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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来:马克思权利平等思想辨析
2017年03月10日 08:38 来源:《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 作者:李佃来 字号

内容摘要:关键词:马克思/权利平等/应得权利/政治哲学作者简介: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如果说这个情况隐在地提示人们,是否拥有权利平等思想,是判断一个理论家是否进入到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那么当遵照这个标准来解读马克思时,人们就未必会承认其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在场,原因是根据人们的通常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二、马克思对“平等的权利”的前提性批判与在一个平面上得以开展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不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关涉到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三个历史位阶。三、马克思两个位阶的权利平等思想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既是一种批判性的理论,也是一种建构性的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应得权利;政治哲学;共产主义;历史位阶;分配;恩格斯;罗尔斯;批判;批评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权利平等”是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和具有轴心意义的范畴。对于马克思而言,他虽然对“平等的权利”进行过质疑、反拨与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由此消解了“权利平等”这个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提,相反,他不仅始终如一地执守这个理论前提,而且还从不同的历史位阶和不同的理论层面,阐发和构建了既能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开展对话、又比后者更具有思辨张力的权利平等思想。论明这个问题,既有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科规范性基础,也有利于我们把握它的理论定位和思想实质。

  关 键 词:马克思/权利平等/应得权利/政治哲学

  作者简介: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5AZD030)、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4zd004)的阶段性成果。

 

  “权利平等”历来是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和具有轴心意义的范畴,就连功利主义这一看似并不愿公开承认人们拥有平等权利的政治哲学分支,也在某种意义上支持权利平等观念。如果说这个情况隐在地提示人们,是否拥有权利平等思想,是判断一个理论家是否进入到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那么当遵照这个标准来解读马克思时,人们就未必会承认其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在场,原因是根据人们的通常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是将“平等的权利”作为意识形态的呓语来加以反对和批判的。只要承认这种理解既会从根本上动摇马克思政治哲学这个在当前方兴未艾的学术领域的合法性基础,也与我们对马克思“普罗米修斯”式的救世形象的直觉认识相违背,那么就应当看到,本着一种求真意识来辨析马克思是否持有权利平等思想,是一项不仅关系到如何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科立论前提,也关系到如何理解其理论定位和思想实质的重要学术工作。

  一、马克思反对的是何种“平等的权利”?

  从文本来看,人们对马克思反对和批判“平等的权利”的理解,主要依据于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如下著名论述:“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①

  在这一大段论述中,马克思毋庸置疑是对“平等的权利”这个语词予以了激烈批评,但我们是否就应当据此论定马克思并非持有权利平等思想?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批评平等权利的理由在于,人们因为在禀赋、家庭等自然性和社会性因素上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平等的权利这个前提所导致的恰恰是不平等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平等的权利说到底是不平等的权利。从这个理由来看,马克思所批评的“平等的权利”,实质是基于“按劳分配”原则的权利,用西方政治哲学更具规范性的用语,就是基于“应得”的权利。在持有这种权利观念的政治哲学家们看来,一个人在分配结构中得到多少社会基本善品(如机会、荣誉、财富等),应当完全取决于其贡献及影响贡献的资质、禀赋、抱负等因素,而在此意义上,权利就必然也必须是一种通过道德奖励来实现的“应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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