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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
2014年03月18日 02:4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允许其开展不超过资本净额20%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还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管理办法;发起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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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发起人制度

  □要求至少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发起人需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

  □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允许其开展不超过资本净额20%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银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了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发起人需承诺5年内不转让股权

  根据《办法》,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均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格发起人。

  不过,《办法》明确要求,发起人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相比此前的办法,新版《办法》更加强调了风险,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而发起人也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

  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也给予了更大的尺度。一方面,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此前仅能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办法》允许其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将有助于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但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20%。

  金融租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不足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说,金融租赁公司大致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回收资本。而从外部筹集资金的难度不仅大,而且成本高。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有效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题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此外,《办法》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还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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