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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
2016年07月14日 10:10 来源:《法学》 作者:龙宗智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指核实与指控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卖务界关于不允许人证信息告知、核实的主张,违背立法原意,而且如以解释性规定减缩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悖法制原则和宪法精神。该主张违背被告人有权辩护以及辩护有效性原则,有悖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和机理,且就刑事司法整体效益而言得不偿失。因此,律师不得通过核实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或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骚扰、威胁或加害被害人、证人,辩护律师不得告诉相关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

关键词:被告人;辩护;证据;犯罪嫌疑人;核实;被害人;刑事司法;合法权益;诉讼制度;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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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指核实与指控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卖务界关于不允许人证信息告知、核实的主张,违背立法原意,而且如以解释性规定减缩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悖法制原则和宪法精神;该主张脱离司法实际,与控方法庭举证方式相矛盾,妨碍诉讼效率;该主张违背被告人有权辩护以及辩护有效性原则,有悖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和机理,且就刑事司法整体效益而言得不偿失;该主张将妨碍庭审实质化,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该主张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可能对辩护方形成不适当的威胁,损害刑事诉讼的防错机能;该主张背离了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和普遍的刑事辩护实践,不利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国际形象。律师承担维护司法公正并维护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因此,律师不得通过核实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或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骚扰、威胁或加害被害人、证人,辩护律师不得告诉相关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

    关键词:辩护律师 核实证据 辩护权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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