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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并非城管执法出路
2013年11月12日 14:22 来源:中国城市发展网 作者:唐应 字号
2013年11月12日 14:22
来源:中国城市发展网 作者: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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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城管粗暴执法行为被明令禁止,若有该情况出现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这个城管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城管协管员无行政处罚权。(10月2日 新华网)

  今年来,由于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发,“城管”这个群体在群众的意识中,逐渐从维护市容市貌的“正义之师”转变为血腥、暴力的代名词,沦为民众眼中的“讨厌鬼”。而在当前我国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指导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根据立法权限, 在规范城管执法工作也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条例。如此次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可以说,这给其它城市甚或是国家层面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方面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范例!

  无可厚非,这一地方性城管条例出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特别是条例中对“柔性执法”的规定,更是该城管条例的亮点之一。如“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经劝阻后,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等。但笔者认为,“柔性执法”并非城管执法的根本出路。

  实际上,“柔性执法”并非首次出现在民众的眼前。早在几年前,许多地方的城管部门就已经开始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换位思考并推出“城管新政”,也包括对城管“柔性执法”的探索。如北京“不准强行暂扣物品”、甘肃“不得辱骂推搡执法对象、不得背手吸烟”以及武汉的“眼神执法、卖萌执法”等等。但无论是“美女城管”的上岗,还是禁止野蛮执法的严格规定,这些举措都可看做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个转身,值得推广和借鉴。一言概之,“柔性执法”取代暴力执法,无疑也是一种文明和进步。

  当然,这些“柔性执法”手段的推行,也体现出了对公权力的克制。但这些也仅仅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治标之策,更或是无助于真正解决城市治理的难题。特别是在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的境况下。如今年发生的“安徽濉溪一个学生和一群城管的‘战争’”、“延安城管双脚爆踩男子头部”等多起暴力执法事件,更是把城管暴力执法的本性显露得一览无余。所以,笔者认为,城市管理在探索“柔性执法”外,还需要有其它方面的积极作为。

  首先,要转变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一方面要从“城市管理”的工作理念向“城市服务”这一理念转变,进一步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降低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规范市场整体秩序,科学设置流动摊位点,加大城市卫生创建力度,强化市民清洁卫生意识,为商贩们和市民提供更加舒适自在的营业环境和更加便利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在目前城管体制缺陷的情况下,与其动不动就“打、掀、吼、骂”或创意频出地施加冷暴力,不如换位思考,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方法,主动弯下管理者那“刚硬”的腰板来,帮忙为执法对象服务收捡一下,即使树立不起城管文明执法的光辉形象,也可以增进彼此尊重、相互理解之情。

  再次,要加强城管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可以说,城管工作人员是一个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城市整体形象的一个缩影。城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形象和声誉。而“柔性执法”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能否一以贯之的执行,还取决于城管工作人员,他们的一念之差就可以将“柔性执法”转变成暴力执法。所以,只有将城管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提升起来,才会提升城管品牌形象,也才会营造起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

  最后,要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时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综合职能,赋予城管工作执法相对独立的地位,防止出现地方政府随意地把想办、难办又不好办的事,都以“踢皮球”的方式交给城管来负责。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所言:“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才是城市管理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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