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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观及其对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开解
2014年09月10日 10:22 来源:《教育研究》2014年4期 作者:刘同舫 字号

内容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康德;义务;自律;道德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同舫,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 键 词:康德 义务 自律 道德教育

  伊曼努尔·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其三大批判理论更是奠定了他在哲学史上的泰山北斗地位。我国康德研究的开创者郑昕曾评论康德说:“超过康德,可能有新哲学,掠过康德,只能有坏哲学。”[1]康德凭借批判哲学闻名于世,其在教育哲学尤其是道德教育方面的贡献,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在道德教育方面,康德摒弃了在他之前的哲学家们所注重的培养个人心灵情感的品质,转而从理性的角度诠释道德教育的真正内涵,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即不掺杂任何感性成分的道德。康德所强调的基于理性的道德是对永恒人性的思考,具有超出其个人所处时代的普遍意义。尽管康德的纯粹道德在实践性运用等方面受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他的道德哲学观并没有在众多的质疑声和批判声中沉沦,而是一直保持着巨大的理论魅力,巍然伫立于世界哲学之林。在道德教育陷入形式化困境并缺乏内在驱动内核的今天,康德的道德教育观依然闪耀着智慧的璀璨光芒。其道德教育观,尤其是其中对义务和自律的阐发,在一定意义上为当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对道德教育由外在规范向内在自发转变以实现真正的“至善”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义务:道德的至上动机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义务做了详细阐述,认为义务可分为德性义务和法权义务两种:德性义务“并不涉及某个目的(质料、任性的客体),而是仅仅涉及道德的意志规定的形式东西(例如,合乎义务的行动也必须是出自义务发生的)。只有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能被称为德性义务”;法权义务则是“从目的出发,发现合乎义务的行动的准则”。[2]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依靠主体自我强制;后者是主体之外的外在强制。在此,本文探讨的侧重点是德性义务。

  就德性义务而言,康德认为,义务有“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之别,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合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称不上是道德的。于此,康德将义务归结为三个命题。

  第一,“只有出于责任(义务——笔者注)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3]这一命题从质的规定性上限定了道德的范畴:真正符合道德内在要求的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而非合乎义务的行为。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个体的行为没有目的、动机的附加,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一种自觉和应然状态下的行动;合乎义务的行为,是指个体行为的结果受到爱好或其他目的性意图的驱使,具有明显的功利趋势。前者完全是受自身理性的驱使,而非受到外界任何环境因素和目的的影响,是纯粹的义务,或者说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后者尽管可能有善意的结果,如商人在交易中童叟无欺、公平买卖,但是其原本目的或动机却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看似善的行为称不上道德的行为,只有当他本身认为其售卖行为理应做到童叟无欺、公平交易而不论结果如何时,才能彰显出道德价值。

  第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规定的准则”。[4]这一命题从量的规定性上说明了道德价值的多少与欲望、目的对象无关。康德所要强调的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并不以行为对象的实现作为评判标准,在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时,不能够将引起该行为的目的纳入考虑范围;决定行为道德价值的是行为所遵从的原则规定性的多少,包括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的量的规定。不论如何,“只有实行自己责任的原则或准则,而不管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才能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5]

  第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6]这一具有综合性的命题表明,真正道德的行为,其必然性取决于理性规律。理性规律就是成为普遍规律的绝对命令,尊重法规和规律的意志是最为根本性的。根据规律的内容,义务的强制性要求行为与客观法则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要求主体具备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履行是对主体意志的要求,它不仅仅出于爱好等经验动机,而且还出于义务动机。

  在对义务命题陈述的基础上,康德将义务视为道德的动机,并赋予其至上的地位。但在康德之前的思想家中,没有任何一位思想家将义务直接作为道德的动机,他们大都倾向将善或者至善作为道德出发点或最终目标。康德打破了传统的思维理路,用义务而非善或至善作为道德的动机,将义务动机提升到至上的地位,而且还对善、义务与动机之间的关联性及其递进关系进行了剖析:善并非动机→法则是使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源→道德律将义务推向至高。

  善不是作为动机而存在。康德认为,那些关于善的理论都是从目的论出发,将善作为目的来进行理解,这种理解具有缺陷性。正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言:“只有联系到这些目的,完善(我们自身的内部的完善或上帝的外部完善)的概念才能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7]通过预期的目的,“完善”才能规定意志。而“完善”对于意志而言,只是一种经验、一种质料,不能构成纯粹理性实践原则中纯粹化的前提。当然,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善,他也强调德性和幸福的完美结合,即道德的最高境界与至善有密切的关联。

  法则的存在是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本原因。康德明确指认,对于内在或外在行动的任何立法而言,都不能够缺失法则与动机两个维度:法则在客观上把应当发生的行动体现为必然,使行动成为义务;动机在主观上把对行动的规定根据与法则必然性关联起来。法则、义务与动机三者的关系是:“法则使义务成为动机。”[8]但值得提出的是,法则仅仅只是在动机领域嵌置了义务,并没有给义务至上的地位,义务的至上性客观要求道德律的责任承担。

  道德律将义务引向了至上的地位。在康德看来,动机是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9]康德将道德动机直接指向最为根本的道德律,并将道德律对于上帝与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不同意义做了区别。“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10]这就使得道德律这一动机,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范围内转变成了义务动机。因此,对于并非完善的理性者而言,凡是出于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的,任何不是出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不道德的。

  较之于传统的思想家,康德对道德动机的思考更为深刻,他将道德动机继续向前推移,深度挖掘了人在善和至善背后更具有本源意义的道德出发点——义务。康德对义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甚至用罕见的感叹文字表达了其对义务的崇敬:“义务!你这崇高伟大的威名!你不在自身中容纳任何带有献媚的讨好,而是要求人服从,但也绝不为了推动人的意志而以激起内心中自然的厌恶并使人害怕的东西来威胁人,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它自发地找到内心的入口,但却甚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行),面对这法则,一切爱好都哑口无言,即使它们暗中抵制它。”[11]

  二、自律:道德的唯一原则

  在康德的道德大厦中,自律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自律原则,即自我立法而又自我遵从,“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2]只有当自身所立之法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时,才是可以遵从并付诸实践的法。康德明确地指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13],也是最高原则。

  康德认为,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自由是康德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它“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14],是理性者意志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康德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理性者意志的自律;消极自由是指理性者完全不受外在因果律的限制与干扰。显然,康德的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并非肆意妄为,而是要服从规律并受其制约,这种制约不是来自于外在自然规律的束缚或限制,而是来自于自身强加的约束和规范,亦即来自于理性者自身规定的规范准则。这种自我立法的理性动因与自我遵从的实现,便形成了自律。

  康德的自律也是绝对命令的一条重要命令形式。人的理性是不完全的,不像完全理性者——上帝那样能够按照其对规律的意念而行动。因而,对不完全理性者而言,必须用客观原则从外在强加于其意志,使得个人的行动变为“应该做什么”的形式,从而构成了一种命令式。“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定言的。”[15]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是指“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性,和另外目的无关。”[16]康德断言:“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7]从这条总的绝对命令出发,康德又推导出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18];“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19];“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0]。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中,前两者并列性地构成了后者的前提,并衍生出后者。

  在阐明自律范畴的基础上,康德对自律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也进行了充分论证。他从道德法则的性质与特点出发,认为作为道德依据的道德法则必然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存在,他否定把后天得来的经验作为道德根据的可能性。一方面,经验中的事实并不包含普遍必然性。经验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和不可预知的因素,若用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经验事实去推断反映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则难有可行性和可信度可言。另一方面,偶然的道德事例不可推论出道德规律的必然性。在现实生活中,从道德特例现象到道德规律本质不可能构成必然的单向因果关系。既然后天经验中难以发掘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根据,那么就只有从完全理性存在出发去寻找能够作为道德原则的律令,这便是自律原则,而且,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道德原则必定是个定言命令,而这命令所颁布的,不多不少恰好是自律性”。[21]这里的“不多不少”与“唯一”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表征的是自律原则的唯一性。

  自律对他律在伦理学上最畏惧的问题——自由与道德法则关系问题的圆满解决,凸显出其在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近代哲学为了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在关于人生观是自然主义还是超自然主义的选择中偏向自然主义,发展了一种以自我保存等自然属性为本性的人性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系列伦理、政治、社会等不同方向的理论学说。但在康德看来,这类伦理学说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它们的他律性:无论是从自然出发引出的具有动物性或物性本质的人性,还是从上帝那里引出的具有神性特质的人性,其意志均不是以自身为依据而是由在它之外或之上的东西所主宰。这种他律性不仅因其决定论品格而泯灭了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而且由于其外在性和条件性使道德法则失去了内在的普遍约束性,最终使道德成为不可能。人之道德性必须要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他律伦理学中,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具有深层悖论并表现为形而上学一元论与道德二元论之间的深刻矛盾。因此,康德创立了自律伦理学,主张道德法则乃是理性为自己确立的法则,从而使伦理学从他律转向自律。他认为,人之为人的本质不在于神性或者自然属性,而在于人所具有的超越神性与自然属性的一种理性,以及由这种理性为自身立法所凸显的道德性。自由即自律,道德法则是理性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两者通过自律紧密联系在一起。基于此,伦理学的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康德在论证自律原则的唯一性时,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否定他律原则的重要性。自律与他律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康德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即“现象界”和“物自体”。“‘现象’是依存于主体的、可认知的对象,而‘物自体’则是永远处在认知能力(包括直观形式)之外的不依存于主体的‘对象’。时间空间是我们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通过时空所能得到的只是‘现象’而不及于‘物自体’;所以时空乃是‘玛雅之幕’(叔本华语),它使我们根本无法认知‘物自体’。”[22]与“现象界”和“物自体”相对应,人也具有两重性: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必须服从自然因果律,受到自然因果律的制约,具有不自由性,这叫他律;作为理性存在的人,能够超越自然因果律的限制,遵从理性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则而行动,具有自由性,即是自律。他律与自律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其对人的作用也存在不同,这也是康德重视他律原则的缘由之一。康德将自律和他律原则对人产生的不同影响引入教育领域,认为人并非纯粹的理性者,在教育之初必须受到他律的规制,而后人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在道德教育体系的全过程中,若是缺少道德教育中的他律环节,道德教育可能难以达到建立良好德行的要求;若是缺少自律原则在道德教育中的自觉发生和最终体现,道德教育也就变成对丧失尊严的受教主体人的一种单纯驯服教育。毋庸置疑,在道德教育中,他律只能作为初始阶段的引导,不能作为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律才是道德教育的最根本方式,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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