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核心提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众多中外学者以摩尔根、恩格斯和韦伯的国家起源理论为基础,对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在吸收摩尔根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19世纪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划分其人民,二是设立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有学者认识到,中国古代血缘组织保留的时间较长,地域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的时间较晚,如果机械地照搬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就难免将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时间拉得太晚,甚至得出夏商周王朝都不能算作真正国家这一结论。不过在跨学科研究得到普遍重视的背景下,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通过交流互动、观点碰撞,无疑有助于我们对人类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共性与个性形成日渐清晰的图像。
关键词:形成;起源;学者;恩格斯;权力;阶级;聚落;划分;国家产生;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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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众多中外学者以摩尔根、恩格斯和韦伯的国家起源理论为基础,对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人类社会是如何进入国家状态的,国家形成的标志是什么,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话题。1877年,美国人类学家路易斯·摩尔根出版《古代社会》一书,将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其中,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各有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在吸收摩尔根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9世纪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划分其人民,二是设立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1918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国家是“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合法垄断了武力(暴力)使用权”的组织。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众多中外学者以摩尔根、恩格斯和韦伯的国家起源理论为基础,对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四级聚落等级国家论”有局限性
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国内学术界逐渐认识到,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是依据古希腊、罗马、日耳曼国家产生的历史而得出的。这些国家产生的途径及其国家形式,与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东方文明古国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地区划分国民”这一标志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许多更为古老的民族则有一定局限性,例如,中国古代的夏商周时期,氏族、宗族、家族等血缘组织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血缘因素和地缘因素处于混合状态,血缘因素的社会组织功能尤其不可小觑。
1955年,美国人类学家卡莱尔沃·奥博格在论及南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社会时,使用了“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率先提出“酋邦”这一概念。60 年代,埃尔曼·塞维斯提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一演进模式。后来,一些学者认识到,在社会的复杂程度上,不同酋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他们开始运用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与国家。美国考古人类学家蒂莫西·厄尔等人将酋邦划分为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认为只有后者才能演变为国家。
王震中则认为,只有具备四级聚落等级形态才能表示国家形成这一理论,是有局限性的,具体表现为:1.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受到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所划分出的等级是相对的,言人人殊;2.所谓国家的产生是由四级聚落等级组成、具有三级决策等级这一说法,过于绝对化和教条化,与中国上古时期的实际情况不符;3.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的聚落等级究竟由三级抑或四级构成,而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结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层或阶级的不平等。因此,他主张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改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前者是国家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后者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和本质特征。
“早期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完善和补充
有学者认识到,中国古代血缘组织保留的时间较长,地域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的时间较晚,如果机械地照搬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就难免将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时间拉得太晚,甚至得出夏商周王朝都不能算作真正国家这一结论。因此,在论及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和形成时,不能套用古希腊、罗马国家产生的模式。沈长云认为,塞维斯提出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人类早期社会的进化理论,较之过去笼统地称国家是由无阶级的氏族社会进化而来的说法,更加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尤其是“酋邦”这一概念,可以很好地对应于传说时代就已存在的“天下万邦”的“邦”,也可以很好地对应于自仰韶晚期至龙山时代各地出现的由若干聚落结成的二级或三级聚落群结构。
沈长云认为,早期国家理论可以涵盖古代东方许多文明古国,从而解决其归属问题。这一理论的提出,不能完全归功于国外学者。国内学者在对中国夏商周国家形态的讨论中也曾提出,由于当时尚未打破原有的氏族组织,未正式建立起地域组织,夏商周时代的国家只能称作早期国家。他认为,“无论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提出的这一理论,应当说都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早期人类学者提出的国家理论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酋邦”概念解释中国文明起源问题
自1990年代中期起,一些学者开始运用国际人类学广泛使用的“酋邦”和“早期国家”理论,来解释中国文明起源问题,探讨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谢维扬认为,在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借鉴无疑非常重要,酋邦这一概念和相关理论,为解释人类在前国家时期政治组织的发展提供有用的工具。运用“酋邦”概念对于解释中国早期历史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早期在形成国家制度以前,已经出现具有较高物质文化和社会分化程度以及较复杂的政治实体,“酋邦”概念可以概括这一事实,这一点已被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众多考古资料所证实。
其次,在前国家时期,中国的复杂政治组织已经表现出以个人权力为政治架构的要素这一特点,“酋邦”概念可以贴切地说明这一点,也很好地说明了中国早期国家制度的专制主义政治特征的来源。
再次,对于说明中国古代不同地区早期政治制度演进的不平衡问题,以及以中原早期国家进程为核心的中国早期国家总进程的整个框架及其特征,这一概念也有很好的作用。
马克斯·韦伯的国家定义应予修正
易建平认为,将“阶级或阶层、等级的存在”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虽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也存在明显缺陷。首先,“阶级”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条件,将其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并不适宜。就社会发展来看,已有阶级但国家并未产生的情况比比皆是。其次,“阶级或阶层、等级”是相互联系但仍有区别的概念,将其并列也不适宜。再次,阶级是否必定是文明产生的前提,学术界争议颇大。至于将“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国家形成的第二个标志这一观点,他认为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种权力的行使者不可能从一开始便垄断了所有的公共权力。
虽然欧美学界广泛认同马克斯·韦伯关于国家是“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合法垄断了武力(暴力)使用权的”组织这一定义,但易建平认为,这一定义只是标准形态的国家定义,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古代社会。因此,他主张将国家划分为三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早期国家阶段,处理社会主要公共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公共行为主体手中。在这一时期,仍会出现其他组织甚至个人在公共行为主体之外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情况,国家和社会对此并无明确禁止。小团体内部成员、个别组织甚至个人仍可以掌握刑事处罚权。二是成熟国家阶段,处理涉及全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垄断在公共行为主体手中,小团体内部成员、个别组织甚至个人仍掌握刑事处罚权,但公共行为主体对此逐渐进行限制。三是标准国家,公共行为主体合法地垄断了武力(暴力)使用权。
总的来看,国家形成标志是正确认识早期文明、早期国家等相关问题的核心理论之一。由于涉及人类学、政治学、历史学、考古学等多学科知识,一百多年来关于该课题的研究只能缓步推进。不过在跨学科研究得到普遍重视的背景下,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通过交流互动、观点碰撞,无疑有助于我们对人类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共性与个性形成日渐清晰的图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史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