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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教学中的国际法规则追寻 ——以国际海洋划界案件为例
2018年08月21日 10: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尹海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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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是国际法课程的重要教学手段,对帮助学生迅速理解和接受国际法基本理论知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法案例教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引导学生从国际司法实践中去寻找和理解国际法规则。但是,当前我国高校国际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并不尽如人意,大多侧重于介绍案例所涉及的事实和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最终作出的结论。介绍案情和法院(或仲裁庭)结论这样的教学路径在国内法的案例教学中十分常见,因为国内的立法与程序规范会有专门的课程来讲解,对学生来说这些规则的运作并不算陌生。但由于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准确来说,应该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的方式)与国内法的立法方式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很难简单地从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的结论中总结出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因而,在国际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简单地介绍案情所涉及的事实和法院或仲裁庭的最终结论显然是不够的,学生难以深入理解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国际法的规范的认定、适用和解释方法。

  要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国际法规则,我们需要遵循国际法本身特有的形成和发展路径。

  现行国际法体系是以《联合国宪章》为框架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这个体系的重要基石。在该国际法体系下,迄今并没有像国内立法机关那样的国际法立法机构,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或裁决)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之地位。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路径,条约通过各成员方谈判,依特定(皆以合法为前提)的缔结程序生效,且条约只能对其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习惯国际法规则之形成和发展,需要同时满足“通例”和“法律确信”两个构成要件;一般法律原则以“文明各国”所承认为条件。三者均以尊重国家意志为基础。但是,当代国际社会由众多的国家组成,迄今为止尚未有全体国际社会成员均参与的条约;习惯国际法之“通例”和“法律确信”要件,也从未出现过所有的国家都对某一个具体规则持有一致主张的情形;一般法律原则亦是如此。对于条约,已经有明确的“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而在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领域,国际社会公认的是,某一个具体的国际法规则是否已经形成或已然发展,只需要国际社会达成一般共识即可。这个事实决定了国际法案例教学须从寻找国际社会共识的路径去追寻国际法规则。

  引导学生通过寻找国际社会共识的方式追寻国际法规则,是国际法案例教学的重要内容。

  以国际海洋划界类案件的“三步划界法”的发展为例,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涉及相关案例的学习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并不能从一个单独的案例中总结出该种方法的存在与否。关于“三步划界法”,国际法院最初从1981年“缅因湾海洋划界案”及1983年利比亚诉马耳他的“大陆架案”开始,日渐采用分步骤方法解决国家间的海洋划界纠纷,至2009年作出判决的罗马尼亚与乌克兰之间的“黑海划界案”,国际法院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基本形成采用“三步划界法”的传统。该案后,2012年判决的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的“领土与海洋争端案”,以及2014年1月27日作出判决的秘鲁诉智利的“海洋争端案”又对“三步划界法”的内涵作了延展。即使综合来看,我们仍然很难说“三步划界法”已经成为一个既定的国际法规则,更别说从单一的案件中总结出这种方法的国际法属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国际法院并不是一个立法机构这一众所周知的原因,其判决只能对案件当事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国际法院本身也没有义务遵循自己的先前判决。另一方面,无论是国际法院内部抑或是国际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判决中所采取的“三步划界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所以,任何一个单独的案例,它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反映出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状况,并不能作为国际法规则是否存在的权威证明。

  要更为全面地考查相关规则的国际法地位,我们一方面需要考查其他相关的案件中所反映的国际共识。比如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在该案中否认“中间线加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另一方面,需要从诸如条约、国际会议文件、外交文书、会员国国内立法等其他领域寻找相关的国际共识。就“三步划界法”而言,我们可以重点考查1958年的四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大陆架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比如《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协议决定,在无协定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疆界应适用等距离线(中间线)予以确定。”该条文即可看成公约成员国间对海洋划界的共识。但是,由于当时该公约的成员国有限,而且即使加入该公约的一些国家也对公约第6条提出了保留,因此这一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也是有限的,实践中也没有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上,我们不能只是简单介绍某一个具体案例的案情以及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的结论性判决或者裁决,而应该注重考查相关案例的案情发展过程以及判决(或裁决)所反映的国际共识,并注意考查相关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仲裁庭的裁决,都不能等同于国际法。但是,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作为国际性机构,尤其是像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这样的国际性法院,其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国际共识是某一具体规则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因素,此等共识在促进相关事项的国际条约的形成、在构成习惯国际法的要件(特别是法律确信要件),以及证明国际社会对某一个一般法律原则的一致观点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寻找国际共识的路径,既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相关的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否已经存在,或发展到何种程度;亦有利于我们预判相关领域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国际法教学中法教义学的范式倡导研究”(XJY20182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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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尹海新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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