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有关该部立法的名称是否存在“头大身小”、“名不副实”问题,是争论焦点之一。其实,“名实相符”的讨论只是表象,而有关该部立法的定位和主旨之争才是实质,说到底是与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密切相
关键词:立法;征求意见稿;征税;能源;碳税;改革;污染;环境税;计税依据;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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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讨论。其中,有关该部立法的名称是否存在“头大身小”、“名不副实”问题,是争论焦点之一。其实,“名实相符”的讨论只是表象,而有关该部立法的定位和主旨之争才是实质,说到底是与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密切相关。
立法定位:搭建污染税法律制度平台
目前,尽管国内外学术界对环境税的基本概念依然存在分歧,但对环境税所应具备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基本功能以及环境税的基本范畴,却有基本共识。以下四类税收被划归为环境税:一是能源税,即对煤、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进行征税;二是交通税,即对拥有和使用机动运输工具的人进行征税;三是污染税,即对可测量、可估算的向大气以及水中的排放进行征税,为处理固体废物与噪声进行征税;四是资源税,即对开发使用自然资源进行征税。
依此为对照,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税改革已具备较好的税制基础。在能源税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对成品油,包括汽油和柴油,征收消费税;在交通税方面,我国的车船税制度正是对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有人的征税;而从2011年开始提速的资源税改革,也正在将越来越多的稀缺性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从税制基础和法律框架的角度看,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尚未构建起污染税的法律制度平台。
我国的环境税改革决不能、也不该是毕其功于一役,难以依赖于某一部超级立法即完成所有环境税改革目标的实现。正确的改革思路应是围绕和坚持上述四个方向,有步骤、分重点逐步推进。具体而言,能源税方面,应依托消费税的改革,增加对煤炭、天然气和电力的征税,同时优化征税环节;交通税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标准,更鲜明地体现出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污染税方面,重点是要将排污费修改为排污税,搭建起排污税的法律框架,以更具强制性的税收手段确保污染者付费;资源税方面,应将环境保护明确为立法目标,在现有税制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优化计征方式。
这四个方向的改革虽有联系,但更多表现为相互独立,各有空间,并不适宜交叉进行。因此,《征求意见稿》实现了对排污行为的“费”改“税”,完成了污染税改革的核心任务,也与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整体思路保持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