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实施路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方八容,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实习员;陈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正高级教师;李美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福建 福州 350003)。
内容提要: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各省正在制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各省对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方案设计不同,可能导致实施效果不一。本文从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角度出发,探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设置问题。
关 键 词: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 功能定位 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G42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654(2016)04-032-0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教育部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为破解“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问题,促进学生关注日常学习,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此次改革将高考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挂钩。一是改革高考科目设置。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组成。二是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为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毕业和升学的双重功能。
2014年1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和总体框架,要求各省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应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和升学两个功能,各省普遍将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种,但对两者的逻辑关系认识不同,导致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设计不同,出现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不同的改革实施路径,也将影响学业水平考试功能的实现程度。本文试从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出发,探讨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设置模式,以期选择合乎理论目标和实践理性的实施路径。
一、从毕业会考到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嬗变
(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改革发展
1990年,全国开始推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2000年,教育部将普通高中会考改革的统筹决策权下放到省、市、自治区;湖北、西藏取消了高中毕业会考;上海、广东、内蒙古、山西、湖南、贵州等省市区相继将会考管理权下放市、县或学校。辽宁采取“反向小综合”,以防学生偏科;福建、江西、陕西、江苏采用“3+6”考试模式,语、数、外3科由市、县考试,其余6门文化课程由省里统考;其他近20个省市区坚持全科会考。会考权限下放各省,削弱了会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免考范围扩大,会考科目减少,失去了会考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和导向功能;一些地方考风考纪问题突出,考试可信度差。而这一阶段,国家高考采取“3+2”考试模式,会考和高考各司其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高考至上、会考无用,会考的作用和地位备受质疑。2000年,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后,各省出现了几种高考方案,但都未将高考与会考统筹在一起考虑,会考功能愈加弱化[1]。
随着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行,亟需建立与之配套的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价体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应运而生。2008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各地要加快建设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份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按照这一要求,先期进入课程改革的15个省都实行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2]。随后,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逐步在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推开,目前已经有30个省份实施。从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运用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高校招生录取“硬挂钩”,二是作为学生高中毕业的依据,三是作为检验基础教育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成就的工具,四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注册入学的文化基础课要求,五是在高校自主招生中占有一定权重,录取中同等条件下参考。从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看,各省基本上将其定位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但具体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尽相同,有的由省级专业考试机构负责,有的则由省级教研部门负责[3]。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整合
为实现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标,针对现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省功能定位不同、考试组织管理不一等问题,此次改革从国家层面对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功能、成绩运用等进行了重新定位,对命题、考务组织实施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体现以下四个方面基本精神:
1.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坚持全面考核,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范围覆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14个科目,成绩作为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自主选择,学生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结合报考高校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科目作为等级性考试科目,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2.服务高校科学选才。高校招生录取由原先的“一依据”转变为“两依据、一参考”,改变以统一高考成绩为唯一依据的录取模式,建立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机制,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
3.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同时,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走班选学需求。为防止学校突击考试、过早结束非高考课程,过多安排时间准备高考科目,根据各门课程的教学容量和进度,对每个年级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数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高一年级安排2个左右科目的考试,高二和高三年级分别安排6个左右科目的考试。
4.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为增强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确保成绩可信可用,对考试的命题、组考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统一命题,由省级专业命题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命题;二是统一组考,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统一标准设置考点、考场;三是统一阅卷,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四是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强化违规处理。
总的说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是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继承、改革和发展。在考试性质上,从省级教育考试提升为国家级教育考试;在功能定位上,不仅是高中学生毕业资格考试、反映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还与高考挂钩、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在考试内容上,从必修内容拓展到选修内容,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4]。
二、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的设置模式
浙江、上海作为全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市,分别在2014年11月和2015年4月制定出台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划了学业水平考试两种不同的实施路径。其他省份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学习借鉴上海、浙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相继研究制定本省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纵观全国各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的设置上,概括起来共有三种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