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户籍制度;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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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个身处中国内地的人,每当其浏览新闻的时候,往往会发现有关“政府侵犯民众产权”的新闻屡见报端。近年来,这方面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强行拆迁。钉子户和拆迁办之间较量的故事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家常便饭。但是,无论钉子户们通过什么样的努力和手段维护自己的产权,他们的结局却只有一个:被强拆。事实上,熟悉中国的人们不难发现,强拆只是地方政府侵犯居民产权的典型行为之一。人们对于以强拆为代表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也有着高度的认同。然而,尽管从中央到民众,几乎所有的舆论都在声讨地方政府的侵权现象,但是政府侵权行为却每天都在进行。
无论是从何种意义上讲,政府对于民众的产权侵犯行为必须受到约制。因为,第一,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石(诺斯,1989,1994;巴泽尔,1997;Grief,2006;奥尔森,2007;等),一旦产权根基普遍受到侵犯,那么经济的长期增长是不可能的;第二,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之后,中国的崛起不能再仅仅依赖于GDP的简单数量要求,还需要“以自由看待发展”(Sen,2001)和“以质量看待增长”(任保平,2010)的眼光。第三,政府的侵权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积累会使得社会冲突越来越严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意图以强行拆迁这一典型的政府侵权行为为例,从户籍制度限制和居民流动性的角度来分析政府侵权行为。这一分析解释了中国地方政府侵权行为的普遍性,从而可能为解决这种侵权行为提供一条可行的思路。本文发现,在中国式分权的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侵权动机,而户籍制度导致居民流动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从而使得居民“退出机制”失灵,居民“既惹不起,又躲不起”,最终在侵权博弈中失利。如果要想遏制政府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必须保护人民的自由流动和迁徙的权利,而这又依赖于户籍制度及其附属权利体系的改革,也即让“用脚投票”的蒂波特机制起作用。既有的研究往往强调户籍制度导致的经济增长后果,而本文则强调户籍制度改革的产权保护作用。此外,已有的文献更多地强调政府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而少有文献探索当政府成为产权侵犯主体的时候,居民是如何保护产权的,而本文则强调居民流动性对产权保护的作用,本文的理论可能构成对于产权经济学文献的补充,这构成了本文的另外一个贡献。
二、强行拆迁:中国的故事
(一)强拆的动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发展经济
即使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中国的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增长所表现出来的热情也是极其高涨的。中国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如此热衷于发展经济,一方面是由于财政分权带来的地方利益(Qian et al.,1997,2005;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政治集权体制下官员的晋升激励(周黎安,2007;张军,2007;刘瑞明、白永秀,2010),这种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相结合的地方治理结构成为了一种中国式的分权(王永钦等,2007)。正是在这种中国式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有着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在转型时期,中国的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不仅有动力,而且也有着非常巨大的压力。在财权方面,自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的税收比例逐年上升,而地方的税收占比则逐年下降,而在事权方面,地方需要支付的财政负担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必须通过发展建筑业、增加预算外的收费项目和非预算资金来寻求新的生财之道(周飞舟,2007)。而土地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要素就成为了地方施行“土地财政”的重要途径(陶然等,2007;陶然、汪晖,2010)。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的需求不断上升,土地融资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和城市化资金的重要来源(刘守英、蒋省三,2005)。在中国式分权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拆迁似乎就这样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命运。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转型尚未成功的国家,权力在国家的运作过程中依然未能得到有效合理的约制。政府和政府官员的力量相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依然非常庞大,以至于无法约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政府要推动经济增长,就很容易导致出现为此侵犯居民产权的行为。
(二)强拆的条件:不完整的产权和无法流动的居民
有巨大的压力和动力只是政府对民众权利侵犯的一个必要条件。理论上讲,政府既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提供“公共灾祸”。Tibout(1956)指出,如果各个地方政府进行竞争的话,那么当不同的地方政府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务时,居民会根据自身的偏好,进行“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达到约制政府的目的。这个机制也可以称作“蒂波特机制”。如果“用脚投票”的“蒂波特机制”是良好运行的,那么,居民的确可以约制政府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转型时期中两个颇为特殊的事实:第一,现行的土地制度导致了居民产权的不完整;在相关的法律保护方面,国家对于居民产权规定的不明晰构成了政府侵犯的重要原因。陶然等(2007)指出,就土地征用制度来看,无论是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还是1986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事业或者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为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利, 侵犯农民利益留下了一个巨大的缺口。第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极大地限制了居民的流动性。在长达几十年的历史里,户籍制度成为了中国经济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门槛,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各种权利使得户籍的价值不断得到提升,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各种福利是与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的。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劳动力流动一旦跨越地区界限,其成本大幅度提高。正如陆铭(2011)所指出的那样,户籍制度就像一张“玻璃幕墙”,看似已经不存在,但是却实实在在地阻挡着人们的流动和迁徙。也正是因为这样一张“玻璃幕墙”,使得“用脚投票”来约制政府的机制在中国失效,产生了大量的政府侵权行为。
三、延伸的讨论
(一)中国式分权增长体制的反思
依据前文的分析,地方政府的之所以侵犯居民产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现行的中国式分权激励体制和财税体制下,具有充足的动力和压力。不可否认,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相结合的中国式的分权激发了地方官员的增长积极性,构成了中国过去几十年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但是,本文则发现,其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有激励侵犯居民的产权,从而侵蚀长期经济增长。因而,从居民产权保护和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角度讲,这种增长体制也应该得到纠正。第一,如果继续维持现有的财政体制的话,可以预期,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依旧会存在,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不可能得到扭转,这就意味着政府侵犯居民产权的动力依然存在。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税体制需要得到调整。第二,目前的文献普遍认为(周黎安,2007;刘瑞明、白永秀,2010;等),晋升激励机制当中考核体系的不完善构成了政府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现有体制下,有必要将民众的迁徙权利和居民产权保护纳入在绩效考核体系中,以减弱产权侵犯行为。第三,现有土地政策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也构成了地方政府侵犯居民产权的重要借口,因而,在法律政策方面,更为明晰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可能对居民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产权保护的作用
虽然本文是以强拆作为具体的分析对象,但是,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强拆事实上只是地方政府侵犯居民产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已。本文的逻辑完全可以应用到其他的侵权事实的解释中。就产权的保护而言,本文的一个发现是,产权的保护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在真实社会中的激励与约束,需要许多方面的支撑。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已有的文献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各种保护产权的办法,而这类产权保护往往需要政府的强制权力。但是在经济中,我们面对的一个难题是,政府的权力既可以用来执行契约、保障产权、提供公共服务,但如果这种权力不能加以有效约制,那么它也同样可以用来侵犯居民的产权,市场经济的根基也会受到侵蚀。本文则试图通过中国强拆的案例为解开“诺斯悖论”给出一个可能的答案——通过流动性的放松来约制政府可能是保护产权的一种有效方式。躲避和退出无疑看起来是一种消极保护的手段,但是从我们的逻辑看,这种消极保护却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就中国当前的现实而言,由于户籍制度以及依附于户籍制度的一系列政策使得居民失去了可流动性,这意味着一旦政府侵权,居民既不可能通过“抗争”保护产权,又没有办法通过“流动”和“退出”保护产权,只能忍受侵权行为。政府侵权行为内嵌于整个转型经济体制当中,如果既有的体制不能够得到调整和完善,那么,可以预期,政府侵犯居民产权的现象就不可能杜绝,从而危及长期经济增长。因此,我们的一个结论是,户籍制度改革除了促进要素流动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外,还可以通过保护居民退出权,让居民以 “在流动中保护产权”的形式约制政府的侵权行为。
(作者刘瑞明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