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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诸多文献记载中,明朝嘉靖进士菅怀理,往往因为“菅”“管”字形相近,易于混淆,在传抄转刻中被讹为“管怀理”,更有许多文献误非为是。本文依据地方志、历史文献以及现存的碑刻记载,认为明代的“管怀理”当是“菅怀理”,并梳理了他一生的行迹。从中可以看出,地方志可以证补历史。
关 键 词:菅怀理 管怀理 《明史》 《明实录》 《临邑县志》
作者简介:王 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
在明朝经济史上,“管怀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人物,他对嘉靖年间的屯田、盐法、仓库、宗禄等问题都有清醒的认识,并建言变革。其中,尤以其谈改革盐法影响最大。此事在《明史》卷八〇《食货志四》“盐法条”记载:
十三年,给事中“管怀理”(引号为笔者所加)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难也。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下场挨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私盐四出,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余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于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法,必先处余盐,欲处余盐,必多减正价。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今宜定价,每引正盐银五钱,余盐二钱五分,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余盐以尽收为度。正盐价轻,既利于商;余盐收尽,又利于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事下所司,户部覆,以为余盐银仍解部如故,而边饷益虚矣。至二十年,帝以变乱盐法由余盐,敕罢之。淮、浙、长芦悉复旧法,夹带者割没入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御史吴琼又请各边中盐者皆输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书许赞即请复开余盐以足边用。户部覆从之,余盐复行矣。①
明朝前期的盐业生产属于官营手工业范畴,实行榷盐制度,官府不仅对煎盐“灶户”剩余劳动的产物“正盐”牢牢控制,对其必要劳动的产物“余盐”也以仅能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的工本米钞收换,以防止余盐自由流入市场冲击正盐的价格。迄明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盐业生产的控制逐渐松弛,余盐以不可阻挡之势流入市场,打击了政府食盐专卖政策。在此形势下,“管怀理”提出了由政府对正盐、余盐进行定价调控、允许商人自行向灶户购买余盐的建议②。可以说,这是一审时度势的明智之言。到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明朝不得不许可商人自行向各盐场灶户买盐。隆庆四年(1570年),更因 “管怀理”的建议,以为“官为收鬻,不若听商收买,简便可行”③,而正式“罢官买余盐 ”④。
此外,在《明史》中还有两处提到了“管怀理”,一为议屯田,一为建言罢诸仓场中官⑤。他所提出的这几条建议最终都得到了实施。他在为官期间,也颇受同僚推重,与当时的徐阶、王廷相等都有交游往来。因此,通过对“管怀理”进行考察,有助于增强对明朝社会的认识。
一、菅怀理其人
“管怀理”在《明史》中无传,加之资料较少,因此关于其人其事,尚无人进行专门的考证和梳理。而实际上,《明史》中的“管怀理”实为菅怀理。
首先,根据传世的历史文献,可知《明史》对“管怀理”的写法,认为是确凿无误的。而清人在《明史》编修时,所采用的资料很大一部分是取材于《明实录》。通过翻检“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的《明实录》,可检索到关于菅怀理的资料13条19处。除了有的地方将“怀理”误为“理怀”、“怀清”,为很明显的错误外,虽然现存《明实录》诸版本中大多数地方仍误为“管怀理”,但仍有一处保持了正确的写法。可惜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明实录校勘记》中又误是为非,结果以讹传讹,以致历史研究者迄今仍未意识到这一问题。如《世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三“嘉靖二十三年二月癸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本《明实录》据以校印的底本北平国立图书馆藏红格抄本就原本为“菅怀理”,而据以校勘的广方言本、天一阁本等均为“管怀理”,结果校者舍却了红格本的正确写法,沿用了广方言本、天一阁本的错误写法⑥。
其次,在地方志等文献中,多次提到菅怀理,并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菅怀理的材料。根据其仕宦经历,在各版本的《山东通志》、《江西通志》、《陕西通志》、《湖广通志》中均有“管怀理”的简单介绍。而菅怀理是山东临邑人,通过翻检现存的顺治、道光、同治以及民国间修《临邑县志》四部,除在同治本《临邑县志》中有一处将菅怀理误为“管怀理”外⑦,其余各处均是菅怀理。地方志为一方之史乘,而纂者一般为当地官员招徕的当地的博学之士,并且在编修过程中会进行咨询采访工作,所以对区域的乡土人情较为了解,其记载也较为可信,所谓“以一乡之人修一乡之书,其见闻较确而论说亦较详也”⑧。通过《临邑县志》中的记载,可以确信“管怀理”当为菅怀理之误。道光年间《济南府志》也同样采取了正确的写法⑨。再者,同治、民国修《临邑县志》中已经有菅怀理的乡贯“菅庄”的记载,是其姓“菅”的另一确证⑩。
最后,现存的一些碑刻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菅怀理于嘉靖八年(1529年)被录为己丑科进士三甲第145名,据国家图书馆藏“嘉靖八年进士题名碑”拓片,虽然拓片字迹有的漫滤不清,但不难看出其中的“菅怀理”(11)。该碑石立于嘉靖十一年(1532年),其时菅怀理尚在职做官,所以不至于会刻错,应为确证。此外,在现在临邑县临盘镇的南菅村有两块古代石碑,其中一块石碑正面写有“大明湖广左布政使复斋菅公墓”,左侧刻有“大明嘉靖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立”。另一块刻有“敕赠征侍郎菅公墓”,左侧刻有“大明嘉靖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立”(12)。结合《明实录》、《临邑县志》等文献考察,这两块石碑是菅怀理和他的父亲菅溥的墓碑。
综上,通过对地方志、传世历史文献以及现存碑刻中有关菅怀理的资料所作的“二重证据”的考察,可以确信,明代的“管怀理”为菅怀理无疑。至于为何有如此多的史籍出错,据目前的史料,还只能推论为“菅”“管”二者字形相近,从而导致在传抄中以讹传讹。
二、菅怀理行迹
菅怀理在《明史》中无传,整套《明史》中提到他的也不过三处。在《掖垣人鉴》中对菅怀理有简单介绍:“菅(原作“管”)怀理,字一初,号复斋,山东临邑人,嘉靖八年进士,九年七月除户科给事中,十二年升礼科、右户科都,十四年升江西副使,仕终湖广布政使。”(13)大致勾勒了菅怀理的生平。而要详细了解其生平事迹,只能依靠地方志、《明实录》等资料。
菅怀理为明朝进士,且有多地的仕宦经历,因此,在他的乡乘《山东通志》、《济南府志》以及仕履的江西、陕西、湖广等地的地方志中均有菅怀理的简单介绍。在现存较早的顺治、道光年间的《临邑县志》中,有菅怀理的人物传记,虽言简而意赅。在《明实录》以及明人文集中,也记载了有关菅怀理仕宦期间施政、迁转、建言等方面的资料。借助地方志方面的资料以及历史文献,可以大略了解菅怀理的一生行迹。


以上是就目前现有资料整理的菅怀理的行迹。可见,菅怀理无论是在建言边储事、上书盐法、请罢免仓场的宦官,都切中时弊,于国于民有益。同时,他深谋远虑,不畏权贵,与当时的大学士徐阶、兵部尚书苏祐、王廷相以及大理寺卿马理等都有交游,具有可贵的品行。《临邑县志》载其“登进士第,试政即擢为谏官,累资户礼二科都给事中。所掊击尽贵戚,时宰声震一时。寻用外补。世宗久而怪问曰:‘髯给事安在乎。’敭历臬藩,为大方伯,累疏乞身归。归而捉鼻沉吟,雅负安石之望焉。”(20)菅怀理由户科都给事中擢江西宪副,其同僚称其:“一初之在谏垣,好修而特立者也。其学渊然,其才裕然,其气浩然,其志廓然。其论天下事,厉害机宜,适义当物,犁然如指诸掌,乃今以外补而去,岂独僚寀逖德寡式,而朝廷之上殊失耳目之臣矣,君子盖重惜之。”(21)
关于嘉靖十八年(1539年)菅怀理遭弹劾下御史逮问一事,只见于《明实录》一处记载(22),难知详情。此事发生在“梓宫南祔显陵合葬”之后,嘉靖帝将母亲章圣皇太后梓宫南祔与父亲恭睿合葬显陵,使得显陵的规制如天子规制,不仅有失礼仪,也劳民伤财。嘉靖帝南巡显陵也给沿途官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菅怀理等在此事上被太监举劾,像欧阳铎、刘士奇等一批刚正的官员也同受处分。以理度之,这时身为江西按察司副使的菅怀理所犯何罪虽未可知,但蒙冤受诬的可能性极大。否则,他也不会由正四品官员很快就升任从三品的陕西布政司参政了。
三、地方志与历史研究
传世历史文献展示的历史,只是全部历史过程中的一面,我们必须根据写下来的历史去推想全部的历史。当我们面对支离破碎的历史资料的时候,地方志的某些资料,则很可能有助于将许多碎片化的资料点串成线、连成面。在对菅怀理其人其迹的考察中,可以看到:一是地方志可以证史之误。通过地方志中的资料,可以基本确定历史文献中的“管怀理”为“菅怀理”之误。二是地方志可以补史之缺。通过地方志的资料,可以大大补充菅怀理的生平事迹,如他中举时间、大致履历等。三是史志需要互相借鉴。不同时代的历史典籍都带有各自的烙印,史籍在传抄中又会致误,地方志也是如此。因此,在历史研究中,需要将二者很好地结合。二者缺一,就会出现明显的断裂,我们就无法对菅怀理的行迹进行通盘的考察。诚如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所言:“故方志之于人物,但当补史之缺、参史之错、详史之略、续史之无。”(23)
尽管史志典籍浩繁,但具体到菅怀理其人其事上,囿于目前的资料,还不能对其进行完整细致的梳理,如菅怀理的生年、菅怀理被劾原因、菅怀理升任陕西按察使和陕西右布政使的时间等,还无法确知。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等待新的资料发现或者菅怀理墓志铭的出土。
据《临邑县志》记载,临邑县在明一朝中过17名进士,而清朝200多年没有中过一名进士,可以说,明朝为临邑文化昌明的一段时期。因此,对进士菅怀理其人其迹的考察,也是对临邑县社会、文化的考察。如前所述,在顺治、道光、同治诸版本《临邑县志》中,很少有将“菅怀理”误为“管怀理”,并将其列入了“乡贤祠”。自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以来,《临邑县志》于1993年、2004年曾两次出版,其中对于菅怀理的乡贯南菅庄的记载,在正文中以及志前所附的行政区划图中,还有误“菅”为“管”“营”的现象出现,应予修正。
注释
①《明史》第七册,第1941~1942页,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②赵毅:《明代盐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东北师大学报》1986年第4期。
③《世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
④(清)乾隆官修《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榷三·盐铁”条,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
⑤分见于《明史·食货志三》,第七册,第1886页、1929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⑥《世宗实录校勘记》(三),第1644页,“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
⑦《临邑县志》卷四《学校志·学官》“乡贤祠”,第六叶,国家图书馆藏同治十三年本。
⑧戴枚修、董沛等撰:《鄞县志》卷首,张恕序,光绪三年刻本。
⑨(清)王赠芳、王镇修,成瓘、冷烜纂《济南府志》卷四十《选举二·明进士》、卷五十二《人物》,国家图书馆藏道光二十年刻本。
⑩分见于同治十三年《临邑县志》卷二《地舆志下》第十四叶、民国二十五年《临邑县志》卷一《地图篇四》,第四十叶,《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影印本,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
(11)《嘉靖八年进士题名碑》,国家图书馆藏,明李时撰,周令正书并撰额。
(12)《荒野墓碑承载的隐秘往事》,《大众日报》2006年12月10日。
(13)(明)萧彦:《掖垣人鉴》卷十三第十七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9册,影印万历十二年序刻本。
(14)此据《少室山人集》卷二三《叙赠楚左使菅复斋先生得告谢归》中菅怀理于“嘉靖丙午春”因病请求“放归”时,有“予年五十”之语,推之他当在弘治九年出生。因无其他佐证史料,故将其出生时间定在弘治九年左右。见杨本仁:《少室山人集》卷二三第六~七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4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15)《临邑县志》卷八《选举志》“举人”条,第七叶,同治十三年本。
(16)《明实录》将礼科误为“户科”,见卷一五二“嘉靖十二年七月丁巳”条。
(17)同治《临邑县志》。
(18)(明)薛应旗:《送管参政序》,《方山薛先生全集》卷十四第二十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19)据《禹城县志》卷九《人物志·方技》中“霍恺”条记载,“临邑管方伯监大辟刑,因悸而病,目张不得暝。恺煮郁李仁酒,使醉即愈”。此处称其为“方伯”,当发生在菅怀理由湖广左布政使致仕回乡之后事,临邑毗邻禹城,其事当可采信。(清)董鹏翔《禹城县志》嘉庆十三年刻本,第二十六叶,国家图书馆藏。
(20)《临邑县志》卷九《人物志?循异》,第三叶,道光十七年本。同见顺治九年本卷十二。
(21)(明)王廷相:《王廷相集》之《送菅君一初擢江西按察司副使序》,第3册,第1001页,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
(22)《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嘉靖十八年九月戊戌”条。
(23)章学诚:《章学诚遗书?补遗》“列传断自元明云云”条,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61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