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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资本”为主转换国有资本监管职能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解读
2017年08月17日 08:5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周丽莎 字号
2017年08月17日 08:5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周丽莎
关键词:资本;国有资本;国资委;中央企业;监管职能

内容摘要:在“以管资本为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进行了监管模式的调整。

关键词:资本;国有资本;国资委;中央企业;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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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管资本为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进行了监管模式的调整。一方面,通过开展中央企业试点工作进行了适合企业自身类型的改革实践,如探索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另一方面,国资委根据“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思路,调整了自身的部分职能设置,建立了新的国有资本监管机制,改组组建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留了一批产业集团。

  结合国资委职能设置调整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取消、下放、授权43项权利,突出强化管资本重点职能,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将依法由企业自主经营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规决策;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加强和完善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模式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体制孕育与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四个阶段。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得到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出资人机构主导阶段,取得了显著成绩。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的体制,解决了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了“九龙治水”的局面,明确了出资人机构的责任主体;建立了一整套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包括统计评价、产权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规划投资、领导人员选任、监事会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2003-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27项部门规章326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整套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核心是要做到由实物形态的企业管理,转变为价值形态的资本管控。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对国资委的法定权责予以明确。

  推行“十项改革”试点

  2016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十项改革试点”,如下:

  一是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国资委将向试点企业董事会授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6项职权,通过试点有效调动董事会积极性,促进董事会作用的发挥。

  二是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试点将落实董事会在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职权;界定国资监管机构、企业董事会、企业党组织在经营管理者选聘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等。试点工作将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市场化方式,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的一级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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