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此背景下,围绕金融发展对社会公平的效应,以及经济正义与金融伦理的理论审思渐成风潮,金融公平理念开始勃兴。这就要求作为调整和规范金融体系运行的金融法,要将公平价值贯穿制度设计与运行始终。因此,金融公平价值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在安全与效率两大价值之间形成支点,以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同时丰富金融法的范畴,使金融法得以在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和金融福利公平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规制和调控功能。就社会整体福利提升而言,可以通过金融法调整金融市场结构,支持符合社会整体福利要求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例如金融法应当为民生金融、绿色金融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金融发展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容。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市场;金融交易;金融服务;金融福利;运行;实现;配置;金融体系;分配
作者简介: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血液,金融为实体经济配置资金要素,在驱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如果金融丧失了公平正义底线,痴迷于对效率和利润的片面追逐,远离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目标,就会逐渐异化为缺失道德秉性和社会担当的营利工具。以“占领华尔街”运动为代表的批判浪潮就引发了整个社会对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关系的思考。在此背景下,围绕金融发展对社会公平的效应,以及经济正义与金融伦理的理论审思渐成风潮,金融公平理念开始勃兴。对金融功能的认识,开始超越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等纯粹经济功能,拓展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等社会功能。建基于这种理念之上的金融体系,应既能从经济功能层面实现资金效用最大化,而且能从社会功能角度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这就要求作为调整和规范金融体系运行的金融法,要将公平价值贯穿制度设计与运行始终。
反观我国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尚局限于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的传统逻辑,对金融公平价值体现不足。具体而言,我国金融法目前还停留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定位之上,即一方面要放松监管,促进市场活力以实现金融效率,另一方面又要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然而,两者之间殊难平衡,极易落入跷跷板式的“治乱循环”。同时,尽管金融市场活动的公平性可以从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寻找依据,但这种公平仅局限于微观交易层面,难以涵盖宏观意义上的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福利分配的公平。事实上,金融法既包括了具有私法属性的对金融交易进行调整的制度规范,又包括了具有公法属性的对金融市场运行进行监管与调控的制度规范,因此金融法对于公平的关注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商法思维中的金融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还应当拓展到经济法思维中的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因此,金融公平价值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在安全与效率两大价值之间形成支点,以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同时丰富金融法的范畴,使金融法得以在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和金融福利公平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规制和调控功能。笔者试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面阐述金融法的公平价值。
就机会公平而言,金融法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进入金融市场,不因背景、地域、所有制等因素受到限制,对于能力欠缺的主体,要尽量消除其障碍,保证其进入和利用金融市场的机会。从金融服务需求者的视角来看,公平进入金融市场意味着公平获取金融服务,即消除金融排斥,使各类主体都能有机会享受金融服务,并且利用金融市场实现自身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例如通过支农贷款、小额信贷以及基础金融服务的供给,使农村居民、小微企业等能够获取金融资源,促使其获得发展机会。从金融服务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公平进入金融市场意味着公平从事金融营业,即各类主体不论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行业和地域等因素,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开展金融业务,不因与提供金融服务能力无关的因素遭受隐性或显性的歧视待遇。金融法一方面需要通过赋能的方法确认相关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现机制,以提高弱势主体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差异化监管,支持和激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面向不同的对象提供差异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