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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间兼职兼薪
2015年12月16日 08: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晨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方案》,辽宁省拓展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

关键词:高校;科技人员;兼职;教师;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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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报讯(记者王晨)辽宁省政府近期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辽宁省拓展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

  《方案》规定,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高校参与“科技特派”“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工作;落实《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同时,辽宁省还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根据《方案》,高校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高校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辽宁省支持国有控股的校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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