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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持续鼓励现金分红
2014年03月17日 09: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多项规定,持续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并取得成效。其中,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20%、24%。

关键词:现金;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金;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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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多项规定,持续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并取得成效。

  2006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同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为了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2012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A股上市公司年度分红总额分别为5025.10亿元、6029.43亿元、6783.59亿元。其中,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20%、24%。分红总金额和分红公司数量占比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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