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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首次”尝试的智慧
2017年11月19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 宁 字号

内容摘要:2017年5月31日,静安法院开庭审理高琳(化名)遗弃罪案。

关键词:智慧;金红;法院;探望;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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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31日,静安法院开庭审理高琳(化名)遗弃罪案。

  刘 宁 摄

  1984年10月,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从此少年审判犹如星火燎原,从上海到全国,从一个“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一家法院到如今的全国7400余名少年法官。如今33年过去了,上海的少年审判发展如何?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普陀区、静安区、闵行区三家基层法院,看到了基层法院少年庭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智慧思考。

  生活在父母离婚的恩怨中

  半年来,小杰始终让普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金红放心不下。

  小杰是普陀法院一起探望权纠纷中当事人的儿子,今年11岁。金红是小杰一案的主审法官。让金红心疼的是,本应童心未泯的年龄,小杰却沉默寡言,甚至有些木讷。

  今年春节前夕,小杰的父亲陈俊诉至普陀法院,称其前妻王玫不让自己探视儿子。法庭调解中,金红发现原、被告双方矛盾很深,陈俊情绪激动,脾气暴躁,扬言若在过年之前无法探望孩子,将对王玫采取过激手段进行报复。

  王玫害怕得躲到厕所里嚎啕大哭,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金红立即让两人分开冷静一下,及时对陈俊进行批评教育,并进一步向王玫了解情况。

  原来,两人之间的恩怨已持续多年。2006年,陈俊和王玫婚后育下小杰。2013年7月,两人前往普陀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杰随母亲王玫生活。不久,王玫开始躲避陈俊,不让其与孩子见面。

  王玫对此的解释是,离婚后孩子起初由陈俊抚养,之后陈俊打听到她的住处,便将孩子送还给她。陈俊还多次以离婚协议受到欺骗为由,向她索要财产补偿,甚至通过短信、信件等方式进行威胁,王玫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才不配合探望一事。而陈俊则称,双方之前为假离婚,没想到财产分割后,王玫拒绝复婚,所以他才一直向她追索相应的补偿款。

  在确定探望监督人的人选时,金红下了一番功夫。“主要问题在陈俊那里,所以我们倾向于选择男性、已婚且有孩子的社工,心理疏通工作会更有效。”最终,法院确定由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的周佳玮担任这起案件的社工。

  今年1月25日,陈俊、王玫和小杰来到普陀法院,金红和周佳玮也一起参加。然而,一家三口的相聚并没有想象中的温馨。

  “爸爸想靠近儿子,儿子却颤抖着往后缩,小孩非常害怕,自我保护和封闭意识很强。”金红立即让原、被告离开现场,只留下自己和周佳玮与小杰沟通。

  渐渐地,小杰说出了心里话:“我很羡慕同学,也想和爸爸妈妈一起出去玩,开开心心的。”

  很快,周佳玮和金红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对话。周佳玮将小杰的想法告诉给了陈俊,陈俊有些自责,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孩子的感受。而当王玫从金红那里听到孩子的话语时,也意识到自己不让孩子与父亲相见,其实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

  当天,陈俊和王玫达成了和解,调解书明确周佳玮为本案探望监督人,就探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与监督。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交接事宜,将孩子交接地点规定在宝山一购物中心,时间为周末中午。

  “一家三口吃个中午饭然后一起游玩,这也是小杰的心愿。”金红说。

  半年后,金红和周佳玮等人一同来到小杰家回访。这一次,他们看到了和父亲坐在一起的小杰,有说有笑。

  “半年可以让一个家的氛围有这么大的转变,可见探望监督人起到了效果。”金红难掩心中的喜悦,“当然,我们还会定期与当事人联系,持续关注小杰身心健康,一旦发生问题,探望监督人会立即反馈给法院,法院也可视情况延期或终止探视。”

  ■法官说法

  首次将探望监督人制度纳入法律文书

  “无论真相如何,原、被告的离婚事实已不能改变了,案件的重点是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金红告诉记者,探望权纠纷背后往往矛盾激烈,法官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不能解决实质问题,而且容易引发更多的矛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起案件中,化解他们矛盾的关键是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金红想到了探望监督人。

  其实,早在2013年初,上海就通过了《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明确指出探望监督人制度为: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确认探望监督人,由其协助监督探望权的正当行使。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定和写明如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与探望监督人联系。

  来自普陀法院的一份数据显示:近三年间,该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的重刑刑事案件中,超过六成的未成年人来自离异家庭。“结束一段婚姻也许很简单,但是想要挽救一个失足的孩子太难。我们希望爸爸妈妈们能够倾听子女的想法,让孩子明白,即使是离婚了,爸爸妈妈还是爱他。”金红说。

  生病被妈妈遗弃的孩子

  “又大又圆的眼睛,像桂圆一样,小小的嘴,尖尖的下巴,很漂亮……”静安法院少年庭庭长杜鸣每次说到3岁朵朵的时候便忍不住叹气,“她一见到阿姨就叫‘妈妈’,紧紧地搂着抱着不松手。”

  2014年2月的一天,朵朵出生,因新生儿疾病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

  期间母亲高琳从未来探望过女儿,也未支付医疗费。一个月后,朵朵病情好转已具备出院条件,医院多次联系高琳,高琳却不知所踪。朵朵不得不长期滞留在了医院里。

  2015年2月,公安部门辗转找到高琳,两次带她去看望朵朵,并对她的遗弃行为作出行政警告处罚,但高琳仍拒绝抚养朵朵。此后,高琳不断变更手机号和住所,过起了“四处躲藏”的生活。

  2016年5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和努力下,朵朵结束了滞留医院的两年生活,被送至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成为该中心接收的第一例滞留医疗机构且母亲身份确定的弃儿。

  2016年8月至12月间,公安部门会同临时看护中心多次找高琳沟通,要求她承担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均被拒绝。高琳甚至当场签字,表示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当公安部门试图寻找孩子的父亲时,高琳没有透露任何信息。而当公安部门找到高琳的母亲时,这位母亲的话更令人心寒:“我自己还没玩称心嘞!”

  2017年年初,静安检察院指控高琳犯遗弃罪,向静安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令人惊讶的是,庭审中,高琳表示愿意接回朵朵抚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琳虽然在法庭上突然表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但并非出于对孩子的愧疚而真心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因此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高琳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琳被判了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高琳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

  7月12日,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琳在女儿生病的情况下将其遗弃,且经过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仍不愿承担抚养责任,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既有遗弃子女的刑事制裁,还应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制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高琳作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至此,上海首例由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告一段落。

  法院判决后,儿童福利院很快办妥了朵朵的入园手续。9月,朵朵已开始幼儿园生活,如果有合适的领养家庭,儿童福利院将为朵朵办理领养手续,让她也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

  ■法官说法

  首次由儿童看护中心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

  “两年多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对高琳多次进行教育、处罚,但她仍不知悔悟,始终坚决拒绝抚养,这种情况下刑事处罚难以避免。”杜鸣表示。

  高琳被判了刑,但朵朵的去处仍然是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才有资格被他人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和临时看护中心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决定由临时看护中心作为原告、儿童福利院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高琳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

  朵朵马上就要读幼儿园了,因此法院启动了特别程序,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结,杜鸣强调,每个父母都必须承担起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那些监护不能的父母,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我们希望朵朵案能够警醒更多的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是责任、更是义务。

  朵朵案的意义不仅仅只是个案的解决,更是着力推动社会问题的破解。杜鸣说,类似朵朵这样的“事实孤儿”还有很多,希望通过朵朵案的判决,能够推动国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推进困境儿童问题的解决。

  当女孩遇到“色魔”教师

  林某是一名中学物理老师,应晓雯母亲张女士的要求,林某为15岁的晓雯补习物理课程。2016年7月13日上午,晓雯前往林某家中补课。补课结束后,林某独自留下晓雯补习。

  当晓雯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可怕的一幕发生了。林某一把抱住晓雯开始亲吻并表示非常喜欢她,晓雯用力推开林某,面目狰狞的林某恶狠狠地告诉晓雯不要动。晓雯十分恐惧且人小力微,无法反抗。之后,林某采用多种方式对晓雯进行了猥亵。最终,林某放开手让晓雯回家,并威胁晓雯回家后不许告诉母亲,惊恐万分的晓雯只能答应,然后跑离林某家。

  身心受到折磨的晓雯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听闻女儿被老师猥亵,气愤的张女士立即联系林某,要求其解释整个事情经过。由于交涉多次未果,张女士拨打了110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在一培训机构将林某抓获。

  2016年10月,闵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强制猥亵罪,向闵行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闵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林某避重就轻地承认了部分行为,辩解自己仅摸了被害人胸部和臀部,虽有亲吻,但系被害人主动,且没有更甚行为。辩护人提出,林某能够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林某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林某的辩解与被害人晓雯、被害人母亲张女士等证人的陈述在案发时间、地点、对象等要素均能够相互吻合,唯有被告人林某关于对被害人晓雯实施性侵害行为程度存有差异,是否仅仅是抚摸、亲吻等行为;其次,林某原系被害人晓雯所在学校的物理教师,其应被害人母亲的要求为被害人补习物理课程,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林某关系并无异常,且能够相互信任,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最后,被害人晓雯案发时已年满15周岁,其关于遭受林某猥亵的陈述清晰、稳定,对被告人林某一系列的猥亵行为包括猥亵的具体细节描述明确,该陈述符合此年龄段一般女中学生的认知能力,并无刻意捏造之嫌。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注意到,被告人林某已经供认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部、臀部等猥亵行为,事实上是否存在抠摸被害人私密部位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综上,法院认定,林某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林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和道德,利用补课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可以对其处以从业禁止。

  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上海首例宣告“从业禁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法官说法

  首次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适用宣告“从业禁止”

  闵行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徐啸表示,根据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和任用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林某已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也无法再进入教师队伍。考虑到林某实施犯罪是借助课外为学生补习之机,法院对林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其中包括家教、课外辅导培训等可能有更多机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徐啸建议,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意识地培养子女的性别意识,提高他们抵御性侵威胁的能力。对于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来说,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严把教师聘用“入口关”,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文中除法官和探望监督人,其余均为化名)

  编后:

  一个社会对孩子的态度,就是这个社会对未来的态度。

  上海法院近来审理的这3个涉未成年人案件都很有代表性。其中,一个是暴躁父亲离异后因见不到儿子扬言恐吓报复;另一个是女婴一出生就被狠心的母亲抛弃;还有一个是中学教师趁课外补习时猥亵女学生……这些令人揪心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其实并不遥远,往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审理这3个案件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事关国家、民族未来的高度出发,牢牢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断探索,积极创新,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不单单一判了之,而是反思案件背后所存在的社会深层次问题,针对不同问题,分别运用不同的司法手段,进行了“首次”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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