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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1980— ),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学、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研究(重庆 401120)。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运作虽时日不久,但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一些鉴定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规模性的鉴定救助兴起于2006年,并主要发生于民诉领域;同时,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大多是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引发伤残鉴定的农民或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毋庸置疑,鉴定机构与法律援助部门在推动我国司法鉴定救助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救助的现状是与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背景、法律援助的多年经验,以及其它特殊条件共同促动的,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其探索启示了进一步的发展之路。
We have accumulated a wealth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aid in forensic appraisal practice,though the time of its operation is not long.Some typical cases,with the statistical data of many forensic institutions and legal aid organizations,show that the legal aid system in forensic appraisal started in 2006,and mainly occurs in civil litigation.Besides,most cases of legal aid are in traffic accidents and about appraisal of injury or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It is obvious that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legal aid in forensic appraisal.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aid in forensic appraisal has been advanced by the reform of the forensic appraisal system,the accumulated experience in legal aid and other conditions.Though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the exploration of the way to resolve these problems reveals the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关 键 词:
司法鉴定救助/实证研究/改革途径/legal aid system in forensic appraisal/empirical study/reforming method
标题注释:
基金项目: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D1025)
1 引言
2006年1月8日《成都日报》报道:“无钱做司法鉴定,不能拿出足够证据来索赔,一条残腿只得到法院4410.65元赔偿的判决,扣除400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实际上一条残腿只获得了410.65元赔偿。郫县花园镇29岁村民朱庆从成都某区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欲哭无泪,身处家中顶梁柱地位的小伙子顿时瘫倒在地。”[1]这一真实且略带荒诞的案例,凸显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对于当下贫困或弱势群体诉讼权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所谓司法鉴定救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有些地方是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定)的指派或相关人员的申请,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为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提供减、免、缓收费的司法鉴定服务。当前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大多将司法鉴定救助称之为司法鉴定援助,并视其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新形式。事实上,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在近年蓬勃兴起,不仅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或正酝酿颁布司法鉴定救助的相关规范或暂行通知,而且实践中亦成功运作了一批典型案例,一些省市或鉴定机构还披露了相关的统计数据。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考察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并对其进行理性评析。
2 研究目的、材料与方法
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证研究,其目的是考察如下几个重要问题:鉴定救助的主要对象,鉴定救助发生的阶段(诉前阶段抑或诉讼中),鉴定救助运作的主要诉讼领域,鉴定救助的实践运作程序(即鉴定救助的申请、指派与实施)等。因为到目前为止,尽管论者对鉴定救助制度进行研究的著述颇丰,但几乎均关切于鉴定救助的可行性,以及鉴定救助制度的宏观构建。这未尝不可,然而鉴定救助制度毕竟首先肇始于诉讼实践,是一个实践先于理论思考的个案。因此,通过搜索发生的相关个案与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披露的统计数据,可以深刻剖析其内在关联,了解鉴定救助实际运作方式的优劣,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学术途径。
就目前的实证研究而言,我们的分析材料主要来自三部分:
(1)从中国知网与其它网络渠道获取的各个地区披露的鉴定救助案例。这些案例中大多数是相关省市通过司法鉴定立法后的首个救助实践,或其本身的成功运作就是推动司法鉴定救助法规出台的原因之一[2]。就此而言,这些案例具有经典意义。其次,在社会资源甚为稀缺的情况下,唯独这些案例被媒体披露出来,无疑显示了其不可忽视的社会示范功能。最后还在于,任何法律制度的输入从根本上都是对其所在社会需要的反映[3],或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4]。而这些鉴定救助案例恰好是对我国社会现实需求的个别回应,以致蔚为大观,成为一种规模效应。在我们获取鉴定救助的33件案例中(见表1),若去除5件为行政性鉴定救助外(1,5,8,18,26号案件,主要为确定身份的亲子鉴定),其余28件案例满足本文界定的司法鉴定救助条件。它们较有地域代表性,分别涉及四川、山东、福建、安徽、广东等13个省区与直辖市。
(2)调研数据。在2010年8月的调研中,我们取得了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2009年度司法鉴定救助的案件数量、类型的统计情况(见表2)。它虽没有受援助人的案情、家庭背景的记录,但在鉴定项目方面的描述较为具体。
(3)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与鉴定机构披露的统计数据。为使本实证研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又通过中国知网与百度搜索搜集了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披露的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统计数据。如河南洛阳的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6年及2007年的司法鉴定救助情况,四川达州市司法局2007年的统计数据,哈尔滨市司法局2009年的鉴定救助统计数据,安徽池州市司法局公布的2011年1月~9月的鉴定救助统计数据等。
我们搜集的三部分实证资料可以实现个案与数据统计之间的印证。当然,就实证研究的样本数量而言,这仍然显得过少。但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可能存在问题,如实证研究无法规避“休谟问题”(不完全归纳结论与可靠性之间的关联问题),我们无需求得最好,只求在前人基础上有所进步。
3 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践运作分析
3.1 实践中司法鉴定救助成规模运作的兴起
表1所搜寻的33件案例,涉及省份众多,如果结合以上材料以及我们在其它文章搜集的我国各省市公布的司法鉴定援助规范的文本情况[5],则可以发现,司法鉴定救助从2006年起,多地区呈井喷现象出现(当然,倘若抛弃5件诉外行政鉴定救助案例,事实依然如故,参见表3的统计)。司法鉴定救助全国多地域实践主要起始于2006年,其原因首先是四川、安徽、福建、河南、湖北等省份恰恰在2006年、2007年自主实行鉴定救助制度,尤其是前3个省,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司法鉴定救助的制度规范,在制度改革上表现出筚路蓝缕之功。其次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各地必须面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侦查部门鉴定机构不能接受社会委托、法院撤销鉴定机构与弱势群体对司法鉴定需求之间的强烈矛盾。而在之前,职权性鉴定机构尤其是法院鉴定机构,部分地承担起了司法鉴定救助的角色。
不过仍应注意,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在实践部门的探索与运用,时间却相对要提前。尽管四川省司法厅2006年7月21日颁布了《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且开国内之先河,然而司法鉴定救助在实践中的发生却由来已久。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道平指出,自2000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直要求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仅2005年四川省鉴定援助案件就达490件[6]。同时,辽宁葫芦岛市在2003年4月1日起,市检察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就开始对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医、文痕检、司法会计和视听技术”的鉴定救助服务[7]。
从国家层面来看,2004年9月6日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交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2002年1月1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在给最高法院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在其运作3年后,却因法院撤销鉴定机构而作罢。
尽管如此,鉴定救助个案的批量生产与初次报道、多区域性的展开,却是2006年之后法制新闻的显著特征①。原因在于:(1)2006年之前的司法鉴定救助主要集中在四川省,或集中在特定部门(如法院),且并不显著;(2)2006年之前并未出现专门的地方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司法鉴定救助的规范性文件,鉴定救助只是类比法律援助,而恰恰在此之后,各地此起彼伏的立法活动说明司法鉴定救助已经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3)司法鉴定救助案例涉及地域广,根据媒体报道,这些案例大多都是当地的首例救助案例;(4)为什么此前较少或基本没有报道相关的鉴定救助案例,而恰在2006年之后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这说明以前尽管存在鉴定救助,但并不意味着其数量非常可观,也并不普遍(四川可能除外);(5)还有一个必须提及的事实,在司法鉴定市场化之前,无论是官方鉴定机构,还是其它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用都较少,不像当前数额之巨。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主要在《决定》出台后,开始在各地逐渐实施。
3.2 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涉及的相关诉讼类型及诉讼阶段分析
表1收集的28件、表2温州律证所搜集的18件司法鉴定救助案例表明:鉴定救助无一例外地发生于民事诉讼领域;同时,哈尔滨司法局、池州市司法局、达州市司法局、合肥市司法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共同显示,司法鉴定救助仍属以伤残鉴定为主的民事鉴定救助。至于行政与刑事诉讼领域的鉴定救助,则几乎没有发生。
就司法鉴定救助发生的阶段而言,抛开不能确定的2件个案,表1案例显示诉前进行的鉴定救助最多达到了16件;其次是诉讼中的鉴定救助达到了9件。而在表2中,诉前鉴定救助与诉讼中鉴定救助均较多,其比例为2∶1,没有其它类型的鉴定救助。当然,实践中偶尔亦会在整个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仍一度寻求鉴定救助的案例②(即诉讼外的鉴定救助),其目的仍同诉前鉴定救助,是想再次启动诉讼程序。但这种鉴定救助一般会较少发生,除非此前诉讼程序存在几家鉴定机构的不同鉴定意见,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且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继续申诉并长期四处上访。
3.3 司法鉴定救助涉案类型与鉴定项目
从表1的28件司法鉴定救助案例中可看出,绝大多数都是法医类的伤残鉴定救助。另外,28件案例中,接近一半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肇事产生的鉴定救助,因工伤或斗殴导致的鉴定救助相对也较多(见表4)。而表2中的18件案例显示,司法鉴定救助基本上都是伤残鉴定(包括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这也可以从材料(3)的一些实证数据得到印证。譬如2009年哈尔滨市属管理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鉴定援助,法医临床21件,占50%;交通事故安全技术及车辆鉴定19件,占45%;文字检验和痕迹检验各1件。这一现象直接反映出了社会弱势群体在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伤害赔偿和交通肇事司法鉴定有较大的被救助需求[8]。同时,四川达州市2007年进行的87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中,其类型主要集中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9]。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救助主要涉案的是以交通事故、工伤或斗殴等引发的索取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的法医类鉴定。
3.4 司法鉴定救助对象及其减免费用方式
根据目前一些省市公布的相关法规,我国实践中司法鉴定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两类: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的个人。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救助的事由一般必须是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属于该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申请者须有证据证明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救助,并属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司法鉴定费用。当然,申请者还应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他们都是经济困难的人群,尤其是农/村民与农民工④。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实践中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申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自然人。而且,按照既有司法鉴定救助的实践,申请人大多是农民或农民工(见表6)。表1中的28件案件中80%以上的受援人都是农/村民或农民工。表2温州律证鉴定所的调研表明,司法鉴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与低收入群体。且四川达州市自2001年至2007年的六年中,全市4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的943件鉴定援助案件证明,接受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占案件总数的85%以上[10]。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河南洛阳等地的统计数据同样表明,实践中救助对象集中在农民工、低保户、下岗职工,当然还包含残疾人、儿童、交通事故受害人、妇女、下岗职工,甚至监狱服刑人员。
社会型鉴定机构具有盈利性,且自负盈亏,故纵然要求他们承担救助义务,但鉴定毕竟是损耗仪器与设备、占用鉴定人工作时间的事业,因而适当的补助是必要的。目前,司法鉴定救助主要还是国家的责任,事实上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基金中都有司法鉴定救助的专款,作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提供鉴定救助的补助资金。不过,部分省市关于鉴定救助的相关法规,一般都规定若申请人胜诉的,应向鉴定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鉴定费;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确有困难的,由指派该鉴定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向鉴定机构支付相关鉴定费⑤。
表1案例表明,除去鉴定费用减免方式无法确定的外,绝大部分鉴定援助都是免费进行的;少部分是减费鉴定,减幅非常大。而在表2的18件案例中,据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部是减免费用的鉴定救助。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数据同样证实了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对被救助人的减免幅度非常大:哈尔滨市6家鉴定机构在2009年所办理的42件司法鉴定救助案件中,本应收取费用总额62780元,但实际收取费用总额却为28250元,共减免34530元,减免比例达到55%。其中减免费用比例达50%以上的案件25件,占总数的59.5%;涉及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的案件共19件,达45.2%,免收费用16130元[11]。而河南洛阳的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减免费用幅度更大,据统计,2006年为困难当事人无偿鉴定89件,免26700元;2007年无偿出具鉴定书161份,免48300元;2008年上半年,无偿出具鉴定书60份,免18000元。仅仅两年多时间,他们无偿鉴定310份,出具标准鉴定书310份,免93000元[12]。安徽池州市司法局披露,2011年1月~9月,该市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司法鉴定援助18件,其中安徽秋诚司法鉴定所办理司法鉴定援助就达17件,减免鉴定费用近20000元,采信率达100%;安徽莱芜市司法局也报道:2007年以来,该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共上门服务40多次,减收或免收鉴定费30000余元。
3.5 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方式
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方式有如下几种:个体申请型、公安司法机关主导型、法律援助机构主动型、司法鉴定机构主动型。
表1搜集的28件案例显示,一半以上是弱势群体直接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由后者来处理鉴定援助的事项;其次是鉴定机构主动向有关人员给予鉴定援助,有8件;而法院较少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救助;至于侦查机关,则根本没有一例指定鉴定救助。而在表2温州律证司鉴所2009度统计的18件鉴定援助案例中,7件是法律援助中心指定,7件由法院委托,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件个人委托。
从上述分析可见,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鉴定救助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在实施鉴定救助的地区,法律援助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专门的鉴定救助受理机构有关。但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表1中反映出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救助中具有主动性,这反映出它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但不可否认,他们也是将此种救助事件作为其鉴定品牌宣传的手段,否则这些案例不可能频频曝光。第二,至于温州法院在启动鉴定救助中的能动作用,则与该地司法鉴定救助经费的特殊性相关⑥,并不具有典型性。
4 当前的问题与改革途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再思考
4.1 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尽管在大多数省市已经开始在实践中运作,且部分地方还进行了制度规范,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4.1.1 缺乏全国范围内对司法鉴定救助的统一立法
各地各行其是,导致有些地方司法鉴定救助的运作较为规范,而有些地方却无章可循,甚至根本没有。于是,同一国家不同地方的弱势群体,受到政府救助的机遇就很不一样。且没有鉴定救助或救助并不规范,则导致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受挫,如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起诉,或在诉讼中因不能举证而败诉,这就容易造成当事人不停上访、闹事,甚至滋生群体性事件。
4.1.2 缺乏统一、协调的鉴定救助运作程序
鉴定救助在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并未形成一种协调的鉴定救助运作程序。因为“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主要是司法机关决定,因此,对诉讼中的鉴定援助申请,还需要有案件所在程序的司法机关,如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起诉阶段的检察院、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的同意[4]”,因此实践中鉴定救助的启动权、审批权、鉴定机构的指定权究竟如何进行协调就非常关键。这需要各政法机关相互协调,理顺鉴定救助的实施程序。
4.1.3 鉴定救助的资源问题
一是鉴定救助的经费来源。社会型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作为市场盈利的主体,尽管承担公益性责任,但鉴定毕竟是耗费资源与时间的事业,因此需要获得适当的补助。但当今鉴定救助经费仍然不充足,且各地经费的来源、使用状况也不同。因此实践中开展鉴定救助的,往往大多是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单位,若是平均安排,一些鉴定机构往往无法承受。二是地方性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鉴定救助的需求。根据目前的实践,提供援助的主要是本辖区的鉴定机构,至于超出辖区,尤其是超越省份的鉴定救助,目前仍然无法有效运作。而现在部分省市鉴定机构较少,如甘肃[13],它们根本无法满足鉴定救助需求,这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三是鉴定救助经费如何筹集,当事人受援助后是否需要返还部分或全额鉴定费,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范。
4.1.4 鉴定救助的对象范围较小
目前鉴定救助大多给予农民或农民工群体,至于其它经济情况较为困难的人员则很少,尤其是单位鉴定救助尚未跟上,而且对鉴定救助对象的要求较为苛刻。我们的样本证明,鉴定救助的对象往往都是一贫如洗,且是求助无门之人。
4.1.5 鉴定救助的诉讼领域与鉴定项目均较为狭隘
目前鉴定救助主要发生于民事诉讼,至于刑事诉讼中,鉴定救助较少甚至没有。这是否意味着刑事诉讼因为职权性鉴定机构的存在而毋庸鉴定救助?事实并非如此,据我们的研究发现,刑事诉讼中的重复鉴定时有发生,当事人不满官方鉴定而申请重复鉴定时,侦查机关则往往要求当事人自己支付鉴定费,此时仍然存在鉴定救助的问题。同时,我国当前鉴定救助项目较为单一,基本上集中在伤残鉴定领域,至于精神病鉴定、物证鉴定则较少发生。
4.2 改革途径
面对这些问题,当前的改革途径是:
(1)相关机构在全面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司法鉴定救助的全国性法规。严格规范救助的条件、程序、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2)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弱势群体了解鉴定救助的情况,适当时还可以积极介入,并主动提供鉴定救助。
(3)加大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力度,根据需要恰当分配鉴定救助任务,并适当对鉴定机构增加国家资助。
(4)重新界定弱势群体,尽量给予更多范围的人群以鉴定救助。
(5)适当加大国家对鉴定救助资金的投入,既发挥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救助的积极性,又能满足弱势群体对此的需求。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刑事鉴定救助,协调其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为改变鉴定启动权与救助的需要,可以在民事(相关的民事证据规则已经变相地允许当事人私自启动)、行政与刑事自诉领域,率先开启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从而破解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意见方能立案,一方面法律又不规定当事人的鉴定委托权之间的矛盾。这不仅能够解决诉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问题,还能让法院没有必要参与鉴定救助过程。
总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目的是增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启动司法鉴定权,力求达到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公益性责任与营利性需求的适当平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一份贡献。
收稿日期:2011-10-12
注释:
①2006年起,许多省市颁布了规范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法规或通知,且在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中也增加了司法鉴定援助的规定。在我们收集的相关材料中,绝大部分省市其实都在2006年后大力开展司法鉴定救助。
②剑阁县某村的村民张某2002年因邻里纠纷被人致伤,她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先后在省内几家鉴定机构和单位作了六次鉴定,其结论不尽相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此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结,张某对判决不服,继续申诉并长期四处上访。今年6月,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接到上级部门转来张某一案,要求对张某的伤情、伤残鉴定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心先后四次组织资深鉴定人员和相关医学专家对张××的伤情和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在办理过程中,鉴于张某几年来为治疗耗费了钱财,经济困难,加上行动不便,不仅未收取任何费用,还安排专人陪同张某前往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为其先行垫付了检查费用,张某对此非常感激。参见秦正茂:“帮贫困者抓住胜诉机会我市法律援助延伸到司法鉴定领域”,载《广元日报》2006年8月22日,第5版。
③所谓诉讼外鉴定,就是指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相关当事人仍然寻求再次鉴定。而诉讼外鉴定救助,即是在此阶段发生的鉴定救助。
④详细情况参见巢湖市司法局2009年4月公布的《巢湖市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2006年7月四川省司法厅公布的《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⑤譬如福建福州《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鉴定费用的通知》、《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然而事实上,这一规定的前半部分基本都被架空,一者受援人胜诉后缴纳鉴定费仍显捉襟见肘;二者大部分受援人是农民工或流动人口,诉讼终结后人已不知去向。
⑥据课题组成员在温州的调研,发现在法院直接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的鉴定救助中,对鉴定人的补助来源于政法委的一笔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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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达州市府信息.达州市司法鉴定援助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工程[EB/OL].\http://www.sc.gov.cn/zwgk/zwdt/szdt/200801/t20080128_247848.shtml,200-01-28/2011-12-16.
[11]曲鸫旭,所双雨.哈尔滨市司法局为弱势群体减免司法鉴定费用34530元[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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