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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煤炭进口关税10月15起恢复
2014年10月10日 09:56 来源:财政部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 27011100)、炼焦煤(税号: 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 27011290)、其他煤(税号: 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 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

关键词:煤炭进口;国务院;恢复;炼焦煤;海关总署

作者简介: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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