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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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京)2015年第20156期第89-106页
内容提要:
“辩审冲突”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根据形成这一现象的具体原因,可以将实践中的“辩审冲突”分为三种类型,即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以及诉讼行为方式上的“辩审冲突”。“辩审冲突”的产生原因有多种,部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不当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背景的变迁、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法院权威与社会预期存在差距以及相关制度的内在缺陷则是引发冲突的根本原因。“辩审冲突”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影响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还对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有一定的影响。对“辩审冲突”的治理,需要多措并举。随着相关改革的推进,“辩审冲突”将会逐渐消失,未来需要考虑如何确保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
关 键 词:
辩审冲突/表现类型/产生原因/危害后果/有效辩护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5BFX072)、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非羁押诉讼的中国模式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77)以及2014年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非羁押诉讼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4YBFX114)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遵循中立原则,与控辩双方均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然而,现实中的法官与辩方关系却并非如此。近年来,随着贵州小河案、江苏常熟“菜刀队”聚众斗殴案等案件中法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紧张关系的出现,“辩审冲突”现象逐渐进入学界的视野。有学者甚至以“冲突频起”来形容法官与律师之间冲突的频繁。①2014年5月19日,南方都市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蓟门决策专题论坛,就“回归司法理性——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②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完成的新刑事诉讼法百日实施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对会见、阅卷等问题的改善反响积极,但辩审冲突的问题意外凸显。③与学界的称呼不同,一些法官将“辩审冲突”称为“闹庭”。如有法官认为,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闹庭”现象越演越烈,从刑事审判不断蔓延到行政审判、民事审判。④同时,这些与法官冲突的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⑤“死磕派律师”的辩护方式被称为“死磕式辩护”⑥、“揭露式辩护”⑦或者“表演性辩护”⑧。
笔者认为,“闹庭”、“死磕”等词语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宜使用,且一些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死磕派律师”在“闹庭”。另外,“闹庭”指涉的案件范围也要大于“辩审冲突”,“辩审冲突”仅限于刑事案件,而“闹庭”则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也均有体现。因此,本文用“辩审冲突”来指称刑事诉讼中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冲突。毫无疑问,“辩审冲突”现象的频频发生极不正常,“辩审冲突”现象亟待关注。本文拟对“辩审冲突”现象予以类型化分析,探究“辩审冲突”的产生原因,剖析“辩审冲突”的危害,对如何减少“辩审冲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对“辩审冲突”的发展趋势予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