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美国老年教育立法经历了草创期、茁壮期、蓬勃发展期与稳定扩张期,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老年人立法和其他立法中。其特色主要有:以保障学习权为立法目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原则、学习内容生活化与学习形式多样化、实施机构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完备的师资培养制度。人口老龄化危机下,我国应借鉴美国老年教育立法经验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具体行动有:加快老年教育立法、完善老年教育立法体系、增强老年教育立法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健全老年教育的法律救济制度等。
关键词:美国;老年教育;立法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洁,华东政法大学 科学研究院,上海 216120 李洁(1972- ),成人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成人教育与教育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美国老年教育立法经历了草创期、茁壮期、蓬勃发展期与稳定扩张期,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老年人立法和其他立法中。其特色主要有:以保障学习权为立法目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原则、学习内容生活化与学习形式多样化、实施机构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完备的师资培养制度。人口老龄化危机下,我国应借鉴美国老年教育立法经验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具体行动有:加快老年教育立法、完善老年教育立法体系、增强老年教育立法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健全老年教育的法律救济制度等。
关 键 词:美国 老年教育 立法
标题注释:全国老龄办2014年政策理论研究课题“老年人受教育权法制保障研究”(QLB2014A005);华东政法大学“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一、美国老年教育立法历程
美国老年教育的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确立是一个相互促进、共同完善的过程,其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草创期:18世纪前期—19世纪
这一时期的美国老年教育主要以成人教育的形式存在,在参加对象方面不设限制以进行老年教育,但还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确立。主要事件有:1727年,富兰克林与朋友创立“容托”(Junta),以讨论会的方式在乡村及小镇地区进行演讲活动,以提高未完成小学教育者的文化水平;1731年,富兰克林在费城发动印刷工人创建了世界首家会员制图书馆,保证了社会中下层有机会读到更多的书;1791年,宾州美术学院(Pennsylvania Academy of Fine Arts)成立,与当地博物馆联合举办艺展并招收学生;1870年,波斯顿成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所高龄者俱乐部;1874年,肖托夸(Chautaqua)运动产生,1920年代中期前在美国农业地区广为传播,为社区提供娱乐与文化教育,但该运动随着广播、影视等的崛起而消亡。
(二)茁壮期:20世纪—1969年
1917年,美国颁布《史密斯—休士法案》,规定联邦和州可支持夜校教学,这意味着美政府开始介入成人教育,老年教育也真正进入发展期:1943年,纽约成立了第一所高龄中心;1949年,美国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部成立老龄教育委员会;1951年,美国成人教育协会成立,老龄教育委员会归并其下,该委员出版了一本探讨老年教育方案的专著——《老年教育手册》;50年代中期,佛罗里达州开设了第一个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课程;1959年,成立了第一所由州负责的老龄中心;60年代中期,美国成立了退休人员协会。
20世纪60年代后,老年教育政策法规相继出台:1964年的《免费老年教育方案》反映了高等教育机构服务老年的期望提高;1965年的《联邦老年教育政策》规定从1961年起,每隔10年举办白宫老龄研讨会,建立支援老年教育的公共政策;1965年的《老年人法》规定国家提供在老年人相关研究上的训练以及服务上的经费;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规定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和规划,发展新的服务方案;1966年《成人教育法案》提供有关师资、经费,规定任何人须免费完成高中教育;1968年《职业教育法》规定社区中愿意就业的各种年龄人口,给予职业教育及训练的机会,对于落后地区的老年人口,则重视家政与消费教育。
(三)蓬勃发展期:1970年—1990年
20世纪后期,美国老年教育迎来蓬勃发展期,涌现大批研究和发展老年教育的机构和团体,如“美国退休学会”、“社区学院开设的老年课程”、“美国高等教育老年人学会”、“老年人寄宿所”、“世代合作组织”、“代际学习中心”。而这一时期的老年教育政策主要是大学向老年人提供免费课程,从1970年肯达基大学首创老年人免费课程,至1993年共有11个州制定了相关政策。此外,美国白宫召开了第二次老年会议,议题即重视高龄学习者的需求。
与此同时,老年教育立法活动也加速:1973年的《国内志愿服务法》规定,5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优先辅导其担任志愿工作或是有酬工作的权利;1975年的《综合就业训练法》规定,老年人口接受职业训练及就业辅导,政府可以给予津贴;1975年的《禁止歧视老人法案》规定,与老年人福利互相配合,若政府款项参与的活动,均不能因年老而有任何歧视;1976年的《终身教育法》鼓励老年人广泛参与各种老年教育活动;1978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案》明确指出:雇主不得对应聘者的年龄有所歧视,退休教育因此而快速发展;1982年的《职业培训综合法案》为各州拨款用以职业培训计划,为无一技之长的成年人包括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做准备。
(四)稳定扩张时期:1991年以后
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社会到来,美国白宫会议主张给老年人在保险、福利方面的弱势关怀,在这一基调的主导下,老年教育有了新的突破,先后成立了“老年资讯服务中心”、“高龄者网站”、“老年人寄宿所学会网络”、“创造性退休中心”等组织。而且各州政府也有了独立的成人教育政策,与老年教育相关的有:允许或要求州立高等教育机构为就读的老年人减免学费的政策,或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或削减老年人的教育费用。
2000年后,美国推行国家老龄政策,白宫第四次老龄议题是《老年人法》的认同与强化,修订后的《老年人法》目标在于关注生活在社区中的居民。2004年,全国各州成立老龄联盟,主要沿袭老年人法令,以提升全国人民的公共意识。
二、美国老年教育立法内容
美国没有专门的老年教育法律,相关内容主要在教育立法、老年人立法及其他法案中。
(一)教育立法中的老年教育立法内容
美国教育立法中老年教育的内容主要在《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和《终身教育法》等四部法律之中。
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扩大了成人职业教育的范围,规定需要提高现有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成人劳动者和需要特别职业训练的失业者、半失业者均应接受职业教育。其中老年教育的规定有:对退休后仍有意愿就业的老年人,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并由各主办单位决定学费减免的优惠策略;对经济地位较低、贫困、土著及少数民族的独居老年人,提供居家指导或家政指导课程,帮助他们保持居家的健康与整洁;同时进行消费教育,协助他们进行财务管理;若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可对其进行相关的工作技能训练,并推荐到小区企业就业。
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成人教育活动的援助,之后,经历了1968年、1976年、1980年和1987年四次修正[1](P317),完善了对成人教育规定。其中老年教育的规定有:在教育内部建立管理老年教育的机构,帮助老年人就读大专院校;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鼓励学校和非营利组织办理适宜老年人的各项文化、培训与休闲教育等活动的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的学习方案;开设美国老年人衰老与健康、就业与退休调适的相关课程,鼓励老年人学习;各大学研究所及小区学校依各州政府的预算提供部分老年人全额或部分减免费课程,并制定各项优惠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