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7年11月9日,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二届联席会暨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论坛在“林城”贵阳隆重举行。
关键词:环境司法;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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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9日,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二届联席会暨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论坛在“林城”贵阳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李汉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等出席并致辞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21家实践基地法院及所属高院的相关负责同志,知名环境法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巡回法庭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内容可分为顶层设计、理论争鸣、实践探索、贵州经验、发展愿景等五大部分,现将各部分内容综述如下。
一、顶层设计:开启环境资源审判的新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议致辞中肯定了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与实践基地设立取得的成绩以及贵阳环保“两庭”十年来在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方面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并以“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题发表了主旨讲话。
江必新强调,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任务和新举措,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前行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并落实到具体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江必新指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智库应有的作用。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找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目标、新方向。要树立和践行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观,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保护观和维护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的环境正义观。要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贡献。
江必新提出,要抓住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改革措施。要探索配置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构建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联动机制。要强化队伍的政治建设和担当精神,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要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司法智库作用,增强环境资源理论研究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体系。
二、理论争鸣:环境资源司法智库的思维碰撞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以“新时代条件下的环境司法”为主题,系统介绍了我国环境司法现状,肯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取得的预期成效,深入分析新时代、新矛盾下,环境司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吕忠梅认为新矛盾中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处在价值链低端的国际分工使得中国资源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浓、法制不健全、生态投资不足,人民对新鲜空气、清洁水、良好环境质量的需要难以得到完全满足等四个方面。吕忠梅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新判断总结为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观,具体为生态伦理观、协同发展观、科学政绩观、执政为民观;并以十九大报告为背景,将新矛盾、新机遇条件下中国环境司法面临着新的挑战阐述为:第一,绿色发展理念所要求的“经济要环保、环保要经济”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理念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协调;第二,环境资源案件多重法律关系属性与三大诉讼分立、裁判规则相异的情形如何处理;第三,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机制需要怎样的法律解释方法;第四,环境资源案件的统一裁判规则应该如何建立。针对新的挑战,吕忠梅提出专门化、精细化、个案正义的环境司法新目标,并进一步提出三大环境司法新建议:以提升质量与能力为核心,扎实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宗旨,稳健发展环境资源审判普通化;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为目标,促进立法科学化和司法活动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基地主任、教授周珂作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 推进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的主题报告。周珂从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研究对象等方面,介绍了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基地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他强调,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提高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水平;要加强领导,坚持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的环境资源理论研究;要以服务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探索和关注研究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前沿领域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成果转化,重视环境司法审判研究与相关领域研究的互动,以及与相关学科的协同创新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主任、教授王树义报告了在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其创建的“环境司法文库”平台已成功推出《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环境权利可诉性研究》《环境法院和法庭决策者指南》,《印度环境正义》《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立法例研究》也即将组织出版。王树义还重点与大家分享了其对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智利等外国环境司法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所进行的研究成果。在机构设置方面,王树义归纳为六种不同的类型: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设立独立的“国家绿色法庭”、设立准环境法院、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指定法院内部的某些法庭为绿色法庭以及在法院内部指定环境法官具体审理环境案件;在审判人员配置方面,主要介绍了不同国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法官、技术专家(或技术法官)以及辅助人员的具体设置,法官和技术专家的遴选方式,技术专家(法官)的专业范围、权利义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权的概念、制度和实践作了梳理。基于对环境权的产生、内涵以及概念等方面的法律解读,王明远主张在环境国家和环境时代,公民环境权(益)是一种基础性的公民权益之形态,它不是以实体性的权利为主,而是以程序性的权利为主,是和企业环境义务以及政府环境行政职责相结合、相对应的。王明远认为就实体意义而言,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具有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双重性格;在程序意义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求偿权的环境权,可以在宪法和法律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的基础上,通过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权益损害的行政补偿制度等体现出来,加强和弥补民事救济和行政保护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侵害的排除和损害的填补。王明远强调环境权理论的提倡对环境权益的救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均有积极意义,应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及其在环境保护、环境权益救济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司法》编辑部共同主办的“爽爽贵阳杯”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征文比赛获奖者代表钟丽丹、吴烨、张忠民、吴一冉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郭军、蔡学恩也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助理钟丽丹以“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之构建”为题,提出了在现有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外,创设“赔偿磋商”生态损害救济新途径的观点,并研拟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十九条意见;福建漳州芗城法院吴烨以“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环境司法结构性调整”为题,介绍了环境司法供给失灵的表现,并从供给动力和供给能力的角度深入分析了环境司法供给失灵的成因,进而提出了环境司法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忠民以“后环境司法时代+环境司法的新时代”为题,在支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环境资源司法面临的令人深思、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江苏徐州中院法官助理吴一冉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额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为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损害额组成情况、损害的认定方式、认定的损害额情况作出实证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额认定的三点路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在发言中积极肯定了贵州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功经验,认为贵州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面对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的新问题、新矛盾,要积极应对挑战,要更好地发挥科技在环境审判中的支撑作用,加大修复性司法工作力度,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和管理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则从环保专业人士的角度,回顾了其从事环境司法专门化理论研究的心路历程,指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面临的诸多挑战,并对创造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的中国模式充满信心。
三、实践探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法院的百花齐放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成立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先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等15家中基层法院设立了实践基地,本次会议又增设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为实践基地。各基地法院均向会议提交了经验交流材料,大家也踊跃发言,积极研讨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
首批实践基地的代表就辖区环境资源审判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分享了其在环境司法领域的经验做法。福建龙岩中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赖建红汇报了该基地在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进行环境整治,维护生态安全,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延伸司法保护领域等方面取得的良好成效,并指出龙岩作为重要的矿区和林区,要依法保障矿业权益、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注重审判绩效的双提升。江苏无锡中院副院长顾铮铮介绍了在审理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中的积极探索,分享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司法审查条件的认识,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所有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概括为:环境修复目标已实现和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重庆万州法院副院长冯纲则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完善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介绍,强调将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继续探索环境司法3+1模式、大力推进1+4工作重点,努力为长江三峡建立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第二批实践基地分别结合自身地方特点,针对辖区环境资源审判情况以及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目标规划进行了汇报交流。甘肃矿区法院院长冶生俊介绍了矿区法院“绿色化”体制改革创新的全过程,以及正逐步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执行“五合一”归口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甘肃模式”,以打造名副其实的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为目标。浙江湖州中院环资庭庭长赵龙以“践行两山重要思想,服务绿色生态发展”为主题,对湖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汇报。他指出湖州作为“两山理论”发源地,两级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论”重要思想,已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同时分享交流了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专家参与机制、法院禁止令、多元联动机制、公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做法以及未来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的具体发展规划。云南迪庆中院环资庭庭长赵云川汇报了辖区法院在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建立环境执法协调机制、运用司法保障旅游业发展、建立川滇藏青四省区藏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机制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创新。新疆伊犁州分院民三庭副庭长杨峻峰分别从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方面,结合地方生态环境特点对辖区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江西九江中院环资庭庭长沈双武描述了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未来发展的路线图,他表示将努力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希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九江经验。四川雅安中院副院长钱怡介绍了辖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专门机构的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的创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开展情况,为雅安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贵州经验:环保“两庭”发展的砥砺奋进之路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李汉宇以贵州环境司法专门化亲历者的身份,回顾了贵阳红枫湖水污染事件及贵阳市中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两庭”设立的历程。他指出贵州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是在贵阳市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创新,贵州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趟出了一条成功的路子。在生态保护方面,贵州实现了山青、天蓝、水青、地绿,森林覆盖率达到52%,中心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6%,水源达标率保持在100%;在经济建设方面,过去五年经济类年均增长11.6%,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达到11700亿元,贵州省实现了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经济发展的双丰收。李汉宇强调要学习和借鉴他人在环境保护、生态治理方面的新观点、新思路以及先进经验,更好地发挥全省环境保护在全面推进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贵州高院院长孙潮肯定了贵州率先建立贵阳环保“两庭”、推广构建集中管辖模式,逐步实现市州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面覆盖等工作成绩,并指出十年风雨间,贵州法院在司法理念方面,牢固树立了保护优先、公正司法、法律底线、创新机制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建设方面,扩大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完善跨行政区域区划集中管辖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案件受理的范围、环保审判专家陪审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运作模式,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意见,确立原告资格关联性审查原则、探索原告激励奖励机制、积极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等,不断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在专门化建设方面,贵州法院积极探索构建法院禁止令、环境修复责任、执行回访评估、多部门衔接协调、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推动能动司法等与环境司法专门化配套的相关机制。
贵阳中院常务副院长李志强对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表示,贵阳环保“两庭”的设立是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程的创新之举,从2007年到2017年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十年历程中,始终不忘初心,坚持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以生态法治推动生态文明,十年磨一剑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贵阳模式”。贵阳环保“两庭”在解决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纠纷中的机制创新,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构建,在环境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为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的全面开展贡献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贵阳经验”。他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生态文明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不忘初心、努力前行,保护好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家园作出贡献。
五、发展愿景: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的持续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在会议总结发言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如何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党组的要求,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权益,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是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严峻挑战,更是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的难得发展机遇。
王旭光强调,要按照江必新副院长讲话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理论基地与实践基地的作用,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的融合,为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出主意、想办法并付诸实践,以丰富的环境司法实践深化环境司法理论的研究,以环境司法理论的创新促进环境司法实践的理性、健康发展。要坚定不移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形成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共识;二是致力研究专门的环境司法诉讼规则,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要展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以及相应的裁判思路;三是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专门机构建设,配备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的核心在于形成独特的能够适用于相关案件审理需要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范,而这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实践探索。贵阳环境司法十周年发展历程,就是在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出需求,但法律尚不完善、大家对环境司法尚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通过创建环保法庭、组织专门审判人员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过程。这种担当和创新精神,正是贵阳环境司法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在新时代取得新发展的动力源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