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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言论监管也应改革
2015年12月30日 12:48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字号
2015年12月30日 12:48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关键词:言论;监管;投资;畅销书作者;改革

内容摘要:一位著名畅销书作者在太原演讲时被观众围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必须规范投资的言论,不管是证券从业者,还是大学教师或者畅销书的作者。

关键词:言论;监管;投资;畅销书作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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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著名畅销书作者在太原演讲时被观众围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按照新闻媒体的说法,这位畅销书的作者之所以遭遇不幸,原因就在于他曾经为某个基金公司站台,从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有观点认为,作者有权利自由表达意见,不能因为其意见被误解而遭到围攻;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对中国的金融资本市场发表意见,有可能会误导投资者,从而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畅销书作者应当谨言慎行。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畅销书作者对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发表意见的规定,因此,采用暴力的方式,要求畅销书作者承担法律责任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畅销书作者可以对中国的金融市场胡说八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如果对金融资本市场发表意见,从而引起社会混乱,那么,行为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是在我国由于实行主体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对那些获得证券分析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对于高等院校教师乃至社会畅销书作者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如果高等院校的教师或者畅销书的作者发表投资意见,从而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高等院校教师或者畅销书作者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上,这种建立在身份社会基础之上的主体监管制度,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各个方面。譬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已经注册登记的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可是,对于遍布大街小巷的各种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却无法作为。正是这种独特的监管模式,使得中国金融市场出现了混乱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改变身份社会特有的监管制度,把传统的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不管行为人是否取得金融资格,也不管行为人是否从事金融投资活动,只要行为人言论涉及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引导行为,那么,金融监管部门都应该纳入监管体系其中,及时地加以监管。

  规范中国投资言论市场,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言论表达,恰恰相反,是为了让每个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中国的投资市场变成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当前我国投资市场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少数人通过操纵话语权,经常发表误导性质的言论,从而使投资者上当受骗。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必须规范投资的言论,不管是证券从业者,还是大学教师或者畅销书的作者。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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