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各地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对乡村振兴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此,深入研究地方立法推动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促进乡村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根本保证。各地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将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贯穿到地方立法的具体实践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落地生根。各地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党的乡村振兴政策转化为地方立法,确保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
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在乡村振兴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由地方人大根据本地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需求与发展差异,科学合理地安排乡村振兴地方立法活动,“精准施策,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第一,地方人大统筹谋划乡村振兴地方立法。首先,地方人大要围绕当地发展的大局,谋划和组织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工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计划、规划,整体把握立法进程。其次,对某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或做法,地方人大应统筹谋划,在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后形成经验,将试验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加以推广。最后,随着横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系日益密切,各地应当加强相关领域的协同立法,在交流互鉴中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地生根。第二,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对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科学保障作用。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强化立法权威、加强地方立法的实质审议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保证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具体来看,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与立法计划、规划的制定,跟进立法计划的实施,对涉农立法草案进行专业性审查,或者牵头起草相关地方立法,加强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各委员会的沟通协作,协同处理涉及乡村发展的相关事项。
《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地方立法。要达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各地应用好设区的市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立法权限,全面有效地展开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第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准确理解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事项立法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乡村发展中存在的“农业供给质量待提高、城乡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待健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农业产业扶贫的开发应用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问题进行立法。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建设,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增强乡村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第二,环境保护方面。为配合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各地需进一步因地制宜进行立法,坚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加强对乡村黑臭水体、垃圾围村、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应当依托各地乡村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和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把发展旅游业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通过立法促进旅游业规范发展。第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各地可以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色,加强对工业遗产、特色民俗保护传承,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方面的地方立法,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一方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模式。“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各地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创新立法机制,建立“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职能部门+法律专家+‘三农’专家、农业科技特派员+涉农企业、农民”多方参与立法的模式,通过地方人大主导、职能部门参与,发挥法律专家在法规起草方面的专业性和“三农”专家、农业科技特派员在涉农、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拓宽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途径。要发挥农民主人翁作用,拓宽农民参与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范围、途径,通过“听证+网络问政”等方式公开立法全过程,使农民参与到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后评估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意民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键,各地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坚持法德并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首先,把核心价值观作为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突出其导向作用,益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其次,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应当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将“民主、法治、爱国、诚信”等理念细化落实到乡村振兴地方立法的具体制度中。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