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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还是交给合适的人来做
2015年08月07日 08:5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顾 骏 字号

内容摘要:今年6月,阜宁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阜宁县褒奖“好人”实施办法》,通过政治礼遇、经济激励、政策扶持、帮困济贫等46条举措,对拥有好人证的居民进行褒奖。

关键词:好事;好人;阜宁;道德高地;阜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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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阜宁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阜宁县褒奖“好人”实施办法》,通过政治礼遇、经济激励、政策扶持、帮困济贫等46条举措,对拥有好人证的居民进行褒奖。江苏省阜宁县的256名“好人”凭烫印着“阜宁好人证”五个字的小本,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县城公交车、免费游玩县内景区、免费用电15度、买房减免总价款2%等多项优惠待遇。“好人”如果创业,可获得5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如有参政意愿,可在党代会、人大、政协换届时,享受一定政治优待。在当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构成中,单独列出了“好人”类别;县政协也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好人”。此举意在提升110万阜宁人的文明素养,打造闻名省内外的道德高地。

  地方政府热情肯定市民的善心善举,及时发现好人,大范围展示,并给以优厚待遇,其心可嘉。但如此做法能否全国推广,让“道德高地”走出阜宁,走向全国,直至打造出“全球道德高地”?对大多数人来说,相信都有些难以想象。为什么一件好事,却无法推广和复制?原因无他,好事必须由合适的人用合适的方法来做,才能真正成其为好事。

  中国自古以来就推崇道德典范,朝廷旌表不绝于史。但真正对普通人起作用的,还是乡里口口相传的急公好义之人。个人口碑好了,比如遇到考取功名后选官,也会有更多录用机会,这也是实情,汉代“举孝廉”,是这个意思,后世讲究“德才兼备”也是这个意思。

  不过,“阜宁好人”虽有传统可依,但那个时代,道德与法律难以分辨。今天,中国奉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两条腿走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公民道德水准,这是毫无疑问的。区别于古代的地方在于,法治和德治虽有结合,但也有分工,而且明确得很。中央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强调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明确划定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边界,同时也明确了公权力的行使范围。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一再要求“简政放权”,提出“凡是市场或社会能办的,就交给市场或社会”。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坚守法律的底线,只有非强制不足以处置的事项,才适合公权力的介入,而弹性的、可由市民自行选择的事项,最好交给社会来办,也逐步成为共识。

  平心而论,褒奖好人在今天的中国从来没有中断,只不过没有像阜宁那样单一由行政力量出面而已。每年工会表彰劳动模范、妇联表彰“三八红旗手”、共青团表彰“新长征突击手”,都是不同形式的“好人”示范。而且,称号获得者也同样能够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包括经济和政治待遇。但这些称号都借由群团组织颁发,其隐含的意思就是不希望行政色彩过浓。政府给社会其他力量留些空间,既有利于把事情做得更好,还能让政府不因为过度卷入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无论在阜宁还是其他地方,“好人”的善举往往填补了政府的部分责任,从在贫困地区兴办“希望学校”到领养多名孤儿,如果没有“好人”,政府未能尽到责任的“窟窿”会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再由政府出面来褒奖是否有点尴尬?“希望工程”由共青团主持肯定要比由教育部出面方便得多,不就是这个道理?那么,领养孤儿的“好人”由妇联而不是由民政部门褒奖不也更能让公众接受?

  至于将“好人”称号挂钩那么多现实的甚至琐碎的物质利益,也有将“好人”庸俗化之嫌。需知“好人”往往是舍弃物质利益,而尽公民道德义务的人。对“舍利取义”的好人给以过多的物质奖励,到底是抬高了其道德形象,还是拉低了呢?精神世界不能没有物质世界的支撑,否则就成为空中楼阁。但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毕竟还是有距离的,否则“超越性价值”又从何谈起?

 

  (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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