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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事件频发的幕后
2014年06月11日 07:48 来源:中国经营网综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这不是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也不会是最后一张。

关键词: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生产企业;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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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这不是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也不会是最后一张。

  5月底,发改委网站公布的《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被依法查处》消息显示,接到群众举报,查实了一些生产企业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近期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

  也正是因此,6月伊始,全国范围内的“洋镜片”开始价格陡降。

  据法制周末报道,被查处的品牌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

  国家发改委指出,眼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资深律师林德田看来,本次“洋镜片”踩上雷区,纯粹是自讨苦吃。

  “反垄断法对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裁。在这之前,已经有茅台、葛兰素史克等许多知名品牌遭遇过反垄断调查,可以说这一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还是非常严谨的。”林德田认为,价格垄断行为并不是什么“新把戏”,是根本无法逃避调查的。

  实际上,在一些产能高度集中的行业内,类似的现象从来没有消失过。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已经先后有汽车、白酒、奶粉等多个行业的知名企业收到了罚单。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相比厂商攫取的巨额利润,最高者罚款为销售额的1%,确实有些不值得一提。

  以黄金品牌老凤祥为例,其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约为3.9亿元,当年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的323.29万元,仅占上半年净利润的0.83%。而据一位经销商介绍,厂家建议零售价999元的一款镜片,自己的提货成本只有300元左右,超过200%的毛利润,与1%、2%的罚款额度相比,确实是暴利。

  另据有产业分析师介绍,高端品牌一直采取的“建议零售价”实际上是一种硬性规定,一是保持品牌的高端形象;二是维系高价格带来的高利润;三是方便统一管理经销商,防止恶意价格战扰乱市场。该分析师如是说。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在建议价格背后,隐藏的是“暴力”。

  据此次发改委的处罚公告称:“为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得到维持,涉案企业通常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邮件)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不仅仅是眼镜市场,所有品牌化程度高的产业都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暴力与暴利,已经无法让“维系市场价格体系稳定”成为“建议零售价”存在的有说服力的借口了。(编辑:姜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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