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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官员问责
2016年04月13日 15: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赖诗攀 字号

内容摘要: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官员问责?筵赖诗攀近年来,东方之星客轮倾覆、天津港爆炸、深圳山体滑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表明,突发事件应对仍然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挑战。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其是否积极履行职责对于能否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至关重要。政府职能的履行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官员行为,突发事件的政府激励本质上是官员激励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数量达100多万个的应急预案体系,但因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往往是简单复制上级预案,且编制人员并不具备充足的突发事件管理经验,因此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未能有效区分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和各个阶段中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关键词:突发事件管理;地方官员;监督检查;预案;惩处;指标体系;职责;官员问责;地方政府履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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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东方之星客轮倾覆、天津港爆炸、深圳山体滑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表明,突发事件应对仍然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挑战。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其是否积极履行职责对于能否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如何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突发事件管理职能呢?政府职能的履行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官员行为,突发事件的政府激励本质上是官员激励的问题。

  最成功的突发事件管理是避免事件的发生。但矛盾在于,此时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证明自身的危机管理绩效,也就难以因此受到奖励。而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常常是爆炸性的,出事了就有巨大的问责风险。因此,突发事件管理中地方官员激励主要是问责问题。根据谢尔德的界定,所谓问责指的是“一方有义务告知另一方关于自身的行动和决定,并为行动和决定提供正当性辩护,一旦出现不当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意味着问责的实施有三个要素:不当行为、信息和惩罚。因此,对突发事件管理中地方官员的有效问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地方官员履职不当、履职不当信息被获取、针对履职不当行为的惩处。地方官员履职恰当与否需要以其职责为参照,这需要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履职评估指标体系;不当行为信息的获取需要强化对地方政府履职的监督检查;针对履职不当行为的惩处需要有明确惩处的情境、对象和措施。强化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地方官员问责机制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履职评估指标体系。

  突发事件管理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级别的事件进行全过程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管理。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数量达100多万个的应急预案体系,但因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往往是简单复制上级预案,且编制人员并不具备充足的突发事件管理经验,因此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未能有效区分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和各个阶段中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职责规定笼统造成了突发事件问责中确认地方政府履职不当(有效问责的第一个要件)非常困难。因此,为了强化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地方官员问责,首先必须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分类、分级、全程、协同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规定不同级别各类突发事件的各个阶段中,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囊括突发事件不同类型、级别、阶段中地方政府各部门职责的评估指标体系,为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地方官员问责奠定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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