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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
2015年04月14日 16:25 来源:《哲学研究》2015年第1期 作者:孙迪亮 李西祥 字号

内容摘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的根源仅仅在于存在本身的辩证法,而黑格尔的所谓逻辑思想的辩证法,不过是以思维形式辩证法的表象表现出来的存在辩证法,其根本性质乃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但是,我们如果要在存在论意义上来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就会在黑格尔《逻辑学》那些思维范畴的辩证发展中,理解到社会历史的辩证法,由此看来,从存在论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其必然的结论将是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参见泰勒,第294页)对于这两种辩证法,泰勒做了进一步的区分,认为第一种辩证法(本体论的辩证法)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法,而历史辩证法则不是严格意义的辩证法,它是作为解释性的或解释学的辩证法。

关键词:哲学;理解;马克思;康德;黑格尔辩证法;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批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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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学界对此已有较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黑格尔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关涉着我们对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这是一个极为本源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恰切地阐释。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决定着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为了能够使问题更清晰,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探讨:其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知识论意义上的,还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其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还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其三,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范畴的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尽管这几个问题可能互有交叉或重叠,很难将其完全区分开来,但我们希望通过这几个问题的探讨,可以为我们探讨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前提,从而为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开拓思路。

  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还是方法论意义上的?

  众所周知,近代哲学的开启者,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实现了一个哥白尼式的革命。这一革命在某种意义上是认识论的革命,即将传统形而上学的世界何以可能问题转变为认识何以可能问题,从而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无疑是《纯粹理性批判》为康德的总批判奠定了基础。这也就使康德的批判学说本质上还是限定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内,虽说不时地会脱出认识论的视域而进入到本体论和方法论等视域。但是,由于康德的批判学说在根本上乃是理性的批判(无论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还是判断力批判),这就使康德的学说不可能洞穿主体内部达到外部,就是说,康德的哲学乃是一种主体哲学。在康德的理论话语体系中,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于经验范围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之中。康德称之为先验幻相,这就是所谓的先验辩证法。因此,康德的辩证法(二律背反)乃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法——所谓的先验辩证论, 就是人类理性认识的一种两难困境。因此我们看到,康德的辩证法是被限制在认识论之内,其本质上是一种认识的辩证法。在康德那里,这种辩证法并不具有积极的意义,毋宁说,它是一种消极的辩证法,是人们应该予以克服的一种认识谬误。那么,在黑格尔那里,情形又如何呢?黑格尔断然否定了康德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消极的辩证法,对康德的这种消极辩证法予以明确的批判。康德把人们运用理性时所产生的矛盾局限在自我意识之内,认为事物本身并无矛盾,矛盾只是我们认识的一种误认,一种幻相,因而把矛盾作为一种不幸之事。康德把这种矛盾限制在心灵之内,而认为事物本身(物自体)并无矛盾。黑格尔则认为,康德并未能解决矛盾,而是将矛盾悬置了。黑格尔认为,这种矛盾不是认识的谬误,而恰恰是真理的来源。“精神(最高的东西)就是矛盾,这决不应该是什么不幸的事。”“真正的解决在于认识到这样的真理:范畴本身没有真理性,理性的无条件者也同样没有真理性,只有两者的具体的统一才有真理性。”(黑格尔,1975年,第282页)由此可见,正是在康德消极地否认了认识事物真理可能性的地方,黑格尔却认为,这正是事物的真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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