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 27011100)、炼焦煤(税号: 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 27011290)、其他煤(税号: 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 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
关键词:煤炭进口;国务院;恢复;炼焦煤;海关总署
作者简介: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