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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的失衡与重构
2014年12月19日 10:20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2014年3期 作者:曾庆伟 字号

内容摘要:在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失衡现象较为普遍。它既表现为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之间的内部结构失衡,又表现为权力评价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外部结构失衡。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力运行的逻辑既有悖于现代社会公民参与赋权之合法性,又有悖于尊重人的精神生命价值之合理性。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中小学教育在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窄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让校长权力运行在合法又合理的轨道上。

关键词: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失衡;现代合法性;价值理性;权力边界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邮编:250011

  内容提要:在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失衡现象较为普遍。它既表现为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之间的内部结构失衡,又表现为权力评价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外部结构失衡。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力运行的逻辑既有悖于现代社会公民参与赋权之合法性,又有悖于尊重人的精神生命价值之合理性。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中小学教育在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窄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让校长权力运行在合法又合理的轨道上。

  关 键 词:中小学校长 权力结构失衡 现代合法性 价值理性 权力边界

  一、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失衡的表征

  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的失衡有多种表现形式,权力者自身的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此消彼长,外部的评判标准非科学与多元监督主体的缺位,直接导致校长管理学校强权化、唯成绩化、功利化。

  (一)内部失衡:正式权力的显威与非正式权力的隐缩

  权力作为影响他人的能力,具体体现于下列大家普遍认可的五个方面:奖励权、惩罚权、专长权、法定权和参照权。这五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即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很明显,法定权、奖励权和惩罚权这三项一般属于正式权力,而专家权和参照权则主要属于非正式权力。正如已有研究显示的那样,“权力的行使,是介于权力所有者与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双向关系。一个人拥有权力,不仅表现在其控制了一些奖惩资源,如金钱、给下属更多权力的机会(如参与决策),也表现在他对组织的未来拥有一套自己的思想,令人们为之兴奋,想加入组织。”①p221

  但这种理想的内在权力结构平衡状态,在我们许多中小学校长身上常常难以显现。不用说,校长作为一种身份,意味着其拥有组织所赋予的正式权力。也因为如此,正式权力获得有时会有明显的“一朝一夕”式的时效之感。但校长非正式权力的获得却无法用同样的方式依靠组织来赋予,而必须主要靠校长(特别是成为“校长”之前)个人长期的主动努力和进取。无论是专家权所依凭的知识与思想,还是参照权所需要的热情和人脉,这些非正式权力的获得离不开“日积月累”式的长期自我摸索与锻炼。这两类权力获得方式及影响效果的诸多不同,固然也是容易导致校长内部权力结构失衡状态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在“官本位”文化影响深远的我国,公共赋予的正式权力膨胀或越界现象则显得司空见惯。而在正式权力显威的同时,依靠个体品格与学识赢得的非正式权力却相对隐缩。

  (二)外部失衡:唯升学的评判之硬与多主体的监察之软

  有学者研究揭示,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的外部失衡往往表现为:“多元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对于学校的话语权隐匿,无法合法切入校长权力的监督系统中,引发校长权力失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升学率高且社会声誉良好的学校之校长常常有无力控制感,有政府失灵现象;公办与民办中小学竞争环境更加不公平,部分民办学校望‘公’兴叹。”②在我国1949年以来,由于长期奉行计划经济模式,习惯于“大政府,小社会”治理逻辑,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和市场的发育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此过程之中,人们或许不难感受到我国的教育领域常常是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最后堡垒”。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上述所谓的多元主体的“话语权隐匿”与民办学校的“望‘公’兴叹”,至少目前为止其实仍与依靠升学率建构起来的社会声誉比较强势直接有关。所以,我们不妨将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外部失衡的状况进一步集中概括为“一硬一软”式的对立,即:一方面是唯考试升学结果性的评判标准之“硬”,另一方面是多利益主体过程性的考察监督之“软”。

  虽然我国教育界乃至全社会从文辞呼喊到行动推进“素质教育”已有十多年,但正如有人对今天的教育现实形象地描述所指的那样:“素质教育喊得轰轰烈烈,应试教育搞得扎扎实实。”人们似乎很难从这一长期困扰中国学校教育的魔咒中逃脱出来。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在这种社会氛围之下运行,便难以不扭曲变形。在我国人数众多的中小学校长中,虽也不乏有思想,并勇于在实践中探索变革的人,但他们的探索常常因为触碰到升学率这一“红线”而“折戟沉沙”。2012年7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南山(深圳)附属学校校长李庆明被解职事件对此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据2013年9月13日晚凤凰网播出的纪录片《盗火者——中国教育改革调查(五)》中介绍,李庆明行事风格另类,被称为“鞠躬校长”。公民启蒙、经典阅读、废除家作、活力课堂、伸展个性、寻归田园……现有教育体制下,他在这所学校的每一次探索都成为舆论焦点,引发广泛争议。这位“教育狂人”离任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动与热议,挽留、惋惜之声不绝于耳。看完这节纪录片,不难发现李校长被解职,上级政府部门说得出的理由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这所学校的升学率有问题。而纪录片中所显现的众多家长和师生对李校长的一些挽留行动,则几乎对政府的解职决定无法再产生后继有力的影响。

  二、中小学校长权力结构失衡的深层原因分析

  中小学校长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权力结构失衡,这种现象时常发生必然有其深层原因。分析起来,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遭受严峻考验,这不能不说是校长权力行使难以令人满意的重要原因。

  (一)权力合法性: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的断裂

  “合法性”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意指合法或声称合法。原来多见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条文,现在则常见于西方社会科学学术探讨的论文著述之中。但现代西方社会科学(尤其是现代政治学)所探讨的合法性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事实、行为等构件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比较严格地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之内。而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则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彼此契约式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中,政府在公民赋权范围内(或公共权力空间)的一切行为会受到公民的尊重,即此时公民承认自身有服从政府权力的义务。社会理论大师韦伯首先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③p238~239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释放了理论构想的空间,为韦伯的合法性命题的引出提供了在后来人看来近乎完美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韦伯构建了他关于权力的经典理论,即权力理想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种权威类型:即传统型权威(以确立已久的习俗和传统为基础)、克里斯马型权威(以个体的人格力量或超凡魅力为基础)、合法-合理型权威(以正式的法律规则为基础,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韦伯的每一种权威类型都以政治合法性的特点来源为特征,因而从本源上解释了为何人们服从某一政权的原因会各不相同;在分析过程中,韦伯还从社会自身不断变化和发展中,把处于不同社会阶段上的“支配系统”进行比较和对照,区分了简单的传统社会与工业化及高度官僚制社会权力来源的不同,摒弃了前人从道德和抽象的契约关系角度解释的不足,为当下的我们从社会意义和公民社会意识的层面把握权力合法性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中小学校长的选任方式与校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有直接的关联。大致说来,政府派任制是我国中小学校长选任的惯常方式,即权力由政府赋予,形成纵向垂直型的权力结构。而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中小学校长产生则主要通过两个步骤:首先是公开聘任或民主选举,在此基础上,再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因此,其最终形成的校长权力结构是横向平行型的。我国实行政府派任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方便政府对学校的直接控制和垂直管理,但也容易造成中学校长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只顾对上负责,而对下甚不负责”局面的产生。虽然我们在许多地方也可以看到,校长选任之前,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首先会走一走“民主测评”和“群众推荐”的程序,但保持操作过程的透明度则很难做到;特别是,人们也难得见到西方社会常见的候选人“公开竞聘”的程序。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在解释上将“党组织的政治作用,教代会的民主参与管理,校务委员会的咨询审议作用”这三条统合其中,但我们常见中小学党组织、教代会和校务委员会的(第一或具体)负责人也同样是校长,如此一来,校长权力的平行制衡力量就不容易产生,校长权力结构的失衡状态就几乎无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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