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3年12月31日新股发行重启。投资银行应该重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因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决定了发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市场化;中证;迅雷;谨慎;评论
作者简介:
2013年12月31日新股发行重启。从2012年9月下旬至该次重启,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经历了13月的酝酿期,不可谓不慎重。
但是,因市场质疑声不断,2014年1月16日,新股发行被迫再度暂停!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下一步该如何走?我们就此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以供参考。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资本市场推进市场化最迫在眉睫的问题。
目前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
第一,市场化举措和中国资本市场现实状况存在一定距离。
第二,“老股转让”新制度中存在较大漏洞,引发老股东过度套现。
第三,该次新股发行中部分存在较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
第四,各层次的监管力度不够。
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大方向不动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为未来推进并实现发行注册制做足准备和铺垫是当前新股发行改革的重要目标。
坚定不移地推行市场化才是中国股市突破困境的唯一出路。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才能医治中国股市的顽疾;只有以市场化为前提,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惩戒违法乱纪的相关责任人,资本市场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法制环境和诚信制度,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加强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并不是盲目崇拜市场自由论,激进的取消实质审核,而是应当遵循注册制所指出的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导向,提高发行效率,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责任体系,完善事后责任的追究机制。
提高民事法律责任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核心作用。确立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提高民事责任规范的层级,细化相关规定,加强与配套法律法规的衔接,构建一个畅通的、完整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抽象的基本的法律原则,需要落实到具体制度中才能发挥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化约束作用,所以一套行之有效的诚信约束监督机制的建立十分必要。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
核准制转为注册制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我们需要对核准制进行逐步的完善和改革,改革的具体方向和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优化股票公开发行旳审核标准。
加大发行审核的信息公开力度。证监会要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后监督方面上来。建立一个对券商、保荐人、投行等机构和个人的评级系统,来考察这些机构和个人的成绩。
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一是适当提高网下发行比例。二是赋予主承销商一定程度的股票自主配售权。
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监督。
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保荐人的责任,督促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过程中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建立询价对象问责机制,通过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人员的市场化、询价过程的公开化及询价之后的责任化建立询价对象问责机制;
三是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合并,以此规范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一致性,增强价格区间的合理性,减少故意扭曲发行价的动力和空间。
加大对主承销商的监控和约束。发达国家市场上,通常新股的绝大部分由机构认购,这对机构报价的约束力是比较强的。因此,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四)在改革全面推进前,考虑小批量试验,反复检验试错、纠正可能暗藏的漏洞,然后大面积正式推进。
(五)建议对不归位尽责的发行人、保荐人等的事后问责制,依法罚处,发审委也要严把发行审核关,以切实措施,加强并真正落实“全过程监管”。
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同时也应该加强事前和事中的各级责任关与审核关,并且要以切实措施,真正实现“全过程监管”,且建议“全过程监管”制度化与常态化,并依法问责。这也是未来推进发行注册制所必需的关键一步。
如果现在没有建立“全过程”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哪一个环节有纰漏,完善现有的核准制以及未来推进注册制都将是一句空洞口号。
(六)在新股招股发行还未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老股转让”却率先“市场化”,弊大于利,建议暂停“老股转让”,以待市场真正成熟。
(七)投资银行工作重心需要作重大转变,即由以迎合监管机构需要为中心向为满足各投资者披露需要为中心转变。
投资银行应该重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因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决定了发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