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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比较
2015年06月26日 16:28 来源:学习与探索2015第6期 作者:程镝 贾中海 字号

内容摘要:显然,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以及正义与制度相互关系理论即关于正义是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理论,向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关于制度合理性标准理论提出严峻挑战,需要我们在深入探究的基础上加以应对。2.制度与正义:马克思关于正义与制度的关系理论从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本身来看,在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的主张对马克思的相关理论观点形成挑战。在制度的合理性依据和标准问题上,罗尔斯坚持不是效率恰恰是正义才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是说正义是制度合理性的依据和首要的判断标准,公平正义是制度善恶优劣的根据,是制度存废去留的标准。

关键词:正义;罗尔斯;制度;分配;马克思;合理性;道德;雇佣劳动;保障;消费资料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程镝(1975—),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贾中海(196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摘要:公平正义是西方社会和当今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向马克思提出两个挑战,一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公平正义理论同罗尔斯的系统化的正义理论相比较哪个更具有优势?二是在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方面的挑战。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正义原则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马克思则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不具有永恒的正义性,以自由平等为价值规范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消灭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旧制度、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新制度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方面,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马克思则认为,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其历史必然性、符合规律性,而不在于它是否符合某种抽象的正义原则。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反思。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公平正义

 

  一

  通过研究发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向我们提出两个挑战,一是罗尔斯与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哪一个更优越?或者说二者各自的理论优势是什么?二是在正义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对马克思的相关理论提出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公平正义适用的制度范围问题,另一个是制度合理性的衡量标准问题。

  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的适用范围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公平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两种背景制度是同样普遍适用的,他的分配社会价值的正义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理性,是公共理性达成的普遍共识。而马克思则主张,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自由,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表面平等。要实现真实的平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通过革命消灭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旧制度,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新制度才能解决。此外,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由是否符合正义精神的道德原则来判断制度的善恶优劣,由正义原则来决定制度的存废去留与修正。马克思认为,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社会制度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其衡量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必然性、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生产方式的发展要求,正义具有社会历史性,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普遍原则。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理论反思。

  自由主义是西方流传最广、影响最深的思想体系,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价值体系的核心。自由主义分别经历了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政治自由主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以及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发展阶段。古典自由主义关注和要解决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更多关注经济自由问题。“二战”以后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在坚持传统的平等自由价值基础上关注公平正义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其实质就是关注和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经济社会中的尽可能多的平等。社会平等的价值凸显出来,这意味着西方社会在制度改良的框架内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到目前为止西方和中国学者普遍认同的当代西方最具有影响力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十分关注解决社会和经济中生活的不平等问题,关注实现公平正义。

  罗尔斯在政治法律范围内坚持平等的自由原则必须首先被满足的基础上要求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坚持平等原则,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坚决反对和批判效率优先、自由优先的观点,坚持认为自由与效率绝对优先的原则缺乏互惠的社会观念,不关心公平和平等。罗尔斯认为,在当代社会人们会普遍接受他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正义原则,反对善优先于正当的功利主义价值观。那么,罗尔斯所主张的公平正义是什么含义呢?罗尔斯在1971年所发表的《正义论》中,经过细致反复论证对他的正义原则的陈述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02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1]303罗尔斯主张,社会要首先坚持机会平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那里机会平等不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是机会公平平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机会公平平等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和培训制度必须保障不同家庭出身和家庭背景存在差别的人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和才能培训的机会。二是各种有利的机会向才干、向资质才能开放,社会只有在满足这样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的强约束性条件下,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机会的公平平等只是限制家庭出身条件对人生的影响,还不够彻底平等。罗尔斯还要求限制由父母遗传性获得的体能智能及其潜力等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生的影响,要求社会关注天赋低的人的平等诉求,按平等的方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给予补偿,使得弱势群体获得与效率原则一致的利益补偿。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追求平等,但不是诉求平均主义,要保留合理的差别,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与效率的一致性。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较为全面系统而又丰富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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