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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散医疗机构的执业风险,我国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已经整20年,直到今天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顺利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需要结合我国的法治条件、医疗体制等具体国情,克服阻碍制度发展的制度性因素,构建我国特色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和影响
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致患者死亡、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患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化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在于世纪50—6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得到迅速发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此种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责任,在许多国家它属于强制保险,成为医院或医师执业的必要条件。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保持医疗机构稳健运营,减少医疗机构的运行风险。医疗损害时有发生,由于医疗服务属于公益性社会服务,高额赔偿责任会对医疗机构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基层医疗机构而言尤其如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利用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散机制实现责任承担的社会化,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压力,医疗机构不至于因为偶发的赔偿责任而难以继续运营。第二,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险机构承保前后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或风险防范教育,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规范意识。第三,改善医患关系结构,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环境。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医患关系会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结构,当医患矛盾紧张时可对双方利益对抗产生缓冲和转移作用,减缓医患对立,从而有利于保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有利于保护其它患者的就医权利。第四,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及时的医疗赔偿能够填补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医疗责任保险则可以代替参保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赔偿,能够有效减少因医疗机构赔偿不能或不及时给患者造成的次生伤害。第五,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和医学进步。医疗损害赔偿压力过大会导致防御性治疗措施,过于审慎的诊疗方案会产生大额医学检查化验费用,加重了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冗长的诊疗过程还可能耽误对患者的及时救护;医务人员还可能采用对患者有潜在损害的诊疗方式隐瞒实际诊疗后果,如滥用CT、滥用抗生素等。防御性诊疗服务不仅对患者不利,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服务和技术水平造成消极影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医学进步。第六,有助于形成社会管理医疗卫生事业的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主体参与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一种形式,是通过社会自身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机制。因医疗赔偿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具体的、大量发生的,政府的职能确定了它不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处理具体医疗纠纷案件。以保险机构代替政府、以医疗责任保险代替行政解决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能够将精力和行政资源集中于宏观社会管理和秩序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