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该公司创始人吴长江和控股股东德豪润达“南北对峙”,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发布会,唇枪舌剑声讨对方,其董事长王冬雷指责其创始人吴长江私下进行公司品牌授权,涉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诈骗公司资金等行为,吴长江则指责对方违反之前“君子协议”,越权管理。
关键词:中国公司;通透;变革;心灵;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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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进入白热化。该公司创始人吴长江和控股股东德豪润达“南北对峙”,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发布会,唇枪舌剑声讨对方,其董事长王冬雷指责其创始人吴长江私下进行公司品牌授权,涉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诈骗公司资金等行为,吴长江则指责对方违反之前“君子协议”,越权管理。
中国民企频发管理层争斗并非偶然现象,尤其以创业者、经营者与后来进入的投资方间的矛盾极为常见,企业经营绩效也往往沦为争斗牺牲品。争斗双方的是非留给司法等权威机构去评判,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民企的内讧,常源于思辨方式的“陈腐”,最为突出的是,企业家等并未明晰自身在企业所应遵守的边界。
在中国商业史上,公司创始人和大股东把公司“视为己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企业资产和权益,这种现象已引发过很多争议。这大都是企业家没意识到,公司是独立于其任何成员的独立法律实体,独立地享有民事资格。实行有限责任的公司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地应诉,对自身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公司对其各种有形与无形的资产拥有独立所有权,不容包括任何人侵犯。同时,企业一经成立,各方的一切行动就应遵照章程来操作,所有的个人情感、私利等都应让位于章程和法律,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当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其决议必须得到执行,应遵守明晰的规则,而不是固守那种个人忠诚与山头主义的原始思维。人情等传统公司文化的某些积极作用可以保持,但在章程和法律面前,人情必须让步。
现代公司理念认为,不论公司是在何种环境和条件下产生,一经成立,公司就具有独立人格和生命,而公司存续和经营已远远不是只和创始者和控股股东等有关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无数利益相关者。以有限权力和分权制衡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不仅应成为法律规则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内化为企业家内心的信仰,从而自觉地遵守自身行为的边界,不因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的独立法人利益。
正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已拥有独立人格,执法部门不能把公司事务仅仅看做是经营者、投资者的内部问题,认为可以任其为所欲为而不受约束。公司的任何内讧如果导致公司以及员工等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执法部门就不应置身事外,而应维护公司权益不受侵犯。认为自身诉求正当的各方,都应通过司法和诉讼渠道去维护自身利益,让纠纷最终以法治方式得到解决。当然,如果企业创始人和控股股东能有清醒的自我克制意识,很多时候就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陷入诉讼和动荡的风险,这对他们“视为己出”的企业也是最好的呵护。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认识到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实体,已不是任何个人的私产,不容个人随意“折腾”摆布而不受干预,是在中国构建现代商业文明最起码的一步。只有这样,各种金融和资本运作才能流畅操作,不至于陷入人事和权力斗争泥潭,陷入无数内耗中。用现代企业文化代替江湖文化已势在必行,而这需一场“灵魂的革命”。作为中国企业现代化的最大希望所在,中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应走出“打江山坐江山”的封建思维,主动拥抱现代公司理念,为中国市场化转型做出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