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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法研究助推我国商法理论体系形成
2014年03月31日 1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记者 朱羿 字号

内容摘要:学者表示,我国古代儒商注重诚信和社会责任感,在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儒商精神依然具有广泛市场和重要现实意义,应值得商界学习。

关键词:古代商法;助推;商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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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古代是否存在商法这一根本问题,在学界存在两种论调:一是“重农抑商”论;二是中国古代商法虚无论。近日,中国法学会重大部级法学研究成果、兰州大学李功国教授担纲主持的《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出版发行,该书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典籍、社会调查等基础性资料的整理、解读和考究,从历史脉络和法学学理两个角度回答了这一问题。

  我国古代存在一套完整的商法体系

  《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对我国古代自夏商周、春秋战国至明清历朝历代商业发展、商业思想及商事规范进行了翔实考究,对中国古代商事习惯法、中国行会史等专门史史料进行研究,追寻探求了中国古代商法起始与发展流变的基本线索,分析研究并阐述了商事立法及其形式渊源,被认为具有填补我国古代商法史阙失的价值,初步构筑了中国古代商法的概念与思想理论体系。

  李功国教授认为,在以农业立国的我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自始自终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结合,“抑商”与“扶商”两条线交相存在,“农商并重”、“四民异业而同道”渐成发展趋势,这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存在的真实样态。

  商业活动是伴随着私有制出现而出现的。课题组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典籍进行了考究,认为我国古代商业规范是由“礼”到“法”逐步形成的:春秋时期以前都是通过以“礼”为综合大法形成的商业关系,构筑了我国古代早期商事法律调整的大体框架。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变动和“礼崩乐坏”,以管仲、范蠡、子产、韩非、商鞅等思想家对商法思维的阐释,商事调整开始出现成文法。自秦汉以后,工商贸易逐渐成为国计民生之重要支柱。到了宋、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儒贾同道”以及士、农、工、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平等思想和新儒学“治生论”深入人心,商事关系从“礼治”到“礼法共治”进一步形成。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商法典,但商人、商事、商行为的调整规制并不亚于同时代西方和世界任何其他国家与民族。”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志坚教授说,通过整理古代商法相关的条文,说明了中国存在着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由实质性商事规范到形式规范,由实体法到程序法,由综合法到单行法,由制定法到礼制、习惯法等相当规范、完整、系统化的商事规范体系和各项商事法律制度,大体适应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和商业发展对商法资源的时代需求。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表示,从中国古代商业发展脉络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商法历史悠久、土壤深厚、形式独特,它虽然比较分散、自在,尚未实现法典化,但它具备在当时堪称先进的商业、商法思想,具备堪称发达形态的制定法、商事习惯法综合调整体系,具备堪称较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中国古代商人、商事的规范化调整,是世界商法史上一个占重要地位的独特商法体系。

  儒商精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该书对中国商人精神、儒商、商道进行了分析和挖掘,并与中国历朝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律界的商业商法主张联系起来,提升了课题的研究宽度和现实针对性。

  李功国教授表示,儒商是指将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与商业法则结合的商界志士及其精神的统称,儒商经营理念的内核是儒家文化的德行经济思想,与西方商人的经营理念有显著的不同,儒商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实现“创家立业”和“经世济民”的人生目的;崇尚以“以义取利”、“义然后取”的基本职业伦理;强调群体本位、人际关系和精神价值,主张依靠集体的力量去促进企业的发展。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璧君教授指出,儒家的商业观,对后世的影响深远。我国古代儒商注重诚信和社会责任感,在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儒商精神依然具有广泛市场和重要现实意义,应值得商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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