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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人 ——兼论“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对劳动立法实施的影响
2015年05月18日 19:11 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作者:周长征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劳动者原型;劳动立法;从属关系理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国企职工

作者简介:

  【摘要】《劳动法》采用了“劳动者”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具体涵义作出解释。学界通常依照从属关系理论,将“劳动者”解释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资劳动者。但是,如果联系立法时的语境来分析“劳动者”的权利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真正原型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并且制约着劳动立法的实施效果。直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者”才开始具有农民工的某些特征。我国应当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出发,以从属关系理论为指导,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并相应地对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劳动者原型;劳动立法;从属关系理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国企职工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的概念是劳动法学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不仅具有理论和政策意义,而且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还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1}在法律意义上,“劳动者”身份的取得具有私法和公法两方面的意义。在私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的取得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标志是双方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公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的取得是启动劳动法律保护机制的钥匙,这里的“劳动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安全卫生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和休假制度、工会与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如果没有“劳动者”的身份,就很难获得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救济。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劳动者”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认识水平限制,该法并没有给“劳动者”下任何定义。我国《宪法》中也多次使用“劳动者”的概念,但《宪法》并没有区分受雇劳动者和自雇劳动者,也没有区分公务员和产业劳动者,因此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是一个泛义的政治概念。

  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劳动者”的内涵与外延始终是劳动法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我国通说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这个定义非常宽泛,基本上把所有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工资劳动者都划入到“劳动者”的范畴之中,显然并未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农民工在就业政策、社会保险、工资保护、争议处理等方面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实际上只享有“准劳动者”的待遇{3}。

  因此,本文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在中国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它是否包括一切工资劳动者?更进一步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涌入城市的农民工是否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

  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本文采用语境解释的方法,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尝试复原该法所描述的“劳动者”形象。通过对复原后的“劳动者”形象与现实生活中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对照分析,提出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原型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判断。与“劳动者”原型相配套,《劳动法》依照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确定了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但是这种调整机制体制色彩极重,以至于《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对国企职工“有法不依”、对农民工“有法难依”等法律适用问题。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原型进行了明显的修复,该法中“劳动者”的形象开始具有了农民工的某些特征。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尚未意识到“劳动者”原型的选择问题,该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可能会长期影响《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社会立法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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