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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理要素 ——国际比较的视角
2017年04月17日 16:2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作者:王晓辉 字号

内容摘要:大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在管理方面积淀了一些不变的要素,大学校长、大学委员会、大学章程便是大学治理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大学治理;大学校长;大学董事会;大学章程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晓辉,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大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在管理方面积淀了一些不变的要素,大学校长、大学委员会、大学章程便是大学治理的核心要素。校长作为大学的首脑,应当在大学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大学董事会等各个委员会类似于国家的议会,是大学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规矩,规定着大学治理的整个过程。为实现大学的伟大使命,我国大学应当建立新形式的大学治理委员会。

  关 键 词:大学治理 大学校长 大学董事会 大学章程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现代大学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BDA130023)。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095-1760(2016)03-0061-12

  大学治理因治理概念的广泛流行而在近些年引起高等教育领域的密切关注。但是,大学的管理或行政却是早已有之。自中世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管理虽经过无数重大变革,并且仍在不断变革之中,然而也积淀一些不变的要素。比如,大学必须由其领导者主导管理,大学通常具备民主决策的组织机构,大学还有凝聚全校人员共识并须共同遵守的契约。这些便构成大学治理的基本要素。因观察视角不同,可能有人认为大学治理还有其他要素,但笔者认为,大学校长、大学委员会、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核心要素。

  校长——大学的首脑

  大学起源于中世纪,最初的大学是由教师与学生构成的自治团体。校长作为大学行会的真正首脑(caput studii),在大学内部与外部具有荣誉权和特别优先权。校长名词(recteur)的拉丁文为“rector”,源自“regere”,本意为“管理、领导”。创建于13世纪初的巴黎大学校长由四个民族团的师生共同选举产生,其权力十分广泛。他在校内负责协调教学工作,对外作为大学宪章的守卫者,代表大学与教会和政府交涉,甚至可以决定巴黎城市的学生住房租金和图书租借费。然而,大学校长的权力也很有限,不仅经费来源极少,连自己大学的校舍都没有,何谈财政管理。大学真正的民主决策机构是全体教师大会。校长的任期为3个月,在改选时,全体教师要对校长的工作进行审查。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各国大学校长的名称也几经变迁,诸如:provost、principal、chancellor、president,其基本含义均为领导、首脑。在英国,大学校长职能也有所变化,除了行使传统的职能之外,还要主持大学典礼,还可以经营产自大学土地的农产品。但其基本职能依然是领导和管理者,而能胜任校长职位者,均是教师的典范。

  后来,国家和政府不断介入高等教育,不仅支持和资助大学,还直接创办大学,同时也开始控制大学。最显著的标志是政府任命大学校长,但大学校长更经常是由选举产生。在现代社会,大学校长的选举制和任命制在不同国家均有实施(见表1、表2、表3)。

  实际上,大学校长选举制与任命制的真正意义在于产生具有学术威望和管理才能的责任人,按照中世纪的传统说法就是“同行中的佼佼者”(primus inter pares)。

  只不过现代社会中的大学所面对的环境更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现代大学面对三种力量的压力:强制力(coercive forces)、规范力(normative forces)、模拟力(mimetic forces)。所谓强制力,主要指法律规章对大学的约束力,规范力则是指职业领域内所创建的行为规范,模拟力体现为特定领域内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者的影响力。[1]

  强制力的主体是政府,但在现代治理的环境中,政府极少直接介入大学事务。除了拟订相关法律与规章,当前政府控制大学的基本趋势是建立评估标准和实施评估。政府有时也派出自己的代表进入大学董事会(通常由法律规定),在董事会中表达政府的意愿。

  规范力其实是大学中最传统的势力,大学学者通过同行评估决定学科的构建、学术成果的价值、职位的准入与晋级等。大学的校长和院系主任通常也由同行选举产生。

  模拟力源自大学领导者的相互作用。大学协会或大学校长联席会不仅在某个国家存在,也可能是国际的,甚至是世界性的。这些组织为大学提供了相互借鉴的平台。特别是世界性的大学排名,更激发了各大学争先恐后的原动力,一流大学的办学理念、模式和体制都是其他大学竞相模仿的典范。

  正是这些力量的存在,需要产生更负责任、更具领导能力的校长。

  为了获得大学校长的最佳人选,美国大学校长是由校董事会任命的,不是由教师、职员或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由董事会遴选和任命校长。[2]英国大学在校长遴选上虽然对候选人的学术背景没有统一要求,但可见这样的现实:越是学术层次高的大学,校长的学术背景越强。[3]

  作为传统,法国大学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教授职称和作为大学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大学的核心领导者——校长的任职规定,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所体现的教授治校精神是基本一致的。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校长在大学长期任职的、具有法国籍的教授、研究员中选出。”

  2007年8月10日,法国“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调整了大学校长的选举程序,校长不再是由行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大学生学习与生活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选举产生,而只由行政委员会成员的绝对多数选举产生。任期由5年变为4年,但可连任。校长资格不必一定具有法国国籍,也不限于本校人员,但必须是教授、研究员、讲师或身份相当的人员。校长的权力也有所加强,他可以录用合同制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人员,包括录用外籍教师,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可以突破公职人员工资额度限制。除个别竞聘录用的人员外,校长可以否定任何其认为不当的职位。校长还可以根据个人业绩颁发奖金。

  校长权力的加强,引起法国大学学者的不满,也导致法律的反弹。2013年7月22日新颁布高等教育与研究法[4]规定,大学校长由行政委员会中成员的绝对多数,在教师—研究员、教授或讲师及其他相当身份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候选人不限国籍,也不限合作者或受邀者,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届。校长的权力比2007年的法律规定有所限制。削减校长的权力实际上是法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回归,正如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日娜维耶芙·菲奥拉佐所言:“应当重新引入学院式治理,这才是大学的精神。校长作为经营人,根本行不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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