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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执行权;二级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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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广泛地开展了加大清理积案的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难以承受之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二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改革势在必行。为此笔者以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切入点,对执行实施权予以分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设立分化执行制度的运作模式构想,以期扩充现有的执行力量来破解“执行难”,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一、执行权二级分化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的报告就2008年的工作安排部分中特别提到了“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的执行权分化方案,笔者赞同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将这种分化方案称之为执行权的一级分化。
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运作,这也给我们有所启示:执行人员的身份并不一定要具有法官资格;行使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行为,[1]鉴于当今司法资源紧缺,执行难局面难以改善,法院能否把这种执行实施权的一部分分化出去,由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去实施呢?也就是能否进行执行权的二级分化呢?这里的二级分化执行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将部分案件的执行实施权分化出去,予以委托给行政机关及相关基层组织负责执行,而这些机构并不是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是有责任予以执行的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