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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虎:优化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
2017年03月22日 09: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小虎 字号

内容摘要: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有条不紊,对于制造紧急事态、紧急危险或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特定相对人依法实施即时强制,既是行政管理效率的要求,也符合保护人权的基本正义。这些零散的规定构成了法律对行政机关采取即时强制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因此而获得了发动即时强制的职权。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并存性决定了行政主体若过度消极地不履行即时强制职权,也会导致行政违法。在我国,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主体过于广泛,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超越职权,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自我设置即时强制的职权和适用条件,对相对人课以额外的义务和强制方式。

关键词:法律;机关;职权;授权;违法;救济;立法;规范性;损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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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即时强制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强制行为。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常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行政机关需要处理的行政事务愈加繁复,面对的突发事件也越来越紧急。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有条不紊,对于制造紧急事态、紧急危险或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特定相对人依法实施即时强制,既是行政管理效率的要求,也符合保护人权的基本正义。越是尊重基本人权、提倡法治的社会,越有必要发动这种强制权力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我国目前关于即时强制的内容散见于《人民警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这些零散的规定构成了法律对行政机关采取即时强制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因此而获得了发动即时强制的职权。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并存性决定了行政主体若过度消极地不履行即时强制职权,也会导致行政违法。

  行政即时强制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法中这种制度设计还有不完善之处。例如,正当程序和基本原则缺失。一些法律法规在设定即时强制措施时,常常借口情况紧急而不设定必要的程序规范,即使设定一些程序规则,也往往欠缺违反这种程序规则的惩罚和救济的措施。再者,虽然我国目前已确立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两大基本原则,但未免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况且,就合法性原则而言,它主要制约的是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在即时强制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此原则经常“无用武之地”。合理性原则虽然能解决在合法前提下的行政不当行为,但合理的标准却是见仁见智。同时,根据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法院仍然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因此,虽然合理性原则看似能解决即时强制中存在的问题,但实际上发挥的功效有限。

  此外,一些即时强制缺乏明确的根据。一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即时强制职权的时候,对在哪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行政机关方能进行即时强制的事实条件通常都规定得比较模糊、概括,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不仅让行政主体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更危险的是容易导致行政滥用职权,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对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设置即时强制,哪些行政主体有权实施即时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在我国,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主体过于广泛,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超越职权,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自我设置即时强制的职权和适用条件,对相对人课以额外的义务和强制方式。

  设置必要的强制程序

  建议在将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通常情形下各种行政行为应该遵守的法定程序,同时针对即时强制行为的特点,制定特殊情形下即时强制所应该遵从的必要、灵活的行为程序。建议在可能的情形下,遵循完备程序的做法,但因情况紧急,确实无法履行一般程序时,也可在即时强制中或之后补足相应程序。例如,告知理由是一般程序的重要内容,而且在正常状态下告知理由一般应在事先进行,但在危急状态下,告知理由既可以在实施即时强制前,如强制隔离前;也可在强制过程中,如紧急疏散中;还可在事后进行,如强制销毁之后。同时,还应将事后检讨程序作为强制性程序加以规定,即行政主体实施即时强制后,应主动检讨实施即时强制的过程、力度和对相对人损害的程度,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即时强制造成的损害,要及时给予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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