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克思主义 >> 马克思主义哲学
论价值评价的多维标准
2015年03月27日 17:58 来源:《教学与研究》(京)2014年9期 作者:吴向东 字号

内容摘要:因此,对于价值评价来说,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上,我们既不能用社会需要、社会标准取代和否定个人需要、个体标准,也不能用个人需要、个体标准取代和否认社会需要、社会标准。作为评价标准的主体需要,不仅有个体需要、群体需要、社会需要等多种形式,而且每一种形式的主体需要还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如功利的、认知的、道德的、审美的等方面的需要。事实上,正是道德标准、道德评价与历史标准、历史评价的差异甚至矛盾,表明了道德评价、道德标准的独立价值和不可替代性。所以,这里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坚持道德标准和道德评价,而是站在何种道德立场上,以何种道德标准进行道德评价,形成与历史评价的矛盾。

关键词:需要;道德标准;评价标准;历史标准;客体;道德评价;社会标准;人民出版社;利益;尺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吴向东,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价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需要,这是最根本的价值评价标准,多维的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要进行科学评价,就要正确处理好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历史标准与道德标准、动机标准与效果标准的关系。既要承认个人需要的独特性与它作为个体标准的不可取代性,又要把握评价客体社会价值的社会标准。坚持历史标准优先的同时,把握道德标准的独立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反对单纯的动机论和效果论,坚持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的实践论。

  关 键 词: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历史标准与道德标准/动机标准与效果标准

 

  评价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征,构成人们活动的必要前提,贯穿于活动的始终。人们通过评价来揭示和把握价值,从而给自己提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务。然而,评价是一种具有强烈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活动,既可能同客观的价值关系相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背离,这其中的关键是能否科学确立和正确运用评价标准。价值的本质规定决定了人的需要是最根本的评价标准。而人的需要是多维的,多维的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要进行科学评价,就要正确地把握评价的多维标准,处理好多维评价标准中的矛盾,特别是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历史标准与道德标准的关系、动机标准与效果标准的关系。

  一、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

  评价标准是主体评价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尺度。人的评价标准有很多,但归根到底是人的需要,也即人的利益。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包含着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概念的这一基本规定中已经内含着价值评价标准于其中了。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社会,无不自觉不自觉地以其自身的需要、利益来评价事物。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评价会直接受到偏好、规范、理想等因素的影响,把符合自己的偏好、规范和理想的事物判断为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的。但无论是偏好,还是规范、理想,最终都根源于人的需要,是主体不同层次需要的反映。它们分别反映了主体的个体化需要、群体需要和长远需要,人的需要作为一种根本的尺度以间接的、潜在的形式存在于偏好、规范和理想之中。

  主体有个体、群体、社会等不同形式,主体的需要也具体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社会需要等不同形式。作为评价标准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则表现为评价的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毫无疑问,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固然有着相同或者一致的方面,但它们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其差别是十分明显的。马克思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P536)符合个人需要的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对个人有价值的不一定对社会有价值。比如,袁世凯复辟帝制,实现了他的个人帝王梦,却出卖了国家民族利益,违背了民主共和的时代潮流。因此,依据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来评价同一事物或者现象,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结论。究竟该如何处理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呢?

  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问题,在更大范围内,实际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思想史上,还是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总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场:社会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整体主义认为只有社会整体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整体对个人具有优先性,它作为一个整体决定和支配着任何个人的行为和动机。因此,在价值论上,它主张社会整体本位。与此相联系,作为评价标准,它往往只承认社会需要这一标准尺度,而否认个人需要的尺度。个体原子主义则认为只有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不过是抽象的个人集合体,是个人的相加,个体的属性先于和高于整体的属性。因此,在价值论上,它主张个体本位。与此相联系,它往往只承认个人需要作为评价的尺度,否认社会需要这一尺度,甚至否认或者消解社会需要、社会利益的存在,如边沁所说:“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2](P58)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隋萌萌)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