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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瞻 ——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
2015年11月23日 15:38 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作者:左卫民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

作者简介:

  【中文摘要】为了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性转型,确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良性互动,回应社会各界已经达成的程序正义共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正司法战略部署,中国需要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具体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打造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与人权保障优先的刑事诉讼制度,真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行普遍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契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并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中文关键字】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改革

  【全文】

  2014年10月23日结束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在中国当代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与具体路线。理论界已有诸多学者从宏观层面阐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但尚未结合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展开讨论。中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经历了1996年、2012年两次大改[1]为止,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两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修改、如何修改,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在笔者看来,鉴于《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表征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法治化程度,而《决定》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应该以《决定》的精神为理据,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一、为何要第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从大历史的角度观之,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讲是由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等方方面面因素所决定的。因此,是否需要修改特别是大改《刑事诉讼法》,必须从理论与现实层面论证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以为,由于影响或决定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因素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正在进行但远未完成的现代化革命。基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转型的正当性,针对《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考虑到已经初步形成的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社会共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推动下,《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展开第三次修改。理由如下:

  (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转型的根本要求

  从历史性维度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是一场从传统型刑事诉讼制度迈向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的革命[2]当长的时间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都将围绕如何更好推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而展开[3]79年《刑事诉讼法》是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起点,它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并初步奠定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1}。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模式已显现出现代型刑事诉讼的某些基本特征[4]次修法加快了刑事诉讼制度从前现代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进程。不过,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仍处于前现代向现代转型的交替阶段。尽管从制度文本层面观察,中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前现代因素有所减弱,但远未完全褪尽,甚至在多个制度领域仍占据重要位置。从这一层面上讲,中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与2012年两次修改都是不彻底的改革,并未完成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型转型的重大历史使命。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有关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已被学界基本认可,官方也在不断努力参考其准则展开制度改革。在党和国家做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来进一步完成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型转型。

  (二)确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保持良性互动

  《刑事诉讼法》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权利,素有应用宪法、小宪法之称。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应当呈现紧密型关系{2},二者保持良性的互动尤为必要。具体而言,这种紧密联系与良性互动必然要求《宪法》的精神与原则及时反馈到《刑事诉讼法》中来,发挥对《刑事诉讼法》的统领性作用,并使之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之中。

  整体来看,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尚属疏远,《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刑事诉讼中对人身自由干预最深的强制处分措施,是极为典型的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展开,通过羁押等强制处分措施隔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的联系或者防止其逃逸成为常态[5]羁押为常态、非羁押为例外的实践状况无疑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限制,导致这种状况与《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过严规定与难以操作不无关系。又如,《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刑事诉讼法》对于被追诉人财产的保护并未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适当回应,特别是搜查、查封、查询、扣押、冻结等最易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在实践中间题众多{3}。这种落实不足与贯彻不力的问题显然应当得到改善。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强调的从宪法实施维度来讨论和开展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从确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关联及良性互动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在所难免。

  (三)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社会共识已经达成

  随着信息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中交互性新媒体的出现与迅猛发展,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律师群体等对冤假错案的揭露越来越多,对程序正义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同时,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新兴媒介对域外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的了解与感知更为全面与深刻,这也从某种程度促进了程序正义观念在中国的迅猛传播。从冤假错案每每被曝光之后社会各界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性评论与改革展望即可知道程序正义的观念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6]毫不夸张地说,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社会共识已悄然达成,这构成了第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深刻的社会文化与意识形态背景。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不合时宜或迫切需要落实的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与急迫。

  需要指出,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契合了社会各界对程序正义的期待。《决定》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等。要落实《决定》中这些体现程序正义的宏观战略部署,就必须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这些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四)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正司法战略部署

  观察中国当下法治进程,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改革,不难发现,公正的提升与凸显是其着力之处,国家与社会视司法公正为法治的生命线。针对中国司法运行的现状,并根据实现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同时,为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决定》就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毋庸置疑,《决定》对公正司法的关怀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这一点来看,《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做出的公正司法的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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