论构想,实际上也属于社会改造方案设计的一部分,目的是要通过合作理念的张扬去建构合作的社会,同时在对合作社会的追求中去塑造人的合作行为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