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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规制
2016年10月12日 10: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鑫 字号

内容摘要:这些结构性矛盾需要在扩大总需求的同时,通过引导企业加强其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来解决,也就决定了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单纯的扩大供给,而是根据供给和需求之间结构失衡的具体情况,通过结构性调整,压缩过剩产能,增加短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补足供给的短板,使供给和需求在高水平上达到均衡,从而实现有质量的经济增长。中国政府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宏观经济调控上,从过去侧重于需求管理的宏观经济调控,向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并重,适当加大供给管理力度的方向转变。

关键词:供给;结构性改革;企业;政府;过剩;升级;消费品;微观;宏观经济调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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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依靠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的强劲拉动,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增长,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目前,我国经济开始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迈进,进入发展、转型、升级融合时期,需求结构也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供给结构却未能及时调整跟上,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许多产品供大于求,甚至出现比较严重的产能过剩和产品过剩。二是有些产品供小于求。居民对这类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很大,但由于存在各种进入壁垒,导致供给严重不足,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许多产品供给与需求错位。一方面,传统中低端消费品生产能力大,供给出现严重过剩;另一方面,同类高品质消费品却供给不足,需求涌向海外市场。这些结构性矛盾需要在扩大总需求的同时,通过引导企业加强其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来解决,也就决定了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单纯的扩大供给,而是根据供给和需求之间结构失衡的具体情况,通过结构性调整,压缩过剩产能,增加短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补足供给的短板,使供给和需求在高水平上达到均衡,从而实现有质量的经济增长,以解决经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与升级问题。为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要求加快经济体制的变革与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企业能自主地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结构调整与升级;另一方面要求提高生产要素供给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度、新模式、新组织、新业态的涌现。中国政府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宏观经济调控上,从过去侧重于需求管理的宏观经济调控,向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并重,适当加大供给管理力度的方向转变。具体就是要实现经济调节对象和手段的微观化,使政府由经济活动的主体转型成为微观企业的规制者,充分发挥规制部门依法对企业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以及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与宏观经济调控依靠财政、货币等政策工具对企业行为施加间接影响,达到对经济总量的控制不同,政府规制借助有关法律法规直接作用于微观主体,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因而更能有效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矫正和弥补市场失灵,解决结构性矛盾,从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政府的规制变革包括放松规制和完善规制两个方面。过去,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不够,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不当干预过多,引发各种结构性矛盾等政府失灵问题,因此要求政府放松行政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此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这些任务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完成,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制的作用,以政府对微观主体的规制变革来促进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弥补市场失灵。首先,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去产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再次,要实现规制制度的科学化,解决政府规制中的越位、因信息不对称无法提供正当激励等问题,提高规制的透明度和实施效果。最后,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规制的执行效果。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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