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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券商应探索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
2014年09月29日 08: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证券业协会26日发布《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探索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等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关键词:创新资本;优先股;证券业协会;资本;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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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26日发布《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探索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等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证券公司应当将资本充足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开披露。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资本水平应当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二是资本水平应当与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环境相适应,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规划。资本规划应当至少涵盖未来三年,包括公司的资本政策、内部资本充足目标;规划期内预计的资本占用和资本需求;资本补充触发条件;资本补充工具和资本补充渠道的可行性分析;对公司资本充足性和资本质量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积极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融资。注重内源性资本积累,建立科学、稳定的分红政策。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探索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等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触发机制,在达到资本补充触发条件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资本规划启动资本补充计划。如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制定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已发行资本工具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根据约定或监管规定进行减记或转股;调整资本补充期间分红政策,根据需要暂缓、推迟或免除向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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