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投票学术评判制”在某些领域已显不足,这是毋庸置喙的事实。我们呼唤“有记名”投票,增强投票的严肃性,增加投票者举动的透明度,以期达到同行互相监督的负责任的投票态度,甚至以此达成投票者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投票;学术;误判;裁决;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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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学术评判制”在某些领域已显不足,这是毋庸置喙的事实。
在评职、评奖、评课题时,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裁决学术水平的优劣高下,虽然简便易行,却也容易庸俗化,产生学术恶性误判。这种“公决”形式及其不当操作引起的恶性误判,已败坏了学术与学术风气,成为一种公害,腐蚀着社会,也腐蚀着人心,害人害己、害学术、害社会。
就害人害己而言,评委一旦使用不当,造成误判,特别是恶意误判,就可能让有些学术精英失去了发挥其创造力的机遇,从此一蹶不振;而另一方面是投票成全了某些人,甚至可以让庸人立登“龙门”,进而名利双收,身价百倍。学术投票制度,养肥了一批掌握学术考评实权的评委。每一次投票,往往演变成评委“堕落”的机会,有几人没有投过人情票与违心票,有几人能够拒绝投票后的“集体腐败”?这最终害的是自己。
就害学术而言,恶意作弊,存心误判,玷污了学术的神圣性,产生了极坏的导向性。现实中的投票裁决,不少只是“走过场”的形式而已。譬如评奖,评委们怎么可能在规定的三两天时间内读完成千上万的参评成果?他们有时连摸都没有摸过,心里就早已有了人选。又譬如评课题,国家与省市级的评审单位,常常还去统计与计算评判后的“产出”,给自己“贴金”,却从不统计与计算因为评判失偏而遭致的学术流失。
就害社会而言,投票学术裁决,归根结底是造成了贻害社会的恶果。在评职、评奖、评课题的投票前,跃跃欲上者便四处活动,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甚至高官也被调动出面打招呼,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社会关系运作。这种腐败破坏了个人诚信与社会公德,形成了造假的不良风气。
在学术评判上要绝对公正、一点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确实很难,但我们目前又找不到一种不靠投票来裁决学术的方法。因此,我们只能在什么人投票、怎么投票、在什么条件下投票等环节加强把关,让投票尽可能公平公正,尽可能少点负面影响,进而杜绝学术腐败。具体来说,在以下四个方面可作努力。
其一,实行严肃的“有记名”投票。当下流行的投票学术裁决制,实行的几乎都是“无记名”。“无记名”投票的弊端是随意性极大,不需要负责任,甚至可以瞒天过海,胡作非为。本来,投票应该建立在投票者可靠,而投票机制又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否则,投票程序上虽然合法,也貌似公正,其实质却可能成为一种“合谋”,成为一种高举正义旗帜的非正义勾当。我们呼唤“有记名”投票,增强投票的严肃性,增加投票者举动的透明度,以期达到同行互相监督的负责任的投票态度,甚至以此达成投票者的“连带责任”。
其二,实施严苛的投票惩处制。投票者一般都是学界的精英,也应该是诚信上的精英,是道德人格上的可靠者,最起码也该是学术良知没有泯灭者。然而,大量的评比事实告诉我们,完全靠评委的自我约束是靠不住的。因此,必须约法三章在先,要求投票者负法律责任。一旦违规,严苛处罚,譬如罚款、取消学术头衔或者把不诚信者公之于众,以期最大程度地遏制当下投票学术的腐败。
其三,制定严密的投票程序与规则。目前绝大多数评审,主要是评委凭感觉进行决断,这就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误用。特别是文科方面的考评,有人借口“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来否定与藐视标准,从而使考评在所谓更加“人性化”的同时,为作弊大开方便之门。因此,无论哪一级的学术机构评审,一旦失去法规精神,失去法律监督,就很有可能堕落成一种变态的“学术专制”,蜕变为一种学术腐败。因此,要保证投票裁决这种民主的真正实现,就需要以机制化的法治来弥补投票的缺陷,防止多数人犯错误。投票学术裁决的机制化,主要体现在“投票程序”与“投票规则”。譬如投票程序,在投票评审前实行“资格”审查制,给出“死”规定,看发表杂志与出版社的级别、项目的档次、转载与评论的影响力等,不能“上线”者不能获得资格。在学术标准方面,力求严格、规范,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让投票者有据可依。
其四,建立严格的监督与上诉机制。任何投票都应该倡导学术裁决后的上诉机制,畅通检举揭发的渠道。评审机构缺乏对评委产生与工作的监督措施,且对不公评定没有任何的上诉机制,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投票式的民主并非可以适用于一切领域,它的真正实现和力所不及之处需要法治的配合,以便最终促成法治的民主。上诉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学术权利神圣不被侵犯,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评审机构树立起正义的观念,帮助投票评委产生敬畏感与责任感,补救投票裁决上的失误,也能够帮助学人建立起对评审机构和评委权威性的认可与尊重。
当下的学术腐败,早就不只是几个抄袭者的事了。在投票方式广泛应用于学术裁决的背景下,它在某些场合造成的学术腐败,其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决不可低估。要扭转这种局面,终究要靠学术界自身的努力。
(作者系南通大学文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